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案执行申请人严正声明
近期,部分媒体针对五洋债虚假陈述案有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情况进行报道。对此,一些媒体刊发了一份网传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18日发布《告客户书》,意图对相关信息予以澄清。但其发布内容与事实情况存在出入,对五洋债案执行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事件发生后,五洋债执行申请人对此极为愤慨。现对锦天城律所《告客户书》中的不实信息进行严正声明。
1.《告客户书》中提及锦天城律所仅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5亿元人民币实为全部损失赔偿金,这一表述证明锦天城确认了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对五洋债案一审、二审的5%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但6.5亿的说法是不实之词。根据2022年1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限制消费预告书》内容,“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696065195.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锦天城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系列案件现已依法立案执行。”但在2021年12月27日召开的五洋债案执行案件面谈会上,锦天城律所代表人藐视司法权威,拒不承认终审判决书的5%连带赔偿责任,竟然用一个极其荒谬,闻所未闻的数学算法企图推翻法院的判决,认为其只应承担约1.5%的连带赔偿责任,该表述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并有录音为证。事实上,截至本声明发布之日,锦天城律所针对该案仅支付了1000万元,约为696065195.4元全部损失赔偿金的1.4%。
2.《告客户书》中提及五洋债案件对锦天城律所财务状况影响有限。事实上,2021年12月27日召开的五洋债执行案件面谈会上,锦天城律所代表人曾宣称其无法全额支付该案5%的赔偿款。因此,五洋债案是否确对锦天城律所具有有限的财务状况影响,五洋债案执行申请人持有怀疑态度,并提请《告客户书》阅读者审慎留意。
3.《告客户书》中提及锦天城律所已主动履行部分款项。事实上,五洋债案判决书中要求各被告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相关赔偿款,五洋债案判决于2021年9月22日生效后,锦天城律所等5被告在该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定判决义务。随后在上百名原告于2021年12月陆续向杭州中院提起强制执行立案后,锦天城律所才在2022的1月支付了少量赔偿款。需要说明的是,锦天城律所所述“已主动履行部分款项”实为五洋债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执行款项,该表述所隐含意义“尚有部分款项未能履行义务”亦与事实基本符合。因此,该表述的实际含义为截至本声明发布之日,锦天城律所(包括德邦证券、大信会所、大公国际其它三家中介机构)并未(均未)如期足额履行判决义务。有鉴于此,上百名申请执行人在1月15日起已陆续向杭州中院正式书面提起了对四家中介机构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申请对包括锦天城律所在内的四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判决书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冻结资金账户,冻结固定资产,转入破产程序等。(请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全文附后)
4.2022年1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限制消费预告书》原文摘录:“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通知》。截至今日,五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履行剩余案款或提供和解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本院再次敦促被执行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大公国际、锦天城:若未在2022年1月27日前履行或达成和解的,在再次查控五被执行人账户、资产后,本院将对四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措施。特此通知。”(《限制消费预告书》全文附后)
五洋债案是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案件,在社会上,特别是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极大的关注度。杭州中院在该案判词中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锦天城律所作为一家国内领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在五洋债案中存在过错是不争的事实。其在《告客户书》中存在部分不实信息不能被五洋债案执行申请人所接受,故此声明,要求锦天城律所向各《告客户书》阅读者做出进一步,真实无误的事实说明并澄清相关问题。
诚信守法乃立足之本,我们强烈要求资本市场上这四家知名的中介机构尊重司法判决,尽快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赔偿全部本金、利息、罚息。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戴上“老赖”的帽子,导致商誉蒙受无法洗刷的污点。
最后,希望锦天城律所及德邦、大信、大公等中介机构能够敬畏司法,严于律己,继续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一如既往地服务于各位客户。
(2021)浙01执1459号等系列案件执行申请人集体严正声明
2022年1月22日
近期,部分媒体针对五洋债虚假陈述案有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情况进行报道。对此,一些媒体刊发了一份网传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18日发布《告客户书》,意图对相关信息予以澄清。但其发布内容与事实情况存在出入,对五洋债案执行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事件发生后,五洋债执行申请人对此极为愤慨。现对锦天城律所《告客户书》中的不实信息进行严正声明。
1.《告客户书》中提及锦天城律所仅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5亿元人民币实为全部损失赔偿金,这一表述证明锦天城确认了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对五洋债案一审、二审的5%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但6.5亿的说法是不实之词。根据2022年1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限制消费预告书》内容,“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696065195.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锦天城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系列案件现已依法立案执行。”但在2021年12月27日召开的五洋债案执行案件面谈会上,锦天城律所代表人藐视司法权威,拒不承认终审判决书的5%连带赔偿责任,竟然用一个极其荒谬,闻所未闻的数学算法企图推翻法院的判决,认为其只应承担约1.5%的连带赔偿责任,该表述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会议纪要中予以记录并有录音为证。事实上,截至本声明发布之日,锦天城律所针对该案仅支付了1000万元,约为696065195.4元全部损失赔偿金的1.4%。
2.《告客户书》中提及五洋债案件对锦天城律所财务状况影响有限。事实上,2021年12月27日召开的五洋债执行案件面谈会上,锦天城律所代表人曾宣称其无法全额支付该案5%的赔偿款。因此,五洋债案是否确对锦天城律所具有有限的财务状况影响,五洋债案执行申请人持有怀疑态度,并提请《告客户书》阅读者审慎留意。
3.《告客户书》中提及锦天城律所已主动履行部分款项。事实上,五洋债案判决书中要求各被告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相关赔偿款,五洋债案判决于2021年9月22日生效后,锦天城律所等5被告在该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定判决义务。随后在上百名原告于2021年12月陆续向杭州中院提起强制执行立案后,锦天城律所才在2022的1月支付了少量赔偿款。需要说明的是,锦天城律所所述“已主动履行部分款项”实为五洋债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执行款项,该表述所隐含意义“尚有部分款项未能履行义务”亦与事实基本符合。因此,该表述的实际含义为截至本声明发布之日,锦天城律所(包括德邦证券、大信会所、大公国际其它三家中介机构)并未(均未)如期足额履行判决义务。有鉴于此,上百名申请执行人在1月15日起已陆续向杭州中院正式书面提起了对四家中介机构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申请对包括锦天城律所在内的四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判决书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冻结资金账户,冻结固定资产,转入破产程序等。(请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全文附后)
4.2022年1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的《限制消费预告书》原文摘录:“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通知》。截至今日,五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履行剩余案款或提供和解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本院再次敦促被执行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大公国际、锦天城:若未在2022年1月27日前履行或达成和解的,在再次查控五被执行人账户、资产后,本院将对四被执行人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措施。特此通知。”(《限制消费预告书》全文附后)
五洋债案是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案件,在社会上,特别是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极大的关注度。杭州中院在该案判词中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锦天城律所作为一家国内领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在五洋债案中存在过错是不争的事实。其在《告客户书》中存在部分不实信息不能被五洋债案执行申请人所接受,故此声明,要求锦天城律所向各《告客户书》阅读者做出进一步,真实无误的事实说明并澄清相关问题。
诚信守法乃立足之本,我们强烈要求资本市场上这四家知名的中介机构尊重司法判决,尽快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赔偿全部本金、利息、罚息。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戴上“老赖”的帽子,导致商誉蒙受无法洗刷的污点。
最后,希望锦天城律所及德邦、大信、大公等中介机构能够敬畏司法,严于律己,继续以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一如既往地服务于各位客户。
(2021)浙01执1459号等系列案件执行申请人集体严正声明
202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