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为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天,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上交所上市需要满足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最后还需符合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3、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4、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同时《办法》要求,中国存托凭证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中国存托凭证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通过竞价交易买卖中国存托凭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卖出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此外,上交所规定投资者当日买入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不得卖出,并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上交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办法》规定中国存托凭证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终止上市有关规定为,上交所在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文件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境外发行人。境外发行人未能按照本节规定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申请。境外发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发布其存托凭证是否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受理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决定。
停复牌有关规定为,上交所自收到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停止交易或者恢复交易申请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停止或者恢复其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决定,及时通知境外发行人并发布相关公告。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停止或者恢复其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决定后,及时披露中国存托凭证停止交易或者恢复交易公告。境外发行人披露中国存托凭证恢复交易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其中国存托凭证恢复交易。
同天,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上交所上市需要满足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最后还需符合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3、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4、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同时《办法》要求,中国存托凭证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中国存托凭证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通过竞价交易买卖中国存托凭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卖出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此外,上交所规定投资者当日买入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不得卖出,并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上交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办法》规定中国存托凭证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终止上市有关规定为,上交所在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申请文件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境外发行人。境外发行人未能按照本节规定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申请。境外发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发布其存托凭证是否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受理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决定。
停复牌有关规定为,上交所自收到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停止交易或者恢复交易申请之日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停止或者恢复其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决定,及时通知境外发行人并发布相关公告。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停止或者恢复其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决定后,及时披露中国存托凭证停止交易或者恢复交易公告。境外发行人披露中国存托凭证恢复交易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其中国存托凭证恢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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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global/slsc/c/c_20220325_5700283.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t20220325_592080.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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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t20220325_592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