今天发了一则公告,准备定向增发,公告内容摘要如下:
2、主要内容
(1)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将《认购协议》中第一条第 3 款定价
原则第一项由: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双方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变更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若
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
定,双方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
简单来说,就是定增的价格不能低于净资产,当然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谁都不敢承担的。所以这个公告改动也无可厚非。
不过,我们还记忆犹新的是,湖广转债之前下调过转股价,转股价可是大大低于净资产的。
所以,上市公司对公众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定价要远远优惠于对特定对象,真是一个良心的上市公司!
然而,一旦定增成功,可转债就要上调转股价了。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湖广转债,这个到底是利好呢?还是利空?
2、主要内容
(1)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将《认购协议》中第一条第 3 款定价
原则第一项由: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双方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变更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若
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
定,双方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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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定增的价格不能低于净资产,当然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谁都不敢承担的。所以这个公告改动也无可厚非。
不过,我们还记忆犹新的是,湖广转债之前下调过转股价,转股价可是大大低于净资产的。
所以,上市公司对公众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定价要远远优惠于对特定对象,真是一个良心的上市公司!
然而,一旦定增成功,可转债就要上调转股价了。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湖广转债,这个到底是利好呢?还是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