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

这个应当是个大好消息呀!
发表时间 2023-02-17 19:33     来自北京

赞同来自: eyesonme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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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gong1994

赞同来自: 阳光依旧很暖

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到是利好茅台,因为可以多几场酒局了!!!
2023-02-18 13:00 来自湖南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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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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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欺诈发行,谁说了算?
2023-02-18 10:03 来自上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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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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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商不在线的我竟然相信了
2023-02-18 08:56 来自上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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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2023-02-18 00:33 来自浙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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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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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冬不过冬
责令而已,又不具有强制性。这个仅仅只是办法,还不是法律条文,也没法去起诉。我理解的对不对?
办法是法律的一种
2023-02-17 22:35 来自广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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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不移

赞同来自: nh胡陈 shannon 阿戈

http://www.csrc.gov.cn/shaanxi/c105609/c3243240/content.shtml
4.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其中财务造假标准明确为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任一指标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同一指标合计金额的50%,终止上市。
顺手查了一下退市规则,2022.6发布在证监局的概述。
“其中财务造假标准明确为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任一指标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
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都是资产负债表的指标,完全不用刻意列出呀。按行文意思,也是两年造假嘛。这么说,欺诈一年是可以的喽?小企业欺诈一年,不满足5亿和50%,就完全不必担忧退市嘛,那么一年隔一年造假好嘞。
什么玩意。中国男足嘛。
2023-02-17 22:25 来自上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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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曼子 - 一名普通的职业投资者。本人没有公众号等自媒体和微信群,请勿上当。

赞同来自: gaokui16816888 happysam2018

谁能说几个可能有机会的标的?我查了一下似乎只有688555泽达易盛和688086紫晶存储,但发行人和实控人都不太像是有能力回购的样子。
2023-02-17 22:22 来自四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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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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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能让他们注销股权
《责令回购办法》第十一条中增加了一款,明确发行人回购股票的,应当自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回购的股票。
2023-02-17 22:03 来自上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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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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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还涉及退市,回购在何时实施,退市前还是退市后呢?
回购是一回事,是发行方,而索赔是另一回事,却没有(整体)索赔细则?
感觉《办法》还是比较粗制滥造。

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302172640115958.html
以什么价格进行回购?《责令回购办法》规定,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基准价格回购;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述价格的,应当以承诺的价格回购股票。

基准价格,看样子是拍脑袋定,这个就猫腻了。应该在《办法》中事先明确以何时的价格作为基准价。
2023-02-17 22:07修改 来自上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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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zpz - 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本金

赞同来自: 余小小

@pycrj1976
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的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难道不能让他们注销股权,或者把他们的股票分给散户作为赔偿
2023-02-17 21:12 来自江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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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冬不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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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而已,又不具有强制性。这个仅仅只是办法,还不是法律条文,也没法去起诉。

我理解的对不对?
2023-02-17 21:10 来自江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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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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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什么价回购,不会按净资产价格吧
2023-02-17 21:04 来自广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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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弦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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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第二条就是脱裤子放屁一样,
现在跌的老乡不要跑要,不跑反而加空,来呀
2023-02-17 20:59 来自浙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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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怀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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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的,审计的,不跟着一起连带,颁布的第2条,就等于那啥
2023-02-17 20:48 来自江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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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crj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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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的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2023-02-17 20:44 来自浙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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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xj2015

赞同来自: 田野麦芒

屁用也没有,等发现时钱早没了,拿空气回购?!?!?!
应该把保荐机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纳入回购连带责任人.............................

不过,有这东西比没有强一点点。.............
2023-02-17 20:43 来自四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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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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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2023-02-17 20:31 来自云南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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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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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看第二条
仔细看第二条
2023-02-17 20:29 来自福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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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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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zpz
保荐机构,审计机构
你不看第二条的吗?
2023-02-17 20:28 来自福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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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zpz - 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本金

赞同来自: 数据矿工

@mingmingniu
说句刻薄点的话,大部分欺诈发行的败漏都是在上市公司已经破败到堵不上漏洞的时候,往往也是实控人转移财产之后,拿什么回购?当然这个保护投资者规定出台以后,你再拉横幅散步可更就说不过去了。
保荐机构,审计机构
2023-02-17 20:21 来自江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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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mingniu

赞同来自: 某地的韭菜 feigame222 booboo hantang001 你猜再猜 亭轩少年 bobbyjisi gztom stylexf Isxq更多 »

说句刻薄点的话,大部分欺诈发行的败漏都是在上市公司已经破败到堵不上漏洞的时候,往往也是实控人转移财产之后,拿什么回购?当然这个保护投资者规定出台以后,你再拉横幅散步可更就说不过去了。
2023-02-17 19:52 来自上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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