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中规定:
首先,交易所制定规则是为了规范交易行为,服务于投资者的。
其次,参与交易的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投机者,一个好的规则不应当限制普通投资者的正当权利,给普通投资者设置各种障碍,规则要限制的应当是专业投资者和投机者的异常交易行为。
再次,一个普通投资者并没有大量的时间盯盘。每个市场上都有大量的普通投资者(非专业)。
最后,可转债属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品种。
根据以上几点,由于可转债实际上属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品种,因此实际上相对于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至少在70%~130%的买卖委托价格都属于普通投资者的正当权利。既然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没有大量时间盯盘,将超过有效价格的委托作为废单处理就给普通投资者制造了障碍,涉嫌以不合理的限制剥夺普通投资者的正当权利。
另一方面,就是技术方面的问题。上海交易所使用的可能还是老的交易系统,如果改为暂存委托可能会带来诸多麻烦,包括系统软件和硬件升级。但是这些举措是有利于投资者的,有利于正常交易行为,所以是产生正的社会效益的。
最后,交易所可能因为其他的原因做出这样的规定,但是作为管理者如果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剥夺了投资者的正当权利,最好是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不是给人留下有权就任性的印象。
希望有识之士能够促进交易所推动交易规则的完善,提高中国投资者的福祉。
3.4.16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管这个规则有多么复杂,其实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但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无效委托的处理方式就值得商榷了。与深圳交易所不同,对于超过有效申报价格的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不是暂存系统,而是作为废单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就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商讨。
(一)股票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二)基金、债券、债券回购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首先,交易所制定规则是为了规范交易行为,服务于投资者的。
其次,参与交易的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投机者,一个好的规则不应当限制普通投资者的正当权利,给普通投资者设置各种障碍,规则要限制的应当是专业投资者和投机者的异常交易行为。
再次,一个普通投资者并没有大量的时间盯盘。每个市场上都有大量的普通投资者(非专业)。
最后,可转债属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品种。
根据以上几点,由于可转债实际上属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品种,因此实际上相对于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至少在70%~130%的买卖委托价格都属于普通投资者的正当权利。既然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没有大量时间盯盘,将超过有效价格的委托作为废单处理就给普通投资者制造了障碍,涉嫌以不合理的限制剥夺普通投资者的正当权利。
另一方面,就是技术方面的问题。上海交易所使用的可能还是老的交易系统,如果改为暂存委托可能会带来诸多麻烦,包括系统软件和硬件升级。但是这些举措是有利于投资者的,有利于正常交易行为,所以是产生正的社会效益的。
最后,交易所可能因为其他的原因做出这样的规定,但是作为管理者如果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剥夺了投资者的正当权利,最好是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不是给人留下有权就任性的印象。
希望有识之士能够促进交易所推动交易规则的完善,提高中国投资者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