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顺利中小投资者最终将拿到107.6元。
整个扣税流程是
1、公司全额支付到期108元。
2、刊发公告。
3、填写表格,通知券商按什么标准扣税。
以下是我写给公司的邮件,公司已经收到,反馈十分积极正面,但是中途依然存在变数,有转债的投资者可以和公司保持沟通,表达诉求,追踪事情进展。
如果九州转债成功,那么深圳最新的一个辉丰转债回售,以及上海最新的九州转债到期,都是按照实际利息扣税了。
希望即将到期的九州转债对利息部分正确扣税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是贵公司可转债投资者,一个月后公司转债即将到期,由于历史上可转债到期和回售的案例并不多见,且对利息税扣除的方式充满着争议。本次来信是希望公司可以站在维护中小投资者角度正确的计算税收,实现公司转债完美收官。
我们的想法如下:
一、两种主流计税模式,九州应该参照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方式。
目前市场上针对中小投资者转债利息税计算方式差别很大。
以九州转债为例:主流方式有两种。
A、按照面值以上全额计税方式,全额扣税按照8元扣税1.6元。机构和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到手全额利息108元,中小投资者到手106.4元
B、按照募集书约定的利息计税,最后一年2元扣税0.4元,补偿金部分不扣税。机构和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到手全额利息108元,中小投资者到手107.6元
针对这个问题,较近的一例是由中登深圳公司办理的辉丰转债回售。最终以B方案,约定利息部分扣缴。更早一些的茂炼转债也是按照实际利息扣税,
而上海转债也有类似先例,14宝钢EB的到期、以及江南转债的回售都是按照纯利息计算税收的。
所以我们认为既然有先例,我们也希望九州转债在最终确认利息过程中,参考以上维护中小投资者公司的方案。
二、九州的退场,应该更有意义
在中国可转债发行史,最终以到期形式退出的转债仅仅只有5家,且多数在存续期内都已经大比例转股。
九州是少有的转股比例极少,直接退市的转债,我们相信这个案例,会成为转债市场上,一个不太成功的案例。
虽然我们认为九州退市更应该理解成市场行为。但是不管是出自对公司市值管理能力的质疑也好,漠视转债投资者权益低息使用资金也好,相信这样负面的声音存在即会伤害公司声誉。
正因为如此,九州的退市,更应该有意义,有担当,为中小投资承担更多责任,才能不辜负中小投资始终赔钱相伴的坚守。
曾经和中登的老师沟通过类似的事宜,他们说:
如果全额扣税,将所有的损失由中小投资者承担,对公司最安全。
如果按照合同扣税,还有1.2元税收有争议。
所以一部分公司选择全额扣税,给中小投资者造成额外损失。
而和贵公司面临同样问题的辉丰转债,在全额扣税后,用一份更正的公告给出了答案,作出了选择,深交所甚至另行通知券商,为中小投资者退税。
辉丰公司甚至答复投资者,公司认为辉丰投资者投资公司多年,没有取得很好的收益。辉丰公司决定,如果有一天,这笔税收一定要被追缴,辉丰公司全额承担这笔费用。(实际上,这笔税收并没有被追缴,也没有任何理由收取。)
因为污染事件,辉丰转债让投资者产生了不少损失,但是在转债投资者眼里,辉丰转债依然是维护中小投资权益典范。我们希望九州转债成为另外一个典范。
三、税收应该明确的依据,这笔税收,实际支出可能极低
关于税收,参照执行也应该有依据,募集书写明了,8元中2元是利息,那么剩下补偿金6元明确不是了。
我们认为从未有任何机构明确的发文告知“补偿金”可以按照利息税标准征收,也就不应该收,更何况,募集书并没有明确说明“非利息的补偿金”若产生的税收,应该由谁来出。是公司还是中小投资承担,也有争议的地方。
据我们了解,目前未收补偿金利息的四家公司,无一被要求补收,毕竟法律并非儿戏,不会想当然的执行。
随着中小投资在到期前卖出避税,这部分税收占比本身便极少。为了一笔不会支出且实际很少的税收,缓和公司和投资者关系,显然是值得的。
以上是我们中小投资对本次税收问题的理解,期待公司充分考虑各方面得失。本着与投资者双赢的态度,也为了未来再融资工作做铺垫,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姿态完善摘牌工作。
我们坚信,九州转债的告别不应该是黯然退场的故事,它更应该是一个满是闪光点的谢幕。
为了便于公司做参考,我们找了4起案例仅扣利息部分的案例给公司做参考。
四起案例分别为上海两起:回售和到期,各1起。深圳两起:回售和到期各1起。
据我们了解相关案例并不止这四起。
1、辉丰转债
相关公告2020年8月12日
扣税按照0.3847元利息计算。2.6153元补偿金明确不扣
2、茂炼转债
利息2.5元。扣税0.5元
公告明确显示:个人投资者收到的款项为(118.5+2)元/张,机构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收到的款项为(118.5+2.5)元/张。
3、江南水务回售
公告未明确数据。但是也是按照实际利息计算的。
4、14宝钢EB
到期103,支付利息1.5%部分的利息税20% 到手是102.70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bond/announcement/exchangeable/c/3100664902920773.pdf
如果是利息,可转债发行的时候写清楚这样,万一最后一年回售,按日计息 还是很好的。
不是利息的话:那就请不要扣税了。公司有那么多的资源,却让散户去找税务局。。。只能说,这样的公司确实是不在意个人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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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在议论扣税的对与错,如果只是对和错的事情,打不过就加入好了。我们这些鸡贼的投资者本来就是利用规则的高手。
但是我想说我折腾这事不是为了对和错,而是因为不公平,九州最后107.7的交易价格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所谓机构的税更重就是笑话。
在整件事情里,最弱势群体承担最多的税负,这就是我站出来的原因。
矛盾的根源在于税制的不对等,即便没有机构避税,也会出现外资的避税模式。当然也不是机构的错,他们只是顺势而为。
我发声的原因是因为很少有人愿意为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发声,就像被告的辩护律师一样,他们不会在乎对与错,只会站在职责一方。
我认同一些争议说法的合理性,但是错误的规则衍生出的正确,它不是真正的正确。
也许有人会说,为什么不挑战制度,而去折腾一些个案。我只能说,不管从个人能力和精力上,想把事情上升到更高层面上,需要付出的代价可能太大。实力不允许,精力不允许。
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作为,可能带给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不确定性。
再回来对与错的讨论中,从一开始我就只是单纯的看不惯所谓不合理的正确。
所以我不管能不能撼动,我都要站出来说不。我从来不在乎成败,我就是来喊一嗓子不公平的,让既得利益者心里憋屈就是我的目的。
更何况这本是一件站在不同立场和角度上,能看出不同结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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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中小投资者在未来决定是否留着转债等到期时,需要先和公司沟通,他们是先代扣后退,还是不代扣自行申报模式。
从操作上,广汽这种做法是对公司最安全的做法。至于转债投资者的想法,他们显然是不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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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一直是一个很特别的存在。未来会有可能不再存在。但至少能坚持5到6年吧。实际上,现在也有转债是没有设立补偿金的。
但是这件事的整个交税模式有bug。。由于境外机构明确规定是免税的,所以我们只要顺应环境,中小投资者不用担心没有好的价格去承接。
损伤税收也是伪命题,只要有合理合法的免税环节存在,转化成税收就很难。如果机构户的税务严格执行,就会出现一堆外资户。
为啥要主张一个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权利,就是因为不公平,依据共同富裕原则,应该是机构投资者伪装成小户避税才对。而不是小散从严从重执行。
即便事情推进了一点点,中小投资者依然是承担最重税收的群体。我不太愿意继续推进是因为我也有很多机构户的朋友,需要考虑如何主张自己权益的时候,尽可能减少对这群人的伤害,机构户的朋友们继续闷声发大财就好,毕竟平衡最重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61 号 )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转换公司债券系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多年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差额,一直参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对可转债赎回价格(不含利息部分)即投资本金与面值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知道这个说法有没有被交易所明确?
前面卖出的是获利了结,后面的参与到期赎回,但是成本应该是高于利息补偿金+债券本金的,因此不用个人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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