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不讨论两方演双簧的情况。
合同签署时是合法的,并无显失公允。所以受法律保护,合法产生了105亿的现金债权人(现金选择权按合同属于原股东)。
可以拿不可抗情势变更做救命稻草吗?很可惜,站不住脚。疫情是不可抗的,但是盈利却是可抗的。作为68%的绝对控股股东,有权控制2020的盈利,有权决定少挣或不挣或晚挣。这个盈利不是不可抗的。在明知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仍然坚决在2020年要大挣特挣,这是主动自取的。
所以现在小命按法律就在债权人手里,不是谈判协商,而是乞求的地位。最好的结果是恢复原状了,但如果你是债权人,可以100%拥有科华全部的情况下,不会在恢复原状基础上再大要一笔吗(违约金都10多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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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退出天隆也需要额外赔钱10亿吗?看不懂了根据21年8月21日 公告,“如果上述仲裁请求均未获支持,则请求裁决解除《投资协议书》,本公司将其持有的西安天隆、苏州天隆62%股权变更至四申请人名下,具体而言,本公司应将34.16%股权变更至申请人一名下,15.31%股权变更至申请人二名下,9.42%股权变更至申请人三名下,3.10%股权变更至申请人四名下,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四申请人向本公司支付价款总额人民币461,750,000元。”
对方的诉求是赔钱或者退股(还原交易、退回之前股权转让款)都能接受,现在是磨时间,对于转债来说是安全的,大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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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最差情况就是失去天隆62%股份,得到几个亿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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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科华失误了,没有规定价格上限,并且因为突发因素,让科华出2020年利润的25倍收购是显失公平的。新冠疫情就是不可抗力,无法预料的。科华最坏最坏的结果是被天隆黑了5.5亿,最大损失就是5.5亿,绝对不可能损失更多。李明狮子大开口,讹诈是不可能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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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审计子公司当然可以靠移出合并范围解决,但评估影响却需要时间让它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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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是指财报意见的问题。科华股东现在还有上市公司股权这个筹码可以讨价还价,那如果真的退了呢?确实是这个道理,而且西安这边的公司怎么说呢,一言难尽。
反观对方,最差的处理方式也是占着便宜。耗耗上市公司,让它感受到退市压力,敲科华一笔不好吗?对方就像手握保底,上不封顶的可转债。
最近观察一下转债吧,看里面机构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比较他们的消息面比较广。如果后续和解或者提出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转债相对来说还是会张回来的。
您的的意思是科华越到后面越被动,一个是因为财报审计、还有一个是不是因为随着时间越拖越久,合同金额会越来越大,科华反倒处于不利地位我主要是指财报意见的问题。科华股东现在还有上市公司股权这个筹码可以讨价还价,那如果真的退了呢?
我这样理解对么?
反观对方,最差的处理方式也是占着便宜。耗耗上市公司,让它感受到退市压力,敲科华一笔不好吗?对方就像手握保底,上不封顶的可转债。
这事情科华是拖不起的,一年为限。您的的意思是科华越到后面越被动,一个是因为财报审计、还有一个是不是因为随着时间越拖越久,合同金额会越来越大,科华反倒处于不利地位
假设一年后还没有解决,再来个无法表示意见,就直接退了。
这并不是说科华会退市,而是说越拖时间,越对科华股东不利,手上的筹码越少。
相反对方可能先拖一拖,逼到科华无路可走再谈利益划分
我这样理解对么?
假设一年后还没有解决,再来个无法表示意见,就直接退了。
这并不是说科华会退市,而是说越拖时间,越对科华股东不利,手上的筹码越少。
相反对方可能先拖一拖,逼到科华无路可走再谈利益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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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想低价收货的吧?小股东的胃口都没有你大啊!人家诉讼要求都说了科华不收购剩余股份也可以,请让他们回购62%的天隆股份:我觉得就拖着,反正已经控股了
请求裁决四申请人有权以总计人民币 428,606,780.26 元回购被申请人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62%股权,且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各申请人支付的回购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被申请人持有的相应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分别过户至完成付款的该申请人名下。
其中,申请人一有权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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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裁决四申请人有权以总计人民币 428,606,780.26 元回购被申请人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62%股权,且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各申请人支付的回购款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被申请人持有的相应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分别过户至完成付款的该申请人名下。
其中,申请人一有权以人民币 246,994,324.77 元回购被申请人持有的 34.16%股权;申请人二有权以人民币 110,721,593.86 元回购被申请人持有的 15.31%股权;申请人三有权以人民币 68,136,365.45 元回购被申请人持有的 9.42%股权;申请人四有权以人民币 2,754,496.18 元回购被申请人持有的 3.10%股权。
就算这种最差情况,失去天隆62%股权,收回4个多亿现金呢。本身业务也有1-2亿的利润,基本没有负债,这个转债安全得很。
0112 财保 546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和(2021)陕 0112 行保 1 号之一《民事裁
定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针对本公司不服(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陕 0112 行保 1 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裁定情况
(一)(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年才
被申请人:李明
被申请人:苗保刚
被申请人: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作出(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本公司不服相关裁定,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系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复议申请
人提出变更冻结股权份额及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而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冻结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保全标的,其主张不成立。另因保全的股权所在地在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对本案保全享有管辖权,并有权对复议申请人名下的含异地银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故本院所作出的(2021)陕 0112 财保 546 号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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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显失公平条款。只规定了下限,没有规定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