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算方式:
办理正常交易过户登记。
2、清算方式:
办理非正常交易过户登记。
比如办理离婚手续,原本登记在一方名下,现在变更到另一方名下。
比如办理继承手续。
比如执行法院判决。
清算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解决。
结算案正常解决,简单点说,一手钱一手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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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都是依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来判决吧!再说一句。南京银行出这么大的事情,人民银行南京行业要承担责任的。哦这么多年南京银行和河南银行打交道,结果弄出来一个假银行?这么多人冒着疫情风险,全国那么多省跨省流动,请问人民银行南京行不该承担责任吗?哪怕稍微负责一点,平时用点心也不至于现在快成一锅粥了。如果因为这么出储户导致疫情传播,我认为南京方面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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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现代化支付体系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各清算机构和金融机构参与,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组建运营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是我国金融市场的核心支持系统,为全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安全、稳定和便捷的支付清算服务。
根据人民银行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规定,对不能直接加入支付系统的中小银行机构,比如农村商行、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通过有资质的银行机构作为直接参与者(比如,南京银行)代理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南京银行代理村镇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是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相关规定办理的,有关资金清算服务合法合规,支付清算便捷、安全,运行稳定,与有关村镇银行案件没有任何关联。
质疑南京银行责任的,可以先质疑人行南京分行的以上回应是否合法且真实,此外南行的结算资格是人行批准的,出了问题应该到人行维权... 逻辑很简单,既然维权的认为南行与河南行勾结,有犯罪行为,人行南京分行作为上级单位却为存在犯罪嫌疑的南行背书,那么就应该去人行南京分行伸冤维权
结算还是正常业务。
清算是走法律程序,并不是正常业务。
清算是问题出现后,才会有清算。
预警是发现问题后进行上报。
河南村镇银行的钱就没有进入银行系统,也就无法监管。
河南村镇银行都不知道线上存款产品,你怎么监管?
线上办理有两种方式:银行自家的APP和第三方平台
登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该银行是否在金融许可证机构持有列表中就可以了,如果在这个列表中能够查询到该银行,就说明此家银行肯定是正规的银行,是没有问题的。
银行存款基本上我们都可以见到一个标识,存款保险标识,只要我们看到这个标识就可以认为所存的钱是银行存款并且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
线上办理也最好找银行自家的APP,尽量不要使用第三方平台。
互联网金融不是绝对安全的,这次河南多家村镇银行所谓存款就没有进入银行系统。
河南村镇银行的客服竟然回复,并没有所说的线上存款产品,建议储户报警处理。
可以和客服电话验证一下。
存款产品毕竟不是标准化证券产品,无法像证券一样可以实时监管。
等发现问题,总存在比较大时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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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句,这个可不是有罪推定。没有确凿的证据,这个可以说是诽谤了。民事赔偿不涉及犯罪事实,不需要受害人提供证据。
走在路上被高空坠物砸中,一幢楼的人一起赔,除非哪个居民能证明自己无责。
钱从储户到村镇银行最后转丢了,一条链路上的机构一起赔。除非像招商银行那样,证明储户的钱从自己银行划到了南京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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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说严格按央行支付系统规定来办理的,说明入村镇行的账了。
这其中总有一个人在说慌吧。
这个不成立。中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BAOZA案要判刑 给犯罪分子提供材料的也要判刑。这个掩护 放风之类的说法不成立,即使没有掩护放风也要判刑。所以A 银行不还钱,B 银行就必须还钱。你看仔细啊,“掩护”“放风”没说不是犯罪,说的是没有证据凭什么判定有罪。
A负责抢包,B负责望风。警察来了,B 不傻,就是提前看了A一眼,什么话也没说,A开溜了。
事后警察调监控,坐实了这个眼神。
那么问题来了,
1.A 是放风的吗?基本上是!
2.A 有证据证明是放风的吗?不拿钱,不分赃。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往来,只是感情好,关系熟,经常被B 请去吃个普通饭局饭而已。
3. 警察能抓捕吗?可以让B 赔偿A抢包造成的受害人损失吗?
电信诈骗分子也开不出“上海市公安局”为户名的账户。都是什么张三、李四的账户。我已经说过了,要分两种情况。
存款就该存到自己名下。存到别人名下就不叫存款,叫汇款。散户搞不懂可以理解,搞懂的人就不会被骗了。到处找责任人也可以理解,人之常情。我只对标题评论,开户人是真实合法存在的,有营业执照,手续齐全,清算行没有责任。
今天哪怕钱不是打给某某村镇银行在南京银行的账户,而是打给了某皮包公司,甚至张三在南京银行的账户,南京银行也没有责...
如果骗子户名就是XXXX村镇银行,那么这就是吸收存款的行为,XXXX村镇银行需要全额兑付。现在这个收款方户名就是XXXX村镇银行的关键证据在南京银行手里,导致储户维权无法继续,所以南京银行需要出来和储户质证。
如果骗子户名是XXXX个人或者公司,不是XXXX村镇银行,而储户经由银行支付系统付钱后,看到流水从而认为钱进了XXXX村镇银行,那么就是资金结算环节出了问题,南京银行作为持牌的商业银行,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核实身份和业务背景的责任,当然难辞其咎。
但拉B下水明显过激了,刚才举例中的“掩护”,即使在现实中的“望风”判定都极为困难,这个不成立。中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BAOZA案要判刑 给犯罪分子提供材料的也要判刑。这个掩护 放风之类的说法不成立,即使没有掩护放风也要判刑。所以A 银行不还钱,B 银行就必须还钱。
没有异常的利益分成,和串联的现场证据,说句不好听的话,警察就是怀疑他“望风”,也无可奈何!
难道说,这个人朝抢包的“使了一个眼色”,警察就能定罪?
拉B 还有不应该的地方就是,你如果说B有问题。
同理你也可以说制作软件的公司有问题(也是你说的掩护),也可以说平台有问题(有掩护的可能),继续扩大,你也可以说互联网有问...
广东钱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钱端公司”)起诉招商银行的合同纠纷案近日一审审理完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合作协议于2019年5月27日解除。
2019年5月,钱端APP发生逾期,涉及9000多名投资人。招行曾表示,已于2017年4月终止了与钱端公司的所有合作。而钱端则表示,2017年4月后,招行仍持续在钱端APP上发布、销售投资产品。
法院认定合作终止时间比招行公告的时间推迟了两年。
这意味着招行一审败诉。
除了民案,招行钱端纠纷也牵涉刑案。
2019年12月11日 新浪金融曝光台独家确认,招行左创宏涉“钱端”案,已于11月20日被批捕。
(钱端业务模式),存在一定的票据业务违规情况。
2019年9月至10月 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北京监管局、福建监管局、陕西监管局和四川监管局陆续认定招商银行涉嫌违规。
问:
某人,在本田车里放了数百万现金,忘记了关窗户,第二天,钱不见了。请问如何看待?
答:
A、畜生!本田
B、现金放车里,活该!
C、车窗都不关,是怕别人看不到,还炫不?
D、钱没了?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我恨死他们了!
E、那么多现金,钱从哪来的?是干啥用的?查他
F、我的手机放车里,咋没丢?苍蝇不盯无缝的蛋。
G、我查了,这车停在人行道上,占道!根本不值得我尊贵的心去同情他,连车砸了才好呢。
H、我认识他,前天还见他遛狗呢,全球Y情这么严重,好歹给狗也戴个口罩呀,这下好了!爽呆!
I、............
结算和清算不是一会事。
清算属于是一种法律程序,组织解散前必须进行的一种财产划分,结算是根据交易结果进行相关款项的计算。
相当于C打官司告A,A破产了,B只是清算单位,按法院指令,办理相关清算赔偿手续,C获取赔偿。
一群人和C是什么关系?
B是没有所谓存款认定责任,更没有赔偿责任义务。
央行要根据相关证据和程序认证是否是存款。
现在新闻报道说的是客户,而不是储户。
没有异常的利益分成,和串联的现场证据,说句不好听的话,警察就是怀疑他“望风”,也无可奈何!
难道说,这个人朝抢包的“使了一个眼色”,警察就能定罪?
拉B 还有不应该的地方就是,你如果说B有问题。
同理你也可以说制作软件的公司有问题(也是你说的掩护),也可以说平台有问题(有掩护的可能),继续扩大,你也可以说互联网有问题,(没有互联网,哪有这些事。),移动有问题,电信有问题……按照说法,他们提供了网络服务,也有协助诈钱的因素!
那是不是都要抓呢?
你是做电信诈骗的,去工行开户,工行没看你身份证营业执照,给你开了个户名叫“上海市公安局”的银行账户,导致别人被骗。现在被骗的人去找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没责任?电信诈骗分子也开不出“上海市公安局”为户名的账户。都是什么张三、李四的账户。
存款就该存到自己名下。存到别人名下就不叫存款,叫汇款。散户搞不懂可以理解,搞懂的人就不会被骗了。到处找责任人也可以理解,人之常情。我只对标题评论,开户人是真实合法存在的,有营业执照,手续齐全,清算行没有责任。
今天哪怕钱不是打给某某村镇银行在南京银行的账户,而是打给了某皮包公司,甚至张三在南京银行的账户,南京银行也没有责任。南京银行能阻止你划这个钱?它凭什么不让钱入账?凭什么不让人划走?当然,现在银行反电信诈骗有点措施,如果张三的账户有大额出入账它会打电话问,会临时冻结,集思录不是常有人吐槽这个事吗?银行不知道开户人是诈骗分子,也不知道你不是。而公司常有大额往来太正常了,银行不会管。
我二十年前就亲身经历过银行存款不认账的事,比这更不讲理。我们公司的名字,在建行开的定期存单,现金存进建行,后来那个支行的头儿和团伙挪用资金犯事跑了。存单上的章是私刻的。你说这个章是真是假谁能分辨?业务都是在建行的网店办的,办事的都是建行的员工,它该不该认账?后来公安反过来说我们公司跟他里应外合金融诈骗,如果不想闹大就认赔走人。有理可讲吗?
来集思录,除了学赚钱的方法,还有就是学风险。否则不管赚再多钱,也会被一击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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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阿诺施瓦辛达将100万元打入户名为XX村镇银行的银行账户,B银行充当结算行。
则根据现行法律,XX村镇银行是债务方,阿诺施瓦辛达是债权方,这一动作构成了XX村镇银行吸收储户阿诺施瓦辛达的存款100万元的事实。因此这100万元是法律承认的XX村镇银行账内存款,而非被犯罪分子倾吞的账外资金。如今这100万元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分子倾吞的账外资金,导致赔付不到位,就是缺少了南京银行打款这一关键证据。可见南京银行拒绝提供关键证据,是造成阿诺施瓦辛达损失的首要原因。
第二种情况,阿诺施瓦辛达将100万元打入户名为某某个人或企业,开户行为XX村镇银行的银行账户,B银行充当结算行。
则说明某某个人或企业是假借XX村镇银行名义倾吞账外资金的犯罪分子,而B银行未落实金融机构身份核实义务,为犯罪分子开通资金结算业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导致阿诺施瓦辛达的资金受损失,是犯罪分子诈骗行动的关键一环。可见南京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此可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反诈骗系统的重要参与者,这是绕不过去的。只要钱过手,都有核实双方身份、核实业务真实背景的责任。否则资金结算业务交给计算机软件公司即可,开发一套系统,采购一堆计算机,养一群运维人员就搞定的事情,为什么需要银行牌照,为什么要搞银行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