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房产政策规定以2009年9月1日签购房合同为界,前后适用政策差异很大。
某友人08年选房,之后付了除尾款外的全款,但购房合同是2009年12月签的。(不要问我为什么这个流程,当时什么都不懂)
现在可以以开发商拖延为理由或者说实质购房于2009年9月1日为理由去搞事情吗?
是去上访还是去法院?
请求懂行的给点法律依据什么的。
某友人08年选房,之后付了除尾款外的全款,但购房合同是2009年12月签的。(不要问我为什么这个流程,当时什么都不懂)
现在可以以开发商拖延为理由或者说实质购房于2009年9月1日为理由去搞事情吗?
是去上访还是去法院?
请求懂行的给点法律依据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