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和电气转债沟通了可转债到期扣税问题,关于按照6.6元扣税还是1.6元扣税。我举例了辉丰转债。
今天上海电气电话过来回复:“他们咨询了中登的老师,认为深圳和上海市场是两个体系,且按照实际利息扣税先例不多,从稳妥的角度,中登建议按照全额扣税。”
随后我致电了中登发行人业务部上海电气的辅导老师。了解到了和上海电气给我答复不同的答复。
中登老师说:
1、上海和深圳在扣税流程上是不同的。
深圳是公司申报—中登录入系列—中登发文券商按照指导意见扣税。
上海是公司将资金全额汇入中登——中登全额支付给券商。由公司决定代扣代缴的数额。中登不参与计算工作。
所以本次中登没有给出上海电气扣税的建议。
2、按照以往的案例,仅按照利息部分扣税的公司非常少,深圳有辉丰的案例。但是上海没有先例。(此处我说了,江南转债回售扣税是按照实际利息扣除的。)
中登老师说,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有两个选择:
第一、全额扣税按照6.6元扣税1.32元,是大多数企业的做法。
第二、按照1.6元扣税0.32元,但是还有1元钱税收,未来如果追责公司可能需要承担。
此处中登老师再次强调,按照上海的规则,中登不参与这个扣税的全流程,从来没有给出公司建议的说法。
之后再次电话上海电气:
表达如下观点
1、公司认为可转债历史上绝大多数都是全额扣税,辉丰和江南是很少的案例。公司参照大多数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这里我认为辉丰是和江南都是最新的案例,尤其是辉丰公告给出的计算方法非常详细,我认为十分有参照意义。
2、以往这笔税收都被扣除了,是因为中小投资者都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公司和中登,两方面协商给出了方案,就是由中小投资者承担这部分不确定性。但是现在从辉丰转债开始,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觉醒了。现在已经有中小投资者站出来,要求公司不要随意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了。所以公司参照历史的经验的做法,实际上是忽视了现在处于保护中小投资权益大环境中。
3、公司认为的全额扣税是稳妥的做法,我认为这句话应该是站在公司的立场上是稳妥的做法,如果站在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就是激进的做法。我个人了解公司的态度后,将在到期前选择卖出,也不会参与后续的沟通。但公司在有先例参照的背景下,选择全额扣税,有诱发中小投资者投诉和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公司应该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4、这笔不明确的税收,应该怎么处理。辉丰给出了答案是,投资者投资公司多年,没有取得很好的收益。公司决定,如果有一天,这笔税收一定要被追缴,公司全额承担这笔费用。
电气转债也是一样,投资者投资多年,收益惨淡。公司六年时间,低息使用资金,在最后阶段可以协助投资者的地方,公司只为自己考虑,真的不想再发转债了吗?
5、公司目前转股价值在106.6元以上,所以很多比例的转债依然有可能转股,最终存量的债券数量并不是一定很大,而且大部分机构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不收税的背景。实际上极限的税收,我认为是10亿X5%X20%,就是1千万。本身对公司不算多,公司的选择,事关公司形象。关键是这笔钱有很高的概率不会开支出去,为了这笔可能不存在的开支,损害公司形象值得吗?
6、关于税收,参照执行也应该有依据,募集书写明了,6.6元中1.6元是利息,那么剩下5元明确不是了。如果你们要收,需要给出明确依据,不能说某某部门税收的专家用他的经验“觉得”“应该”参照利息税的标准来收这笔税就来收了。必须有明确的发文告知我们“补偿金”可以按照利息税标准征收,否则我们投资者不认同。
目前上海电气的答复是会上报公司讨论,给出中小投资者答复。
上海电气转债扣税这事,我建议持有人共同向公司反馈。。但是希望大家态度温和的进行沟通。毕竟在目前的阶段,公司也在考虑大家的诉求。电气转债可能有很大比例会转股,所以他们对这笔利息税的承担压力也许不大。。在这个背景下,它最终的操作方式对未来其他转债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期待大家共同努力,再次打出上海可转债不扣税范本。
今天上海电气电话过来回复:“他们咨询了中登的老师,认为深圳和上海市场是两个体系,且按照实际利息扣税先例不多,从稳妥的角度,中登建议按照全额扣税。”
随后我致电了中登发行人业务部上海电气的辅导老师。了解到了和上海电气给我答复不同的答复。
中登老师说:
1、上海和深圳在扣税流程上是不同的。
深圳是公司申报—中登录入系列—中登发文券商按照指导意见扣税。
上海是公司将资金全额汇入中登——中登全额支付给券商。由公司决定代扣代缴的数额。中登不参与计算工作。
所以本次中登没有给出上海电气扣税的建议。
2、按照以往的案例,仅按照利息部分扣税的公司非常少,深圳有辉丰的案例。但是上海没有先例。(此处我说了,江南转债回售扣税是按照实际利息扣除的。)
中登老师说,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有两个选择:
第一、全额扣税按照6.6元扣税1.32元,是大多数企业的做法。
第二、按照1.6元扣税0.32元,但是还有1元钱税收,未来如果追责公司可能需要承担。
此处中登老师再次强调,按照上海的规则,中登不参与这个扣税的全流程,从来没有给出公司建议的说法。
之后再次电话上海电气:
表达如下观点
1、公司认为可转债历史上绝大多数都是全额扣税,辉丰和江南是很少的案例。公司参照大多数公司的做法没有错。这里我认为辉丰是和江南都是最新的案例,尤其是辉丰公告给出的计算方法非常详细,我认为十分有参照意义。
2、以往这笔税收都被扣除了,是因为中小投资者都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公司和中登,两方面协商给出了方案,就是由中小投资者承担这部分不确定性。但是现在从辉丰转债开始,中小投资者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觉醒了。现在已经有中小投资者站出来,要求公司不要随意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了。所以公司参照历史的经验的做法,实际上是忽视了现在处于保护中小投资权益大环境中。
3、公司认为的全额扣税是稳妥的做法,我认为这句话应该是站在公司的立场上是稳妥的做法,如果站在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就是激进的做法。我个人了解公司的态度后,将在到期前选择卖出,也不会参与后续的沟通。但公司在有先例参照的背景下,选择全额扣税,有诱发中小投资者投诉和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公司应该做好这方面的准备。
4、这笔不明确的税收,应该怎么处理。辉丰给出了答案是,投资者投资公司多年,没有取得很好的收益。公司决定,如果有一天,这笔税收一定要被追缴,公司全额承担这笔费用。
电气转债也是一样,投资者投资多年,收益惨淡。公司六年时间,低息使用资金,在最后阶段可以协助投资者的地方,公司只为自己考虑,真的不想再发转债了吗?
5、公司目前转股价值在106.6元以上,所以很多比例的转债依然有可能转股,最终存量的债券数量并不是一定很大,而且大部分机构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不收税的背景。实际上极限的税收,我认为是10亿X5%X20%,就是1千万。本身对公司不算多,公司的选择,事关公司形象。关键是这笔钱有很高的概率不会开支出去,为了这笔可能不存在的开支,损害公司形象值得吗?
6、关于税收,参照执行也应该有依据,募集书写明了,6.6元中1.6元是利息,那么剩下5元明确不是了。如果你们要收,需要给出明确依据,不能说某某部门税收的专家用他的经验“觉得”“应该”参照利息税的标准来收这笔税就来收了。必须有明确的发文告知我们“补偿金”可以按照利息税标准征收,否则我们投资者不认同。
目前上海电气的答复是会上报公司讨论,给出中小投资者答复。
上海电气转债扣税这事,我建议持有人共同向公司反馈。。但是希望大家态度温和的进行沟通。毕竟在目前的阶段,公司也在考虑大家的诉求。电气转债可能有很大比例会转股,所以他们对这笔利息税的承担压力也许不大。。在这个背景下,它最终的操作方式对未来其他转债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期待大家共同努力,再次打出上海可转债不扣税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