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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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狗非非
立法法原文: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立法法》上对“款”有明确的定义,(一)(二)都是“项”,是“款”的下一级,“款”是“条”的下一级,“款”不明确编号,所以你说的不对。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
这条怎么理解,是不适用24个月的时间要求,还是全部?包括金额十万的要求,还是两个都不要求,
///----简单理解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这个是最靠近的一条规定
立法法原文: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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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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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怎么理解,是不适用24个月的时间要求,还是全部?包括金额十万的要求,还是两个都不要求,
///----简单理解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这个是最靠近的一条规定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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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怎么理解,是不适用24个月的时间要求,还是全部?包括金额十万的要求,还是两个都不要求,
///----简单理解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这个是最靠近的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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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2-06-17
上证发〔2022〕9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2022-06-17
上证发〔2022〕9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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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6-17
深证上〔2022〕58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17日
时间:2022-06-17
深证上〔2022〕58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