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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立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因各地党委、政府为了避免群体上访,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所以当地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几乎回回都觉得很有必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设立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然后,人类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数据适用于泊松分布,也就是10%的人占有90%的财富,10%的交易时间贡献了股价90%的涨幅,10%的交通时间贡献了90%的乘客流量,股民1赚2平7亏之类的现象都是泊松分布。
用于看待债务结构,可以大体认为当一家企业破产或一只债券违约后,银行、基金等10%的大额债权人会持有90%的债权,90%的小额债权人只持有10%的债权。
然后,表决债务重整计划时,法律规定是按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来认定重组计划是否能表决通过的,但同时法律又规定必须要有50%以上的表决人数同意才能通过,所以最后还是取决于人数。这意味着人数占比10%的大额债权人只要不同意人数占比90%的小额债权人全额兑付之类的条件,就无法通过表决。
再加上牵头组织破产重整工作的当地党委、政府各部门官员的第一要务是确保安定团结,不要因群体事件而丢了官帽,所以会倾向于恐吓、劝解、忽悠大额债权人同意小额债权人全额兑付的要求。
毕竟,动辄押上全部家当下注的小额债权人钱不多,但却是他们敢于采取上访、跳楼等各种过激手段以死相逼的全部家当。而对于当地党委政府来说,只要解决了人数很多而又敢于拼命的小额债权人之后,就很容易对付人数很少的大额债权人了,叫警察亮一下手枪即可让不差钱的少数大额债权人鸦雀无声。
最后呈现的兑付方案,一般是以满足50%的债权人投票同意为操作原则,通过N万以下全额兑付,N万~N万兑付50%,N万~N万兑付30%之类的,债权金额越大,兑付比例越低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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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没有先例、
有明确法律规定吗?
没有。小额刚兑与法律原则相违背,只是一种债权处置中减少谈判成本的手段,并且需要大额投资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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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越 散 越安全。
或者是公司真死了,不抢救了,大家一起死,大小都是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