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意义非同一般。该案例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例公开对出借个人股票账户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此前也有按照新《证券法》对股票账户出借人处罚的案例,但属司法判决,且更多的只是对股票账户借入方进行处罚,并不处罚出借人。
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显示,经查明,李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董事长“李某1”、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股东李某将本人华泰证券账户出借给开诚投资使用。
在涉案期间,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诚投资,并由刘某在开诚投资办公场所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前后买入金额累计为2708.98万元。
上海证监局称,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海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与此同时,在另一份行政处罚中,上海证监局也对李某账户的借入方进行了处罚。
一直以来,监管行政处罚较多的是对账户借入方的处罚,且以机构为主,处罚账户借入方尤其是对个人的处罚,上述案例实属目前首例。
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显示,经查明,李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9年8月至调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董事长“李某1”、副总经理刘某等人的安排下,开诚投资股东李某将本人华泰证券账户出借给开诚投资使用。
在涉案期间,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开诚投资,并由刘某在开诚投资办公场所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前后买入金额累计为2708.98万元。
上海证监局称,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海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与此同时,在另一份行政处罚中,上海证监局也对李某账户的借入方进行了处罚。
一直以来,监管行政处罚较多的是对账户借入方的处罚,且以机构为主,处罚账户借入方尤其是对个人的处罚,上述案例实属目前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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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原始出处的我,找到了上海证监局关于此事的两份行政处罚,供大家参考: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1642564/content.shtml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1642387/content.shtml
借入方罚款30万。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1642564/content.shtml
http://www.csrc.gov.cn/shanghai/c103864/c1642387/content.shtml
借入方罚款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