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东财转3自去年不强赎公告后,今年开始重新计数,10个交易日满足,立即公告提示了强赎风险。行为方式合法合规。
齐翔转2,自去年公告不强赎,今年开始也应该重新计数,但为何至今不公告提示强赎风险?做法可能违法违规。
由此,想向各位求解。
公告强赎风险是否非必须,为啥有的公司可以不公告?
齐翔转2,自去年公告不强赎,今年开始也应该重新计数,但为何至今不公告提示强赎风险?做法可能违法违规。
由此,想向各位求解。
公告强赎风险是否非必须,为啥有的公司可以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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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zpz
感觉现在重新数日子的起始日随便定,可近可远,这又是集思录的一项新的工作了。
可转债不赎回公告里面跟着个,重新计算的时间,这个我是早就知道的,并可以理解的。只是不懂有些公司公告没有明确重新计算的时间,而且之后就没有下文了。感觉非常之混乱。
例如:
“齐翔转 2”自 2021 年 2 月26 日起开始转股,转股时间较短,同时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公司决定本次不行使“齐翔转 2”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齐翔转 2”。且在未来一个月内(即 2021 年 6 月 25 日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若“齐翔转 2”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2021 年 7 月 24 日为截至时间,但没说什么时候重新计算,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同样都是深证交易所的转债,具体规则执行却天壤之别。
师座帮忙分析下,“齐翔转 2”为啥可以不持续发赎回公告。
感觉现在重新数日子的起始日随便定,可近可远,这又是集思录的一项新的工作了。
可转债不赎回公告里面跟着个,重新计算的时间,这个我是早就知道的,并可以理解的。只是不懂有些公司公告没有明确重新计算的时间,而且之后就没有下文了。感觉非常之混乱。
例如:
“齐翔转 2”自 2021 年 2 月26 日起开始转股,转股时间较短,同时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公司决定本次不行使“齐翔转 2”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齐翔转 2”。且在未来一个月内(即 2021 年 6 月 25 日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若“齐翔转 2”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2021 年 7 月 24 日为截至时间,但没说什么时候重新计算,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同样都是深证交易所的转债,具体规则执行却天壤之别。
师座帮忙分析下,“齐翔转 2”为啥可以不持续发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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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zpz - 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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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定本次不行使“联创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联创转债”。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7 月 24 日**,如公司再次触发“联创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在此之后,若公司再次触发“联创转债”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联创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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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zpz - 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本金
公司本次不行使“高澜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并且自本次决议公告之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当“高澜转债”触发有条件赎回 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即不提前赎回“高澜转债”。以 2022 年 4 月 1 日重新计算,若“高澜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 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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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zpz - 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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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转债发不强赎回公告,都在里面提到啥时候重新数日子。
比如
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天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天壕转债”。同时,公司董事会结合目前股价表现及“天壕转债”最新转股情况综合考虑,决定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即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天壕转债”在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2 年 7 月1 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天壕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天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比如
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天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天壕转债”。同时,公司董事会结合目前股价表现及“天壕转债”最新转股情况综合考虑,决定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即 2022 年 1 月 24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天壕转债”在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 2022 年 7 月1 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天壕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天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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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证监会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请高度注意:“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这样的用词。
我觉得这个不是倡议,也不是给予选择,应该就是强制规定。“持续关注……”意味着上市公司对于强赎这事,不能发一次公告就结束,只要条件满足,就必须持续发布公告。
所以,艾华转债一年需要发布多次不赎回公告是正确的。
请高度注意:“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这样的用词。
我觉得这个不是倡议,也不是给予选择,应该就是强制规定。“持续关注……”意味着上市公司对于强赎这事,不能发一次公告就结束,只要条件满足,就必须持续发布公告。
所以,艾华转债一年需要发布多次不赎回公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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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沈飞
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已经废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同时废止。”
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已经废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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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披露三次赎回公告。东财作为一个券商公司,应该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吧,下周一就满足强赎条件了,如果接下来3个交易日都不发赎回公告,是不是意味着放弃此次强赎?
第37条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1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那如果这次不强赎,是不是22年都不能强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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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首先,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没有明文废止。其次,从文件名称可以看出,深交所(2018年12月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及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行政上隶属于证监会管辖,深交所《办理指南》应当遵从证监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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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专门理了一下与赎回有关的法规,真的是有点乱。就看公司怎么理解了。共四个法规。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发布
第37条 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2、《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证监会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13条规定: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上交所(2018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
对赎回没有明确规定
4、《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及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2018年12月修订发布)
第六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第三十条 发行人可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行使赎回权,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第三十一条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拟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者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发布
第37条 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2、《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证监会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13条规定: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上交所(2018年12月28日修订发布)
对赎回没有明确规定
4、《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及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2018年12月修订发布)
第六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
第三十条 发行人可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行使赎回权,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第三十一条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拟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者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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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沈飞 这个办法还是现行最新的吗 我看时间比较久了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中还有如下规定:
第37条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1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所以,去年已经发布转债不赎回公告的上市公司,且不赎回公告日期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今年都应该开始始重新计数,10个交易日满足,就该公告提示强赎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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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吴沈飞
可转债赎回程序中预先披露义务的法律效力
https://app.jisilu.cn/m/question_app/?id=439843&app_answer=2&dlapp=1
https://app.jisilu.cn/m/question_app/?id=439843&app_answer=2&dlap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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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zpz - 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本金
128082 华锋转债
128046 利尔转债
128017 金禾转债
127011 中鼎转2
128093 百川转债
128096 奥瑞转债
128103 同德转债
128101 联创转债
123111 东财转3
128094 星帅转债
123085 万顺转2
123042 银河转债
123012 万顺转债
113549 白电转债
113548 石英转债
123070 鹏辉转债
123078 飞凯转债
123086 海兰转债
128113 比音转债
123084 高澜转债
123092 天壕转债
128128 齐翔转2
127007 湖广转债
113626 伯特转债
113591 胜达转债
那些提示了,那些没有提示
128046 利尔转债
128017 金禾转债
127011 中鼎转2
128093 百川转债
128096 奥瑞转债
128103 同德转债
128101 联创转债
123111 东财转3
128094 星帅转债
123085 万顺转2
123042 银河转债
123012 万顺转债
113549 白电转债
113548 石英转债
123070 鹏辉转债
123078 飞凯转债
123086 海兰转债
128113 比音转债
123084 高澜转债
123092 天壕转债
128128 齐翔转2
127007 湖广转债
113626 伯特转债
113591 胜达转债
那些提示了,那些没有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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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31日起实施,同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为稳定市场预期,规定发行人决定不赎回的,则在交易场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披露三次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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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齐翔转2,只是为了举个例子。类似还有很多。
齐翔腾达于 2021 年 6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不提前赎回“齐翔转 2”的议案》
考虑到“齐翔转 2”自 2021 年 2 月26 日起开始转股,转股时间较短,同时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公司决定本次不行使“齐翔转 2”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齐翔转 2”。且在未来一个月内(即 2021 年 6 月 25 日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若“齐翔转 2”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那么今年齐翔转2又再次满足强赎条件了,但至今都没有发公告,为啥呢?
齐翔腾达于 2021 年 6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不提前赎回“齐翔转 2”的议案》
考虑到“齐翔转 2”自 2021 年 2 月26 日起开始转股,转股时间较短,同时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公司决定本次不行使“齐翔转 2”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齐翔转 2”。且在未来一个月内(即 2021 年 6 月 25 日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若“齐翔转 2”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那么今年齐翔转2又再次满足强赎条件了,但至今都没有发公告,为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