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收到申请人(西安天隆)和本公司(上海科华)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各自提交的《申请人关于暂缓本案审理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关于给予各方和解协商期限之申请书》;
2、对于各方当事人在前述申请中向仲裁庭提出的给予和解协商期限的申请,仲裁庭经合议后决定予以同意,当事人应积极进行协商,并在 2022 年 8 月 24 日前将协商结果告知秘书处。
2022 年 8 月 5 日,本公司收到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配合审计的通知函》。为配合本次仲裁案的和解谈判,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根据本公司发送的审计所需资料清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进场进行审计。前述审计及所涉及的文件和信息将仅用于本次仲裁案的和解谈判目的。
2、对于各方当事人在前述申请中向仲裁庭提出的给予和解协商期限的申请,仲裁庭经合议后决定予以同意,当事人应积极进行协商,并在 2022 年 8 月 24 日前将协商结果告知秘书处。
2022 年 8 月 5 日,本公司收到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配合审计的通知函》。为配合本次仲裁案的和解谈判,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根据本公司发送的审计所需资料清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进场进行审计。前述审计及所涉及的文件和信息将仅用于本次仲裁案的和解谈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