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赎回条件:如果长江电力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20%(含120%)
前十大股东累计持有: 188.87亿股,累计占总股本比:83.05%
剩余转股规模(亿) 162.869*1.242=202.28亿元
除大股东外筹码4742*(1-83.05%)=803.77亿元
202.28亿元占比还是不小的,如果强赎,短时间内集中抛出,压力比较大。
2021年长江电力日均成交额仅为10亿。
前十大股东累计持有: 188.87亿股,累计占总股本比:83.05%
剩余转股规模(亿) 162.869*1.242=202.28亿元
除大股东外筹码4742*(1-83.05%)=803.77亿元
202.28亿元占比还是不小的,如果强赎,短时间内集中抛出,压力比较大。
2021年长江电力日均成交额仅为1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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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bidaozhao
7.2.4 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满足的 5 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这是cb,不是eb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否赎回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5个交易日至少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如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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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预计赎回条件满足的 5 个交易日前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否赎回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5个交易日至少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如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7.2.5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并在满足回售条件后每 5 个交易日至少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 20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1 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提示性公告至少发布 3 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 1 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 1 次,余下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的当日决定是否赎回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每5个交易日至少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并在赎回期结束后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如决定不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
7.2.5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并在满足回售条件后每 5 个交易日至少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 20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1 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提示性公告至少发布 3 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 1 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 1 次,余下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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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的逻辑真是想不通。其他债券发行利率基本上是3-5之间,交债发行的时候,按照纯债也就是3多一点,五年期,的确不贵呀。
为低息借款,5年0.5+0.5+05+0.5+8.5也比其他长电债低不了多少。
为减持,目前已经达成条件了,需要尽快发布强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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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大股东发行EB的目的是什么?搞不懂。
如果不为减持,只为低利息借款,问题是 0.5+0.5+108.5=109.5 利息是每年3.8% 合计2.5年
已经超过长电发行的所有债券利息。
如果为了减持,从设计的条款30天里15天120%很低的触发条款看就是为了减持。现在公告强赎,也不可能跌破16.74元,肯定能顺利减持。
如果不为减持,只为低利息借款,问题是 0.5+0.5+108.5=109.5 利息是每年3.8% 合计2.5年
已经超过长电发行的所有债券利息。
如果为了减持,从设计的条款30天里15天120%很低的触发条款看就是为了减持。现在公告强赎,也不可能跌破16.74元,肯定能顺利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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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xineric 、gobidaozhao
这个事我刚好今天打电话给上市公司咨询
010-57081554
不是010-58688900
经咨询,公司很清楚这个事,并且在达到强赎条件时问过①券商②上交所,双方均答复不需要公告是否强赎
至于公司(我指发行交债方)是否要强赎,没问出来
另,这个价格是否隐含一定的公司随时会强赎的时间价值
010-57081554
不是010-58688900
经咨询,公司很清楚这个事,并且在达到强赎条件时问过①券商②上交所,双方均答复不需要公告是否强赎
至于公司(我指发行交债方)是否要强赎,没问出来
另,这个价格是否隐含一定的公司随时会强赎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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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我是阿冰
达到强赎条件后到底赎、不赎,属于关系所有持有人的最重大事项、特大事项,决定了持有人持有的到底是债券还是股票,有本质区别。
这个必须要有交代的,不可能躲避。
目前找不到任何一个公司缄默、不公告的先例。
这个必须要有交代的,不可能躲避。
目前找不到任何一个公司缄默、不公告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