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XXX是一名普通XXX,现XX岁。我在2017年X月购入了德邦证券(XX市XX路营业部)发行的 “中州星升聚丰X号理财产品”、或者(“中州星升聚融X号理财产品” )XXX万元。
(聚丰)德邦证券的理财顾问向我推销时口头承诺该产品没有任何风险,是固定收益类的(7.3%/年),投资两年,还有8.1亿的重庆商务楼作为抵押物,抵押权是在德邦证券手里拿着的,绝对不会有问题,这次募集总额是3.8亿,哪怕出了问题也能卖掉商务楼,还本付息,我的合同里也明确写明抵押物的事情,我就投资了该产品。但是仅仅正常付息21个月,此产品2019年4月到期至今本金利息没有兑付。
德邦证券在推诿拖延了9个月之久,该产品投资的商务楼竟从预估值8.1亿,直降到3.3亿,首拍还流拍了,之后地产商马上紧急声明破产,需要清算为由,至今不给说法,糊弄我们继续傻等。由于产品是德邦证券通过西部信托打包推出,现在德邦和西部互相推卸责任,不理投资人。德邦证券还与地产商蛇鼠一窝,高层中饱私囊,毫不作为,底层员工只会假意推脱,故意拖延时间,让投资者不能及时追回损失,眼看着家庭一辈子的积蓄损失殆尽。
(聚融)德邦证券的理财顾问向我推销时口头承诺该产品没有任何风险,是固定收益类的(7.8%/年),投资两年,还有该地产公司其他物业作为抵押物,抵押权是在德邦证券手里拿着的,绝对不会有问题,我的合同里也明确写明抵押物的事情,我就投资了该产品。但是仅仅正常付息17个月,此产品2019年4月到期至今本金利息没有兑付。
产品投资的商务楼店铺,已经卖出一部分给个人开店用,但是无合规产证,那些人买了商铺也不能正常开店,还把已经卖出的部分一起抵押给聚融这个产品,存在多次透支抵押的问题,该地产公司已经负债累累,无法偿还,申请破产,期间德邦证券和地产商沆瀣一气,中饱私囊,一直拖延时间,不履行拍卖抵押物的程序,导致地产商紧急申请破产,使我们欲哭无泪,投诉无门。
(购买时已过60周岁的)我买入产品时,投资顾问让我虚假承诺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但是我只是一个退休工人,每月收入XXXX元,投资用的钱是毕生积蓄,实在难以承受全部损失的结果,希望政府能帮助我查明真相,还我积蓄。
易尔奇 - 安待久 渐息散
记者主要梳理出三大要点:
第一,均认为一审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事实不清。
陈志樟:五洋建设债券不能按期兑付,造成原告损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德邦证券:原审判决未充分查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与五洋债的最终未能兑付存在的因果关系,导致对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过大。原审法院未充分查明原审原告自身存在的过错,导致对原审被告认定的责任过重。
大信会计所:造成被上诉人债券本息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宏观经济政策风险以及发行人自身经营风险等虚假陈述之外的其他因素。案涉虚假陈述和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不存在虚假陈述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被上诉人投资损失,明显错误。
锦天城律所:投资人损失是发行人欺诈发行、实际控制人挪用募集资金行为以及市场风险、商业风险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与一审判决认定锦天城律所“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所依据的“沈阳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无关。
锦天城律所的行为与损失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已有其他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前对“沈阳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进行了披露,投资人对此事项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法律意见书并非公开披露文件,不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投资人损失是发行人欺诈发行、实际控制人挪用募集资金行为以及市场风险、商业风险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与一审判决认定锦天城律所“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所依据的“沈阳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无关。
大公国际:一审判决对本案作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相关共性问题亦存在认定错误。其中,就本案最重要的侵权行为基础“五洋建设财务数据虚假记载事项”,一审判决实质上并予以查明。进一步而言,未真正查明五洋建设财务数据虚假记载的结果,有可能导致本案出现因果关系认定错误。此外,一审判决对本案机构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认定错误,对本案“揭露日”的认定亦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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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即敢为天下先,杭州中院在这一诉讼中,有不少值得尊重之处:
广发英雄帖--代表人诉讼
司法具有谦抑性,民事诉讼可不告不理,但从实际解决问题和公平角度,视而不见则不如友情提示。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发出了通知相关自然人权利人向法院登记的公告,宣布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五洋债虚假陈述案,体现了杭州中院的担当、自信、气度。
从案情及判决结果看,均为路标式案例
证券虚假陈述中,股票虚假陈述相对多,债券虚假陈述相对少,五洋债虚假陈述诉讼,被告涵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并任董事长)、主承、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公司、律所,案情全面,相应,判决也对各被告责任进行了一一理清。昆山反杀案的全民关注和判决出炉,曾推进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普及及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审理倾向,而包括五洋债在内的一系列债券虚假陈述诉讼中关于各方责任的明确,也将会普及和推进债券一级发行及存续过程中“卖者尽责”这一概念的落地,这种正本清源,有望通过纠纷解决这一尾端环节而逆向发力,从源头上改变债券信息披露中的不严谨、不履责。
以上两点,看起来简单,实为司法综合实力的体现,闪耀的是大包邮区的文明之光。杏花烟雨江南,不只温婉;苏杭之水也不只西湖,还有钱塘潮,钱塘潮起,也可奔如惊雷。关于钱塘潮,有宋词一首,正可用于表达对此案和对江南的感怀:
酒泉子·长忆观潮
【作者】潘阆 【朝代】宋
长忆观潮,满郭人争江上望。来疑沧海尽成空,万面鼓声中。
弄潮儿向涛头立,手把红旗旗不湿。别来几向梦中看。梦觉尚心寒。
功,不必毕于一役,事,不怕有人争议。五洋债的一审判决,树立了一块路标,前路则依然需要在行进中继续探索。具体探讨如下:
一、机构投资者是否会被区别对待
五洋债一审判决纳入了自然人,但尚未纳入机构,这也留下一个猜想:自然人和机构,是否会在判决中被区别对待。这种不成熟观点的依据是:机构投资者有更强的尽调能力。
这种观点,其实只是被痛批的完美受害人理论在证券虚假陈述这一领域的回光。完美受害人理论就是:只要受害人没有十全十美,我就要去谴责受害人,甚至不惜站在加害者一方。放在债券虚假陈述里,就是:机构投资者尽调能力更强啊,你没有发现造假,那是不是你有问题?
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谁又不想在每一次投资里安全归来?但你怎能对一位负伤的老兵说:在那一战里某某新兵都全身而退了,你这个经验丰富的战士却受了伤,你的膝盖曾中了一箭,那么,你,一定是有问题吧?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源,是看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纪要》等文件对于虚假陈述中的投资人是否明确区分为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实际没有,那么在这个领域妄起刀兵,就属于嫁祸江东、居心叵测了。
二、若不对虚假陈述、逃废债有力追责,打破刚兑这个理念反倒会被架空或利用
五洋债对中介责任的判决,是引起了不少中介机构的抵触的。这种抵触,是还没有明白,对虚假陈述、逃废债的追责,不但不是违反打破刚兑这一理念,反倒恰恰是打破刚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打破刚兑,是建立在卖者尽责这一纪要明确规定的原则的基础上的,如果发行人在欺诈发行,为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甚至沆瀣一气,债券出现问题了大家却跑出来说:打破刚兑,买者自负。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在抹黑打破刚兑。打破刚兑,一定是建立在前期责任理清的基础上的,卖者不尽责,买者如何责任自负?譬如商品正常的使用损耗,由消费者自负,而假冒伪劣产品,就一定得有追责机制。
三、食得咸鱼抵得渴:中介的努力方向是改善债券发行中的合作模式,和加强内控,而不是拿橡皮擦去擦曾经犯过的错
近期,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控机制,压实承销机构的报价管理责任,保证债券承销质量,维护行业良性生态,中证协在总结债券承销报价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思路,形成《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并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这跟一系列的大方向是配套、吻合的:打击虚假陈述、逃废债,建立债券发行中良性健康的中介服务机制(包括加强内控及合理收费),在大家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兑付可以打破,市场投资者也能够心甘情愿地去买者自负。
五斗米难挣,有时难免折腰,但市场不能总是求易舍难。中介机构应该借这种大趋势,在债券发行环节中谋求改变,改变不了上游,下游如何清净?河水不清净,包括中介在内的市场主体,可得长久的安宁?中介不宜将自己定位为发行人的乙方,要认识到自己的短期和长期收入,都是来自于投资人和债券市场,来自于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这个角色定位。
另一种隐蔽的观点是,中介未勤勉尽责时,跑去追问投资人:中介此处的未勤勉尽责,跟你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损失,真的有因果关系吗?
这种追问看似有理,实际上有问题,问题在于,他们是否会用同样的力度去追问:发行人和中介除了此处的未勤勉尽责,可还有彼处的未勤勉尽责?发行人和中介获取了大量的底稿、进行了详尽的尽调,呈现出来的披露信息却与事实南辕北辙,发行人和中介的问题当真只有被呈现出来的这些?
要判断天平该倾斜于哪一方时,刻意去镂空其中一端的砝码,这种事情,是立场先行之后的手段取舍罢了。不光五洋债中出现这种声音,在未来的康得新造假追责中,我相信仍然会有类似的辩解方式,即不去追问中介的问题,只执着于投资人的过错,在投资人挨打时拉偏架、和稀泥。
这种追问方式的无趣在于,关于这个问题,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纪要》的观点都是明确的,有重要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就要对投资损失承担责任。若置明文规定于不顾,立志要在规定外去开荒,则恐怕不是学术问题,而是立场问题。
文章还是以钱塘潮收尾。水浒传中鲁智深也是一个跟钱塘潮大有渊源的好汉,智深留有一偈:平生不修善果,只爱杀人放火。忽地顿开金绳,这里扯断玉锁。咦!钱塘江上潮信来,今日方知我是我。
智深自然并不爱杀人放火,反倒是个勤修善果也敢于反思的好汉。我们应该向这样的好汉子学习,借五洋债一审判决的钱塘潮,在后续的思想和行为上顿开金绳、扯断玉锁,想一想,“我”到底应该做怎样的一个“我”。大概应该是这样的吧:发行人诚实守信,中介勤勉尽责,监管和司法介入及时,权责明晰到位,若如此,投资人则自然愿赌服输。
这也正是五洋债一审判决的观点,不妨重读其中一节如下: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还有好多事情呢。这个还比立案时间晚一点。
可以好好看看这个
一、关于部分已获得仲裁裁决、已获得破产债权确认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本案中部分原告已就债券违约事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获得
生效裁决,部分原告已就债券违约损失向五洋建设破产管理人申报
债权并获得确认。该两部分原告与五洋建设之间的还本付息债权债
务关系已经法定程序得以认定,故对于该两部分原告,应驳回其对
五洋建设的起诉。至于该两部分原告与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
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之间的争议因并未得到有效法律文书的
确认,原告仍有权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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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给付的部分,由陈、德邦、会计所、律所、评级机构连带赔偿(前三者无限连带,后两者有限额)
目前有没有把陈的资产冻结啊?陈,德邦,会计所赔钱的比率是怎么样的,还是先由陈赔然后再德邦再会计所还是每家三分之一,感觉执行起来还是有很多困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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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五洋建设因虚假陈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确定陈、德邦、会计所对五洋的连带赔偿责任(无限额)
3. 确定律所、评级机构在5%、10%范围内对五洋的连带赔偿责任
4. 确认债权人的债权计算方式:(1)已经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的,按照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算(2)已经仲裁的,按生效仲裁裁决算,(3)其他:按照全额本金、募集书记载的利率方式计算到2018年12月2日的利息(之后进入破产程序停止计息)
5. 本次为一审判决,如果都不上诉15天后生效,如果上诉不生效,由浙江高院二审。
6. 如果判决生效或者被维持,债权持有人凭借生效文书向绍兴中院申报债权,参加债权分配。同时注销债券登记。
7.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给付的部分,由陈、德邦、会计所、律所、评级机构连带赔偿(前三者无限连带,后两者有限额)
总之一句话,有德邦兜底,投资者安了,不过拿回钱还早(二审、破产程序还得慢慢熬)
易尔奇 - 安待久 渐息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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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不钱是一方面;只要德邦承担连带责任就好。
五洋是我手上破产的若干债券中,唯一没接受和解的。
该案应该是债券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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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的前提。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
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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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本案中部分原告已就债券违约事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获得
生效裁决,部分原告已就债券违约损失向五洋建设破产管理人申报
债权并获得确认。该两部分原告与五洋建设之间的还本付息债权债
务关系已经法定程序得以认定,故对于该两部分原告,应驳回其对
五洋建设的起诉。至于该两部分原告与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
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之间的争议因并未得到有效法律文书的
确认,原告仍有权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