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转债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超过12个月了,违反了监管要求

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xxfw/tzzsyd/ssgs/ssgsrz/ssrzxx/201403/t20140317_245544.htm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明确指出

八、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但是,鸿达昨日发布公告,宣布继续延期占用资金,违反了监管要求



转债持有人要求鸿达解决违规问题,否则按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条款,安排一次债券回售,第一创业证券同样也要注意监督上市公司长期占用募集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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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24楼“一万本金来炒股” 质疑的回应:



鸿达转债 上市说明书中 第13页
http://pdf.dfcfw.com/pdf/H2_AN201912111371774625_1.pdf
明确指出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这就是依据所在。

另外,我还想用五洋债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总结陈词,回应你 对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无端指责:

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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