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时间不同。
上交所:
第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深交所:
第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匹配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匹配时间。
二、集合匹配成交价格确定原则不同。
上交所:(此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第七十三条 集合匹配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者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匹配阶段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深交所:(此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4.1.8 集合匹配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者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匹配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匹配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匹配阶段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三、上市首日连续匹配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不同。
上交所: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其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深交所: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且全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57.3%并不得低于发行价的56.7%。
集合匹配期间没有达成成交的,后续匹配期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基准价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四、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同。
上交所:(没有收盘集合匹配)
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通过集合匹配产生,开盘价为集合匹配成交价格。集合匹配阶段未能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通过连续匹配产生,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收盘价为匹配成交方式下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交易(含)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匹配成交方式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交所:
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收盘价通过集合匹配方式产生。
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匹配产生的,以连续匹配方式产生,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收盘集合匹配不能产生收盘价或者未进行收盘集合匹配的,以当日该可转债最后一笔匹配成交(含)前一分钟内所有匹配成交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当日匹配成交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收盘集合匹配与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匹配的成交原则相同。
五、开盘集合匹配未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范围不同。
上交所:
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七条,集合匹配未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沪市连续匹配有效申报范围可在不成交时连续调整,直到涨跌幅限制。
深交所:
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七条,集合匹配未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深市连续匹配有效申报范围会较开盘集合匹配范围缩小。
六、临停期间申报规则及复牌成交规则不同。
上交所:
(没有复牌集合匹配、临停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可以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深交所:
第十四条 收盘集合匹配与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匹配的成交原则相同。
第十六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盘中临时停牌的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匹配,再进行收盘集合匹配。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且全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57.3%并不得低于发行价的56.7%。
七、关于可交换债。
上交所:
参照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可交换债适用《关于债券匹配成交盘中临时停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交所:
参照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可交换债适用《关于对债券匹配成交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文件链接:
上交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22〕117号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729_5706462.shtml
关于债券匹配成交盘中临时停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2〕72号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513_5702192.shtml
关于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适用指引施行时间的通知
上证发〔2022〕51号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422_5701352.shtml
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2〕24号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422_5701327.shtml
深交所:
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3〕511号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30616_601198.html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整理期间交易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3〕492号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30609_601080.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2〕719号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20729_595146.html
关于对债券匹配成交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2〕460号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20512_592865.html
关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施行时间的通知
深证上〔2022〕385号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20420_592493.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2〕113号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20127_591060.html
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关于发布《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的公告
股转公告〔2023〕223号
https://www.neeq.com.cn/class_g/200017275.html
上交所:
第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深交所:
第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匹配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匹配时间。
二、集合匹配成交价格确定原则不同。
上交所:(此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第七十三条 集合匹配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者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匹配阶段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深交所:(此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4.1.8 集合匹配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者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匹配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匹配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匹配阶段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三、上市首日连续匹配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不同。
上交所: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其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深交所: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且全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57.3%并不得低于发行价的56.7%。
集合匹配期间没有达成成交的,后续匹配期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基准价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四、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同。
上交所:(没有收盘集合匹配)
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通过集合匹配产生,开盘价为集合匹配成交价格。集合匹配阶段未能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通过连续匹配产生,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收盘价为匹配成交方式下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交易(含)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匹配成交方式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交所:
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收盘价通过集合匹配方式产生。
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匹配产生的,以连续匹配方式产生,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收盘集合匹配不能产生收盘价或者未进行收盘集合匹配的,以当日该可转债最后一笔匹配成交(含)前一分钟内所有匹配成交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当日匹配成交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收盘集合匹配与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匹配的成交原则相同。
五、开盘集合匹配未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范围不同。
上交所:
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七条,集合匹配未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沪市连续匹配有效申报范围可在不成交时连续调整,直到涨跌幅限制。
深交所:
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七条,集合匹配未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深市连续匹配有效申报范围会较开盘集合匹配范围缩小。
六、临停期间申报规则及复牌成交规则不同。
上交所:
(没有复牌集合匹配、临停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可以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深交所:
第十四条 收盘集合匹配与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匹配的成交原则相同。
第十六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盘中临时停牌的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匹配,再进行收盘集合匹配。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且全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57.3%并不得低于发行价的56.7%。
七、关于可交换债。
上交所:
参照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可交换债适用《关于债券匹配成交盘中临时停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交所:
参照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可交换债适用《关于对债券匹配成交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文件链接:
上交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22〕117号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729_5706462.shtml
关于债券匹配成交盘中临时停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2〕72号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513_5702192.shtml
关于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适用指引施行时间的通知
上证发〔2022〕51号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422_5701352.shtml
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2〕24号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422_5701327.shtml
深交所:
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3〕511号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30616_601198.html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整理期间交易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3〕492号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30609_601080.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2〕719号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20729_595146.html
关于对债券匹配成交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证上〔2022〕460号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20512_592865.html
关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施行时间的通知
深证上〔2022〕385号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20420_592493.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2〕113号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20127_591060.html
北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关于发布《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的公告
股转公告〔2023〕223号
https://www.neeq.com.cn/class_g/2000172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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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龙2014
上证发〔2022〕117号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729_5706462.shtml
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证发〔2022〕118号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转让)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convertible/trading/c/c_20220729_5706482.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
上证发〔2022〕119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main/listing/c/c_20220729_5706467.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2〕719号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20729_595146.html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证上〔2022〕720号
继续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一、可转债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4‰双边收取。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t20220729_595147.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证上〔2022〕731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general/supervise/t20220729_595143.html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general/c/c_20220617_5703909.shtml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
上证发〔2022〕117号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729_5706462.shtml
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证发〔2022〕118号
一、自2022年8月1日起,将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转让)及其约定购回式债券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调整为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convertible/trading/c/c_20220729_5706482.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
上证发〔2022〕119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main/listing/c/c_20220729_5706467.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2〕719号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20729_595146.html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证上〔2022〕720号
继续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一、可转债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4‰双边收取。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t20220729_595147.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证上〔2022〕731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general/supervise/t20220729_595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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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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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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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publicadvice/t20220617_593970.html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rade/current/t20220617_593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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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urrency/c/c_20220617_5703923.shtml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publicadvice/t20220617_593970.html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rade/current/t20220617_593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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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c_20220127_5690691.shtml
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安排
(一)《债券交易规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和其他市场参与人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考虑到市场技术准备工作就绪情况,《债券交易规则》中部分内容暂缓实施(详见附件2),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自《债券交易规则》施行之日起,债券交易不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暂时继续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债券交易及监管的相关规定。待本所发布实施可转债专门规定之后,可转债交易将适用专门规定,具体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20127_591060.html
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安排
(一)《债券交易规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但附件2列举的条款除外。相关条款具体施行时间本所另行通知。
(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继续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bond/trading/c/c_20220127_5690691.shtml
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安排
(一)《债券交易规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和其他市场参与人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考虑到市场技术准备工作就绪情况,《债券交易规则》中部分内容暂缓实施(详见附件2),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自《债券交易规则》施行之日起,债券交易不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暂时继续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债券交易及监管的相关规定。待本所发布实施可转债专门规定之后,可转债交易将适用专门规定,具体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trade/t20220127_591060.html
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安排
(一)《债券交易规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但附件2列举的条款除外。相关条款具体施行时间本所另行通知。
(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继续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