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深交所起草《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要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并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深交所进一步强化可转债交易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细则》),并于6月1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通知》),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6月18日起实施。
近年来,可转债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等,需要予以完善。《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起草坚持市场化原则,兼顾可转债市场效率、市场稳定与投资者保护,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可转债市场平稳运行,有关措施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减弱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
《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要点如下:一是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并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一方面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施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三是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加强防炒作力度。四是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五是做好与《债券交易规则》的衔接,将超过价格限制的可转债申报处理方式由“暂存交易主机”调整为“无效申报”,与其他债券保持一致,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交易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深交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持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
更多报道
上交所:个人投资者参与可转债交易应满足“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深交所进一步强化可转债交易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防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细则》),并于6月1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通知》),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6月18日起实施。
近年来,可转债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工具,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匹配、日内波动较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等,需要予以完善。《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的起草坚持市场化原则,兼顾可转债市场效率、市场稳定与投资者保护,旨在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炒作、维护可转债市场平稳运行,有关措施不涉及一级市场融资政策的调整,不影响可转债市场融资功能正常发挥,不会减弱对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民营上市公司的服务支持力度。
《交易细则》和《适当性通知》要点如下:一是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并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一方面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另一方面,实施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三是根据可转债交易机制特点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了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加强防炒作力度。四是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五是做好与《债券交易规则》的衔接,将超过价格限制的可转债申报处理方式由“暂存交易主机”调整为“无效申报”,与其他债券保持一致,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交易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深交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夯实制度基础,维护交易秩序,持续推动可转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可转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
更多报道
上交所:个人投资者参与可转债交易应满足“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18日起实施。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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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拱门麦辣可乐
疑问2:能申购
疑问3:溢价率和涨跌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新规则主要是降低可转债的市场波动性,降低柚子的投机行为,高溢价、低价格的好资产,可能是价值洼地。
疑问1、到20涨幅或者跌幅后,是临停,还是涨跌停板疑问1:新债上市首日涨到20是临时停牌,首日之后是涨跌停牌;
疑问2、开户很久的账户,以前就是用来申购债券的,里面没钱,新规后,是否还能申购
疑问3、新规冲击最大的是不是像蓝盾,横河,泰林,卡倍,东时等这些高溢价的债
有没有大佬帮忙解答下
疑问2:能申购
疑问3:溢价率和涨跌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新规则主要是降低可转债的市场波动性,降低柚子的投机行为,高溢价、低价格的好资产,可能是价值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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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拱门麦辣可乐
疑问1、到20涨幅或者跌幅后,是临停,还是涨跌停板疑问2、开户很久的账户,以前就是用来申购债券的,里面没钱,新规后,是否还能申购疑问3、新规冲击最大的是不是像蓝盾,横河,泰林,卡倍,东时等这些高溢价的债有没有大佬帮忙解答下我怎么看完觉得没什么影响,除了交易时间限制了,把一些做量化套利得限制了,其他规则没见什么大的改变,就是有个涨停板的概念,反而妖债杀不成猪了,高溢价受影响的逻辑没找到啊,我的感觉还是接着奏乐接着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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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1、到20涨幅或者跌幅后,是临停,还是涨跌停板
疑问2、开户很久的账户,以前就是用来申购债券的,里面没钱,新规后,是否还能申购
疑问3、新规冲击最大的是不是像蓝盾,横河,泰林,卡倍,东时等这些高溢价的债
有没有大佬帮忙解答下
疑问2、开户很久的账户,以前就是用来申购债券的,里面没钱,新规后,是否还能申购
疑问3、新规冲击最大的是不是像蓝盾,横河,泰林,卡倍,东时等这些高溢价的债
有没有大佬帮忙解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