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039在10月1日发了“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该公告里提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10月13日收盘三力士显然满足了“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这一触发条件。可是当天没有任何公告,显然属于“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10月27日收盘三力士再次发了“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与10月1日的公告内容几乎一致,只是改动了几处日期。
我的理解:从10月13日至今日,上市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一直有权启动修正转股价格的程序,不启动只是当天放弃并不影响上市公司次日启动程序。有大佬不吝赐教或指正么?
10月13日收盘三力士显然满足了“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这一触发条件。可是当天没有任何公告,显然属于“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10月27日收盘三力士再次发了“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与10月1日的公告内容几乎一致,只是改动了几处日期。
我的理解:从10月13日至今日,上市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一直有权启动修正转股价格的程序,不启动只是当天放弃并不影响上市公司次日启动程序。有大佬不吝赐教或指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