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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巴菲特要成立公司进行投资,而是英美法律制度全球领先,就算你注册成为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实质上进行证券投资而非生产、销售的情况,获得税收减免。在公司的税收劣势被法律弥补以后,公司的法人体系,破产隔离,职业经理人,以及可以方便地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这些优势就体现了出来。不管是信托、有限合伙,都不如公司制更为高效和透明。
如果没有税收方面的顾虑,我肯定更喜欢公司制而非有限合伙、集合信托或者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阳光私募。私募还是有跑路和转移资产的风险,如果是公司的话,内部制度由投资者投票决定,出款掌握在会计出纳手里,如果基金经理挪用我可以直接报警。而且成立公司只要做工商登记,比成立阳光私募手续简单多了。
如果没有税收方面的顾虑,我肯定更喜欢公司制而非有限合伙、集合信托或者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阳光私募。私募还是有跑路和转移资产的风险,如果是公司的话,内部制度由投资者投票决定,出款掌握在会计出纳手里,如果基金经理挪用我可以直接报警。而且成立公司只要做工商登记,比成立阳光私募手续简单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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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免税的概念是间接的,不是直接,是基于复合收益的基础上才能一定程度上实现。
资本利得税在卖出时收取。在盈利能力相同的前提下,理论上长期持股就避免了在中间过程中多次被扣除资本利得税,使这部分资金也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复合收益,在持有不卖出的情况下,相当于避税。最终,只要有卖出行为,还是要被收税的。
举个理论上的例子:买卖同一股票50年,A持有不动50年,B每盈利达到20%就卖出,然后马上原价买回。那么50年后两者账面上可能相差N倍。所以有资本利得税的国家,相对来说持股时间更长。
另外,公司的话,可以用成本抵扣部分税。比如你无需自己买车,而是公司买,维护保养、更换零件、耗电耗油等,这些都是成本呀,这也是避税的一部分。
资本利得税在卖出时收取。在盈利能力相同的前提下,理论上长期持股就避免了在中间过程中多次被扣除资本利得税,使这部分资金也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复合收益,在持有不卖出的情况下,相当于避税。最终,只要有卖出行为,还是要被收税的。
举个理论上的例子:买卖同一股票50年,A持有不动50年,B每盈利达到20%就卖出,然后马上原价买回。那么50年后两者账面上可能相差N倍。所以有资本利得税的国家,相对来说持股时间更长。
另外,公司的话,可以用成本抵扣部分税。比如你无需自己买车,而是公司买,维护保养、更换零件、耗电耗油等,这些都是成本呀,这也是避税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