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赞同来自: mysun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看说明书,公告可发可不发,发了也没大毛病,发一个每股净资产高于转股价的公告就正常了。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