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配售基金赎回遇到的奇葩事

两融账户长期持有三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嘉实配售501189、添富配售501188,7月5日起开放赎回。操作场内赎回时,发现两融账户无法赎回,咨询券商告知需将基金份额划转回普通账户办理,当天将两融账户内基金全部划转普通账户。7月6日在普通账户操作场内赎回,资金7月7日即到账。
经查询,发现两只基金均收取了1.5%的赎回费用。经咨询两家基金公司,均告知是中登公司提供数据,认定持有基金时间只有1天,故按不足7天,收取1.5%赎回费,而实际本人上述基金持有期均超过了一年,现正走相关争议解决途径。
请问还有人有此遭遇吗?
发表时间 2021-07-14 17:31

赞同来自: 路人甲pro bobbyjisi syandy16888 好奇心135 魂斗罗 mysun 鲁迅 风收益险 ooooookk更多 »

0

钟爱一玉

赞同来自:

支持,关注后续。
感觉证券公司也有责任。
2021-07-22 20:43 引用
3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atkatk billyqwer

汇添富回复了,根据中登给出的理由--中国证监会117号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基金以中登公司回复为依据,拒不解决。
我认为,中国证监会早在2016年5月6日新闻发布会就已明确了名义持有人或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是否认可“名义持有人”和“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概念?
答:是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9号)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同时,中登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2019.3.2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 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 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 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 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 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 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 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 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为此,认为作为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信用账户的持仓信息没有被提供给基金发行人,导致信用账户持仓期限未被合理计算。
现意向中国投资人网正式投诉。www.investor.org.cn/
2021-07-21 16:55 引用
0

atkatk

赞同来自:

基金公司答复了。他们咨询了中登,中登说是根据证监会2015年的一个什么文,大致意思就是融资融券账户的信托关系,名义持有人等等。说有疑问找中登去
2021-07-20 17:46 引用
0

zhy0760

赞同来自:

支持楼主!现在情况怎么样了?
2021-07-19 22:45 引用
1

日行一骟

赞同来自: bobbyjisi

支持楼主较真。金融监管部门一向强调重本质轻形式,然而目前这个规则或者潜规则是重形式轻本质的。
2021-07-19 19:11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
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
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
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
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
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
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
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
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
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2021-07-19 16:49 引用
3

傻叔远山

赞同来自: 九头 thinkphoebr 东前顶

huxj2015 - 与众不同就是时髦!感谢上面两位的提示,不过我最近卖出的股票持有至少二年了,竟然股息红利差异扣税了,怎么解释?
监管层制定了先进先出的流氓规则给投资者下了套,导致只要你有分红所得,就不管你持有多长时间卖出,也要缴纳一笔所得税。

相当于你持有的1千股底仓在2020年6月1日分红A元后,继续持有到2021年6月1日当天又分红了B元,然后又要从2021年6月2日算起持有一年,才能免征21年分红B元的所得税.....倘若你在21年6月3日卖出股票,那就要按20%的税率缴纳21年分红B元所得税。

倘若你在6月3日加仓了1千股浮仓,6月4日卖出1千股浮仓,还是要缴纳B元20%股利税。因为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你卖出去的并不是昨天加仓的那1千股浮仓,而是卖出了2020年6月1日之前就持有的1千股底仓,且这1千股底仓在2021年6月1日又分红了B元。

如此循环反复,只要你做T或跑路,就要缴纳一笔所得税。
2021-07-19 15:16修改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中登公司网站在线客服的答复,大家看看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021-07-19 14:33 引用
1

kindsnake

赞同来自: bobbyjisi

深圳不收上海收,这中登公司明显不好解释啊,逮住这个使劲投诉放大好了。

中登公司归证监会管不,是那就投诉到证监会。

不肯解决就威胁起诉,不要请律师,不管败不败诉都各媒体爆料。

为了正义,为了所有路友的共同利益,加油!!
2021-07-18 22:45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是的,肯定是没有意识到,偷懒了!我原是有这种担心的,但不求甚解,没做进一步的查询。操作中发现信用账户不能赎回,券商建议转普通,就没再多想。后来过了好几天,忽然又想起来,于是去查讯了交易流水,发现还是中招了。咨询了一下券商、基金公司、中登甚至证监会都未给出一个直接的政策依据,或者说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间互相矛盾
2021-07-17 22:46 引用
0

huxj2015

赞同来自:

感谢上面两位的提示,不过我最近卖出的股票持有至少二年了,竟然股息红利差异扣税了,怎么解释?
2021-07-17 15:06 引用
0

危言危行

赞同来自:

战神没有关注到这个帖子
https://www.jisilu.cn/question/391839
2021-07-17 12:06 引用
0

huxj2015

赞同来自:

他们总是变着法子多收手续费或税费,这是普遍现象。例如红利所得税,好像不是从买入日开始算持有时间,而是从分红日开始算持有时间;如果同一股票有很久以前买的和近期买的,卖出时为了多收红利税,总是先卖出近期买的.............
2021-07-16 20:57 引用
1

ppyyll2017

赞同来自: liang

其实LZ已经明白是怎么回事了,但是咽不下这口气。
送LZ一句:
投资不是赌气,合理运用规则,多挣钱才是硬道理。
2021-07-16 20:30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看,又是一笔糊涂账
2021-07-16 18:23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阅读数:48,106
来源:找法网 时间:2019-01-05 01:58:57
相关标签: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办事处设立 外资企业的设立 集团公司设立
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财产形态,使我国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变得复杂起来。由于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只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因此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成了信托活动中的焦点问题。因为信托设立后,直接涉及到以谁
  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财产形态,使我国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变得复杂起来。由于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只是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因此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成了信托活动中的焦点问题。因为信托设立后,直接涉及到以谁的名义持有信托财产的问题,如在银行开户、购买股票等,都需要明确所有权人。下面,就此谈一点个人看法。

  我国信托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有关信托财产的内容,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到底归属于谁,法律没有予以直接明确,现实中也有多种不同意见和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受托人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因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移转,是信托不同于委托、捐赠等其他类似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出于这种考虑的理由是担心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第三种意见和第一种意见近似,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新所有权人不是受托人。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则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独立出来,处于一种待定状态,条件成熟后,才能明确其所有权人。

  其实,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的争论,学术界一直就在进行,而且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确切的说法,归纳起来,存在以下四种看法:一是物权说,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二是双重所有权说,认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三是债权说,认为只有受托人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的是债权。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说,认为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是有条件的。条件成熟前,所有权归受托人;条件成熟后,所有权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

  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为了体现信托的制度优势,严格区分信托与委托代理和捐赠等制度的区别,方便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与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宜作下面的安排:

  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他丧失了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该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其自有资产。对受托人来说,他取得了该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之所以说是名义所有权,因为他并不能享受这一所有权所带来的信托收益。对受益人来说,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即信托受益权。维持这种状况的条件是信托存续。信托一旦终止,上面所说的情形就会产生变化,受托人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这也是受托人仅作为名义持有人的原因之一,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于委托人、受益人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这样做,现实中可能还会碰到一些问题,即难以区分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并由此损害不知情的第三人的利益,为此,需要完善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
2021-07-16 18:22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cannibal • 2021-07-16 13:02

这个赎回期限是在股灾后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基金赎回成本。你两个账户划转,中登重新计期,和这个赎回政策的本意不矛盾。

回复cannibal • 2021-07-16 13:35

以前分级基金A下折成母基金,都是从折算日开始重新计期的

删除 回复战神11 • 2021-07-16 13:36

你说的都对,我就想知道具体是咋规定的,啥文件,怎么表述的。您要知道,请提供一下,万分感激,我也别瞎费工夫

回复cannibal • 2021-07-16 14:03

@战神11: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
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
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前述情
形及处理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事先约定。

持续持有期是由中登公司确定的,就是基金在账户里确权之日开始计期。

回复cannibal • 2021-07-16 14:14

@战神11: 确权这个操作是极具专业性的,有的不同账户也可以认为是同一个投资人,象有的讲究点是特别著明是按身份证号码或者机构代码确定的。

回复cannibal • 2021-07-16 14:20

中登公司说怎么弄,基本上就怎么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都是听中登公司的,如果不听可以去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但你不能去告中登公司,因为中登公司最牛,所有规则的执行者就是中登公司。

删除 回复战神11 • 2021-07-16 14:52

@cannibal 我就是要中登解释一下划转代不代表所有权转移

删除 回复战神11 • 2021-07-16 14:53

@cannibal @cannibal @cannibal 他如果说代表,那就问他要依据

删除 回复战神11 • 2021-07-16 14:54

咱不来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游戏

回复cannibal • 2021-07-16 15:11

@战神11: 确权的结果就是信用账户到普通账户的划转是权的转移。你一定要白纸黑字的规定,那可能真没有。但是很多游戏和活动往往有一句话“解释权归xx所有”。

回复cannibal • 2021-07-16 15:14

@战神11: 你也可以去法院起诉,诉讼费就50元,但最好请个律师,否则你的专业知识无法应对中登公司。

回复cannibal • 2021-07-16 15:29

你来买基金就是默认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管理,并接受中登公司的服务。

回复cannibal • 2021-07-16 15:33

中国证监会和中登公司说他们自己都是好的,从来不乱搞。

回复cannibal • 2021-07-16 15:40

在信用账户里不能赎回,到普通账户能赎回,这就是权利发生了变化,你划转的那天晚上,中登公司就为你提供了确权的服务,可惜你自己不知道。

回复cannibal • 2021-07-16 15:49

证监会一直提醒: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删除 回复战神11 • 2021-07-16 18:16

@cannibal:中登态度很好,也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交流的焦点是是否发生了所有权转移。 公司解释认为信用账户内证券是信托资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给了两个依据,《信托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正在认真学习。

删除 回复战神11 • 2021-07-16 18:19

@cannibal: 我有个疑问是,即便如此,股票和基金同为担保品,这个意义上属性完全相同,为啥区别对待,股票所有权没发生转移,基金就转移了?歧视基金持有人?能给个合理解释吗?
2021-07-16 18:20 引用
2

a1b2c3

赞同来自: TuesFool 好奇心135

信用账户是券商名下的属于本人的二级账户,普通账户是本人名下的一级账户。信用账户的实控人是券商,融资者只是名义上的持有人。
2021-07-16 16:08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可见上市公司也不掌握全部股东信息,中登不提供
2021-07-16 11:45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另一件事也能印证,参加股东大会要求提供普通账户持仓信息,信用账户不算数。经查询,信用账户行使权力,需要委托券商
2021-07-16 11:44 引用
2

战神11

赞同来自: pqfund thinkphoebr

这就对了,刚才一家基金公司向我索要信用账户交易明细,由此可知中登确实没有提供给他
2021-07-16 11:40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另外,为什么股票和基金会不同对待?股票红利计税时认可连续计期,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而基金却不能连续计期,惩罚投资人?依据何在?法律的精神何在?
2021-07-16 11:07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在中登公司登记系统中,名义持有人确实是券商,并不是客户,所以中登应该是并未将客户实际信息提供给基金公司,造成基金公司可能根本不知道客户在信用账户持有这一事实。但我认为这是中登和基金公司之间的问题,不能否定客户持续持有证券的事实,侵害客户的权益。
2021-07-16 11:05 引用
0

paintz

赞同来自:

说白了就是政策有问题
2021-07-16 10:58 引用
0

Asimon

赞同来自:

这个涉及到两融账户的上层设计体系,两融交易是margin trading,你两融账户持有的证券是你融资的担保品,是要委托证券公司存放于其在中登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也就是说你两融账户的证券名义持有人不是你,划转到普通证券才是你。
2021-07-16 10:42 引用
5

战神11

赞同来自: lovelybird thinkphoebr nice2018 ppyyll2017 结金体更多 »

@ppyyll2017: 这位朋友批评我是法盲,我觉得非常有道理,虚心接受加强学习。本来以为咨询一下就能有答案,结果可能有规定,但是接待咨询人员可能业务不是很熟悉,无论是券商、基金公司、中登还是证监会到目前都没能给予具体合理的答复,也没有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没办法,只能恶补证券法、民法典、物权法、担保法、证监会关于两融业务的两个令、中登关于两融登记结算实施细则文件等,暂未得出合理解释,最起码是没有直接的表述。
百度有关持有时间如何确定这类问题,发现实际上早在2014年就有人关注咨询,但主要是针对股票红利计税方面的,律师的解释都是两个账户划转不影响连续计期。
也有一两个设计LOF划转的,基本都是知道是重新计算,但没有人追问依据到底在哪?有文件规定吗?
券商方面,合规部门积极研究解决,在他们那个业务交流特别是两融方面的交流群中,包括总公司及全国各分公司,以及对接的基金公司,目前大家都是一脸懵逼,居然从来没有人质疑过,也没人具体研究过,我也是醉了。从这点看,我作为一个法盲也不奇怪了。
2021-07-16 10:20 引用
0

海韵302

赞同来自:

场内转场外是连续计算持有期吗。
2021-07-16 10:15 引用
0

deathunter

赞同来自:

学习了,感谢LZ提醒
2021-07-16 09:39 引用
0

星程AA

赞同来自:

支持楼主较真
2021-07-16 09:31 引用
0

知己知行

赞同来自:

学习了
2021-07-16 09:18 引用
2

buhao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酱油面

股票互转持有期会重新计算吗?我在普通账户持有某股票半年,并获得分红一次,此时我将这个股票划转至融资账户,是否需要缴纳红利税(因为普通账户已经不再持有了,按规定需缴纳10%的税)?
2021-07-16 08:26 引用
2

ag38315609oo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酱油面

肉测过,深圳是持续计算持有期的。
至于护士,没测过,不了解
2021-07-16 08:16 引用
0

atkatk

赞同来自:

我也是信用户转到普通户马上赎回,但是没收1.5%,楼主要好好查查会不会是券商坑你
2021-07-16 07:52 引用
0

atkatk

赞同来自:

有进展吗
2021-07-16 07:49 引用
3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冰焰 tjzyz

根据前面朋友的建议,加强学习,又查询了几个相关文件,感觉确有争议,明天提供给大家讨论。不为了挽回损失,只求搞明白规则和道理
2021-07-16 00:48 引用
1

结金体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上海的股票,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互转,持有期难道也重新计算?那分红扣税怎么处理?
前面提出持有人不是指人,和信用帐号和普通户帐号不同,所以就不是同一人,那难道深圳市场的持有人和上海市场的持有人,不是同一概念?又或深圳市场的信用账户帐号和普通账户的帐号是相同的?所以说,这两个说法不足以反驳楼主的观点。
支持楼主较真,也期待楼主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信息。
2021-07-16 00:13修改 引用
0

dy001

赞同来自:

小白问题,为什么要设置两融账户?直接把两融账户功能移植到普通账户不就行了吗?反正都是同一个自然人在用
2021-07-15 23:20 引用
7

ppyyll2017

赞同来自: TuesFool Syphurith 战神11 qianduoduo dy001 最爱低风险更多 »

首先要搞懂持有人是什么概念,持有人不是指人,是指在中登登记的帐号。
此帐号不只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具体到某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也不只是可以开设一个帐号。
所以具体定义的持有人,就是中登的帐号。
2021-07-15 22:39 引用
0

lsun225

赞同来自:

这事我也碰到过,基金划转会重新计算时间,从此以后场内基金再不划转。
2021-07-15 20:43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冰焰

特别赞同前面一位朋友说的,比制度不合理更可怕的是制度不明确。这就给当权者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甚至是寻租空间。
2021-07-15 19:24 引用
0

飞啊飞牛牛

赞同来自:

你的这些基金可以融资买入吗
2021-07-15 19:23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类似的规定很多?那就是没有规定呀,是不是这个道理
2021-07-15 19:19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让我多读文件,这建议好呀!那就把文件亮出来呀
2021-07-15 19:18 引用
1

长得比较难看

赞同来自: bobbyjisi

过户要重新计算的,中登的文件多读些,就会类似的规定多着呢
。。。。。。
创业板,三板,科创板,两融等等权限,都是把权限赋予“账户”,而不是赋予投资主体。奇葩吧,这就是现实

不支持申诉,甚至不支持吐槽
你要是能把中登的规则改了,大家也不会感谢你,你要干掉拖拉机么
2021-07-15 19:12 引用
0

dhhlys

赞同来自:

我问了我的券商,客服经理给我确认了不影响,我说了如果九泰锐益影响到了找她赔钱
2021-07-15 18:55 引用
0

逐利

赞同来自:

楼主可以挑战一下,中登的计算登记系统,我也支持!应该直接穿透到身份证。
2021-07-15 18:50 引用
0

冰焰

赞同来自:

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支持楼主申诉。
2021-07-15 18:35 引用
2

varvar

赞同来自: 日行一骟 冰焰

支持楼主申诉。比规则不合理更可怕的是象现在这样规则不明确
2021-07-15 18:29 引用
0

qianduoduo

赞同来自:

从信用账户转普通账户重新计算持有期,反之亦然
2021-07-15 18:27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今天和中登讨论过股票分红以及场内场外转托管的情况
2021-07-15 18:09 引用
0

billyqwer

赞同来自:

同样的情况,其实更该关注的是股票分红扣税的问题吧,这个影响更大
2021-07-15 18:08 引用
0

javaping

赞同来自:

就怕真改成只认身份证,那银河的拖拉机就彻底翻船了,是进步了,对“大家”都好了,但是对集思录里的少数人我觉得不咋好呢
2021-07-15 18:06 引用
3

战神11

赞同来自: 日行一骟 thinkphoebr 冰焰

此事如成,无疑是对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一次改进,善莫大焉。如有明文规定,自己错了败了,那只怪学艺不精,交了学费长了见识,亏钱也要亏的明明白白,万不可稀里糊涂。
2021-07-15 18:01 引用
3

战神11

赞同来自: pqfund thinkphoebr liang

朋友们,今天与相关各方几轮交流讨论下来,各方都没提供出具有说服力的成文的依据或规定,目前看来,貌似情况对咱有利。如果咱们占理,赢了,那这事儿可就大了,多少既成事实的如何处理?
2021-07-15 17:44 引用
0

甘泉

赞同来自:

学习了
2021-07-15 16:43 引用
0

修身明德

赞同来自:

学习了。
2021-07-15 15:29 引用
1

buptgq

赞同来自: 基民F100

这是对的啊,你转到另一个账户就是重新计算,这是你平时对这些不懂,还有楼主不清楚两融账户不能申赎基金吗,你平时也不对里面的功能看看嘛,看哪儿有申赎功能啊,
2021-07-15 15:27修改 引用
2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一点浩然之气

无论基金公司、中登还是证监会态度倒都是很好*可就是业务不精
2021-07-15 15:14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询问中登公司,前台不明白为何如此处理,转至总公司基金管理部,居然也不明白,回复要做进一步了解和研究,我也是醉了
2021-07-15 15:12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证监会网站先问了几个问题,待回复

主题: 三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封闭期是否属于LOF基金
问题:
  1、三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封闭期是否属于LOF基金 2、同一投资人名下融资融券账户和普通账户之间划转股票或基金是否属于一种过户行为,是否属于证监会认定的非交易过户行为? 3、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基金划转回普通账户进行基金赎回操作(因为融资融券账户不支持基金赎回),是否应该持续计算持有日期?
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正在处理中,请您耐心等待。  
2021-07-15 12:16 引用
8

战神11

赞同来自: 漫漫长大 pqfund jdzddcj07 by888 liang thinkphoebr mingmingniu dhhlys更多 »

大家劝我认栽,我却要挣扎一下*上午咨询中登公司,换了两个人都无法自圆其说,说要请示总部了,请大家拭目以待
2021-07-15 12:12 引用
1

kuangren078

赞同来自: 李季峰

又长姿势了,系统认定这么不科学,非市场化的交易所真是。。。
2021-07-15 10:34 引用
1

bloodq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支持楼主,只有像你这样的人多了,这个市场九有我希望。
2021-07-15 09:59 引用
0

linqiu

赞同来自:

这个问题去年研究过,实测也测过,重新计算。
2021-07-15 04:44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嘉实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

3、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与场内赎回费率相同,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365 天 0.5%
365 天≤N<730 天 0.25%
N≥730 天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 年 08 月 05 日
更新)
56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21-07-14 23:41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1、“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显然持有人只有一个,未发生变更,只是放在左口袋还是右口袋的问题
2、“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目前,中登并不能提出相关合理的规则,或者说他的规则中根本就没有关于两融普通划转如何计期的规定
2021-07-14 23:35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汇添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

4、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场
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N<7 天 1.50% 100%
7 天≤N<30 天 0.75% 100%
30 天≤N<3 个月 0.50% 75%
3 个月≤N<6 个月 0.50% 50%
N≥6 个月 0 --
注: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2)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7、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021-07-14 23:26 引用
1

韭菜吉它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这个规则我觉得不合理。

之前我也是有个长期持有的封基放到两融账户里当保证金,后面打算赎回的时候才移回普通帐号。好在当时注意到两融的帐号和股东号是不一样,搜索一番后才知道重新算。

本来可以免手续费赎回的,最后是小亏一点场内出掉了。
2021-07-14 23:02 引用
2

战神11

赞同来自: 帅午 thinkphoebr

无论放在哪个账户,都是在我一人名下,应视同与我持续持有,并未中断
2021-07-14 22:42 引用
9

战神11

赞同来自: hardfire pqfund 帅午 by888 zhaoqian Syphurith thinkphoebr 卖瓜老农 luckzpz更多 »

大家不觉得这是很大吗?我查了中登提供的文件,实际上是相互矛盾的,如不纠正,可能要走司法途径。今天已经向证监会投诉,1.基金公司违反招募说明书约定,违规收取赎回费:2.中登公司愿意如何登记是他们自己的事儿,与我持续持有无关
2021-07-14 22:40 引用
2

rock9924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泡泡泡泡糖

深圳持续算,上海重新算,自测结果。
2021-07-14 22:14 引用
1

abkoooo

赞同来自: thinkphoebr

支持楼主
2021-07-14 22:07 引用
1

半缘

赞同来自: ppyyll2017

两融和普通账户的账号不一致
2021-07-14 22:05 引用
0

xudu2006

赞同来自:

支持楼主向不合理的政策较真。吓得我也去看看我的其他基金赎回
2021-07-14 22:01 引用
42

candycrush

赞同来自: scottgood 山的那段 天天1133 漫漫长大 pqfund paintz lzorro 美国队长特别长 jdzddcj07 帅午 by888 jccxza3547 楠瑞爸爸 liang 痴迷的痴狂 zhengyl xyzx222 韭菜吉它 nimbus urfatu geminizb 踏踏实实 Syphurith bossnk 逍遥chen asdsky2000 陈雨 RiverToSea chenuny 幸运钱 微醺岁月 鲁迅 cile laplace jacktree happyxin 画眉 张玉宁 iamkhan zhjienc更多 »

所有不合理的政策,都是要有先驱抗争才能改变的。

不要在这里冷言冷语,只有楼主这样的人多了,才能促使社会进步。
2021-07-14 21:44 引用
0

Carby

赞同来自:

我从基金公司官网转托管至场内7天都是按官网申购日开始起算的,不是按场内持有时间算的。其他不清楚
2021-07-14 21:44 引用
0

thinkphoebr

赞同来自:

支持楼主,我也一直有此疑惑,明明是一个人持有的份额在不同账户间转移,持有人又没有变,不连续计算很不合理。另外,从开放基金转托管到股票账户会不会也导致持有时间清零?
2021-07-14 21:34 引用
0

逐利

赞同来自:

楼主不懂,你就当花钱买个知道得了!
2021-07-14 20:09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鲁迅

无论普通两融相互划转多少次,所有权都没发生变化,都属于持续持有
2021-07-14 20:02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如认定为非交易过户,那就属于违规
2021-07-14 19:56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pqfund

看实施细则,如果是非交易过户,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账户之间划转根本没经此手续,可认定不属于非交易过户
2021-07-14 19:54 引用
1

stickying

赞同来自: billyqwer

股票两融互转后,分红收税不会重新计算时间吧
2021-07-14 19:40 引用
0

Begin16

赞同来自:

好像以前有人试过,时间就是重新计算的。
2021-07-14 19:35 引用
2

misspopular

赞同来自: 漫漫长大 forres

你看下基金账号是不是变了 基金账号变了肯定持有时间就变了啊
2021-07-14 18:44 引用
0

莉莉团子

赞同来自:

有点坑
2021-07-14 18:37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那需要证监会解释一下,已咨询证监会,等回复
2021-07-14 18:27 引用
0

bismackzhang

赞同来自: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这次也刚学到无法在信用账户赎回。
所以我卖了换地方买回来,然后老老实实坐七天监,明天赎回。
2021-07-14 18:12 引用
0

zoetina52

赞同来自:

凑钱给你跟他们干 加油
2021-07-14 18:09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我就说不会是我第一个遇到,大家都太善良了,自认倒霉
2021-07-14 18:05 引用
0

阿顺0000

赞同来自:

深圳是怎么处理,信用划转或者转托管算不算连续持有期?
2021-07-14 18:04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这次要和上交所、中登、基金公司叫个真
2021-07-14 18:04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这次要和上交所、中登、基金公司叫个真
2021-07-14 18:02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法人资格丧失、私募资产管理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
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
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证券是指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
户(不含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存托
凭证、债券、基金等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交易的证券品种。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继承所涉证券过户;
(二)捐赠所涉证券过户,指向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
且基金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
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三)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暂仅指离婚情
形;
(四)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五)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继承、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入方
作为申请人提交过户业务申请;捐赠、离婚、私募资产管理所
涉证券过户的,由过出方、过入方作为申请人共同提交过户业
务申请。
第五条 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
交以下材料:
(一)过户业务申请;
(二)被继承人有效死亡证明;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
的生效法律文书;
2、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交调解协
议和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
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
证文书;
4、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捐赠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
交以下材料:(一)过户业务申请;
(二)捐赠协议;
(三)已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
开平台完成公示的证明材料;
(四)过出方、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离婚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需提
交以下材料:
(一)过户业务申请;
(二)离婚事实证明文件;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
的生效法律文书;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
证文书;
3、就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
效离婚协议;
4、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过出方、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
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过户业务申请;
(二)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1、原法人已完成注销的,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
明文件;
2、法人未完成注销的,需提交证明法人已处于待注销状
态的文件;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
的生效法律文书;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
证文书;
3、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
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过户业务申请;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证明文件;
(三)资产管理协议,如资产管理协议未明确过户证券信
息的,需补充提交证券过户协议;
(四)聘请托管人的产品(含私募资管计划)为过出方的,托管人需出具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过户的材料;
(五)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管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股票应为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第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过户业务涉及以下情形的,申请人
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东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或备案程序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
出资企业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保险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股东持股变动达
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交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批准文件;
(三)证券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
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
件;
(四)其他需行政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办理的过户业务,需
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
办理,本细则规定的过户业务情形具体办理方式由本公司相关
业务指南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如《公司法》和
其他法律对其申请过户证券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
定。
如过出方为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份的股东,过户证券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
卖出数量、卖出方式等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根据有关规定信
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合法,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所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过户手续。
因交易、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不足的,数
量不足的该只证券整笔过户业务处理失败,申请人可重新申请。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不具备
证券账户开立资格,该过入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并承诺所开立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通过继承、离婚或法人资格
丧失等情形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办理过户业务的,比照
本细则中法人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丧失、
产品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所涉证券过户完成后过出方证
券账户无证券余额的,申请人还应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应当按照本公司规定
的收费标准缴纳过户费。过户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
所提交的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
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07-14 18:01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非交易过户实施细则根本没有此类情形
2021-07-14 18:00 引用
0

冰焰

赞同来自:

吸取教训吧,这个是既有规则的,各方面都没责任的,虽然看上去有点不太合理。
2021-07-14 18:00修改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认定为非交易过户
2021-07-14 17:57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发〔2019〕12 号
───────────────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2021-07-14 17:57 引用
1

战神11

赞同来自: xiaobei100

中登公司的依据是这个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上证 LOF 份额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过入基金份额的过户日期记为非交易过户业务确
认日期
2021-07-14 17:56 引用
0

dhhlys

赞同来自:

谢谢,九泰锐益刚划过去,发现不能赎回,又只能划回来,你妹的。划回来还要重新持有一个月。。。日
2021-07-14 17:55 引用
0

战神11

赞同来自: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规则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记录为准。
——这是华夏配售招募说明书的表述,添富配售和嘉实配售均没有
2021-07-14 17:51 引用

要回复问题请先登录注册

发起人

问题状态

  • 最新活动: 2021-07-22 20:43
  • 浏览: 16363
  • 关注: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