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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的回复,我的理解是这样的:“破产重整并不直接影响可转债的转股权”没毛病,破产重整导致债权马上到期,债权被终止,才导致转股权丧失,不是破产重整直接影响。所以我认为,如果这次转债持有人大会,提议被否,法院会宣布可转债立即到期,并入普通债权进入重整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东西,法院会自由裁量,你也不能说它做错了。如果法院或公司可以直接宣布可转债到期,有什么必要开还开可转债债仅人会议呢,直接宣布15天后不能交易30天后不能转股就行。
法院没有资格,公司也没有资格。转债持有人大会有没有资格都要两说。
公司抛出两个议案就是想耍流氓,不通过也没损失,通过了就等于现价就完成强赎。

顺溜哥123
- 你tm劈我瓜是吧?
如果能成功,原股东的股权就少被摊薄一次
此先例一开,后续所有重整的可转债都将争相效仿,所有重整的可转债不配再享有溢价,会出现60解决转债、50解决转债、40解决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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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的回复,我的理解是这样的:“破产重整并不直接影响可转债的转股权”没毛病,破产重整导致债权马上到期,债权被终止,才导致转股权丧失,不是破产重整直接影响。所以我认为,如果这次转债持有人大会,提议被否,法院会宣布可转债立即到期,并入普通债权进入重整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东西,法院会自由裁量,你也不能说它做错了。你就别瞎理解,瞎曲解深交所的意思了。我当时问深交所的时候,问题很明确,就是问:根据《破产法》,一旦重整受理,债权自动到期。那么债权到期后,转债的转股权是否也自动到期?还能否继续转股?然后他们答复是这个问题他们没遇到过,要问所里的专家组才能答复我。这是等了一周之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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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受理重新后,转股权怎么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2.正邦给了一种明确的处理方式,估计也跟交易所等部门沟通过,管理部门也想通过这么个先例把它确定下来。
3.正邦只是尝试明确处理方式,对投票结果没有预期,如果被否,那么就是plan B-下修促转股,所以这个大会在提议下修之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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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的回复,我的理解是这样的:“破产重整并不直接影响可转债的转股权”没毛病,破产重整导致债权马上到期,债权被终止,才导致转股权丧失,不是破产重整直接影响。所以我认为,如果这次转债持有人大会,提议被否,法院会宣布可转债立即到期,并入普通债权进入重整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东西,法院会自由裁量,你也不能说它做错了。哈哈,你问问法院他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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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的回复,我的理解是这样的:“破产重整并不直接影响可转债的转股权”没毛病,破产重整导致债权马上到期,债权被终止,才导致转股权丧失,不是破产重整直接影响。债权到期并不是债权终止,只有偿付了才是债权终止。没有还的债怎么说终止呢,到期的意思是随时可以偿还。所以深交所的回复明确而且没有异议。在偿还之前,转股权一直存在。
所以我认为,如果这次转债持有人大会,提议被否,法院会宣布可转债立即到期,并入普通债权进入重整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东西,法院会自由裁量,你也不能说它做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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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持有转债的,说公司给你1个月期限已经是恩惠了。
2. 持有转债的,说转股权公司没有剥夺的权利,按《破产法》到期的是债权,以及计息停止。 但是转股权是转债的基本权利,终止转股权没有法律依据。
3. 深交所也已经给了2相同的答复
那么,不用争论了, 按各路人的观点自己投票好了。 支持1的投票通过, 支持2的投票不通过。
好像支持1的没有投票权啊:)

深交所的回复,我的理解是这样的:“破产重整并不直接影响可转债的转股权”没毛病,破产重整导致债权马上到期,债权被终止,才导致转股权丧失,不是破产重整直接影响。法院有权宣布可转债立即到期吗?可转债的发行是由交易所审核注册的,法院说到期就到期吗?那法院能随便宣布哪只股票立即退市吗?
所以我认为,如果这次转债持有人大会,提议被否,法院会宣布可转债立即到期,并入普通债权进入重整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东西,法院会自由裁量,你也不能说它做错了。
现在的核心问题是可转债持有人大会是否可以投票宣布可转债立即到期?我认为并不能,超出持有人大会的权限了。

shuifeng2009
- 修身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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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如果这次转债持有人大会,提议被否,法院会宣布可转债立即到期,并入普通债权进入重整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东西,法院会自由裁量,你也不能说它做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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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权利:1. 对于普通债券,只有债权+计息权利2. 对于转债,不仅仅有债权+计息权利,还有转股权利应该说: 债权是普通债券的附属权利(其实也是基本权利)。 而债权+转股权是转债的附属权利(其实也是基本权利)附议。可转债牺牲的是比普通债券低的利息,拿到的是转股权

再给大家普法一下: 重整从来不是阻止债权转股,相反从法律实践来看,绝大多数重整最终的解决方案都是债转股。可转债的转股权从来也没有消失,也不会消失。大哥,具体该怎么做呢?投票和发邮件的样本有吗?大家一起照着写就行了。
另外,债权的转让权也从来不可能丧失的,司法也不敢阻止债权人之间转让。
但是深交所可以不提供转让债权的平台,中登也可以不协助登记债权转让或转股。如果深交所或中登不配合,那就需要债权人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转让或者转股。
所以这次公司公告不知道是不是深交所或中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从债权的定义来看,转股权算不算债权的一部分?

我是一个host
- ST,周期和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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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我们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条款的理解有比较大差别。 而且从前面帖子看深交所也已经给了比较明确的答复,也就是重整会导致债权到期计息停止, 但是重整不影响转股权,以及转债持有人可以继续行使转股权, 不存在强制终止转股权的法律。我当然不认为公司是出于好心,目前看下来公司没有坏心,只是单纯的想把重整成功的执行下去,让公司能重生而已。
所以,你真以为公司是好心给你1个月期限?个人认为, 那是公司想利用信息不对称,走债权人大会来达到持有人放弃转股权的目的。因为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来让转股权终止,唯一办法是转...
我觉得很可能我们之间看这个问题出发点有个最大的不同:
大佬老师可能认为正邦还是个能活蹦乱跳的公司,那必须得让我赚到130的利润,所以要用极限施压的方式;
我认为正邦奄奄一息,如果态度强硬,不用双赢的态度,不配合其重整,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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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辉丰,即便是退市了,还是可以继续转股的。正邦想剥夺正常的转股权利,其实对整个转债市场来说都是一种威胁。转债的利息远低于正常债券,就是因为它有转股的权利。辉丰股份还在上市正常交易,又没有退出大A。记得以前有个帖子就有人提出你的记忆错误。就这样明显的错误,居然还有14个人点赞,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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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搞清楚“债权”跟“债券”的区别。 "债券"才是实体,"债权"是附属在"债券"这个实体上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别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债券到期则转股期限终止,你只有债权,多给30天属于是法外开恩了
其实公司已经提示过好多次了,作为普通债权,奈何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公司为什么要开持有人大会? 为了好心给你延迟1个月转股权? 别搞笑了。 因为转股权公司无法按四六条剥夺的, 四十六条说的是“债权”, 以及“计息停止”, 不包括“转股权”停止。 所以说你要搞清楚“债权”跟“债券”不是一个意思, 尤其对于转债来说,除了“债权”还有“转股权”,转债本身就是一个债权+认购权证的组合体. 因为重整后股票继续存在, 那么对应的认购权证当然没有作废

当然了,可转债(包括普通债转股的)投资人的损失可以由二级市场投资人来代替承担,只要二级市场股价足够高,所有债转股的投资人就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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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到期债权和附利息债权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民事活动中,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其清偿期限届满时才须予以清偿。但是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如果未到期的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一并纳入破产程序予以申报和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将完全得不到清偿。这明显不合理,也无法实现破产程序概括式集体清偿的目标。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在民事活动中,附利息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仅应当清偿本金,还应当清偿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限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报的债权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以下为个人理解:
- “因《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未对破产重整程序中转股期限及交易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依据法理:
做可转债作为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转股权依附于债券权(从可转债定义做个人理解)(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是指在一段时期内,持有者有权按照约定的转换价格或转换比率将其转换成普通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转股权无明文规定及司法解释),
所以正邦就是想钻法律的空子,终止转债交易及 提前结束转股权, 迫使可转债持有人在停止交易前强行转股(甚至溢价转股)减轻包袱,推进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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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债权的转让权也从来不可能丧失的,司法也不敢阻止债权人之间转让。
但是深交所可以不提供转让债权的平台,中登也可以不协助登记债权转让或转股。如果深交所或中登不配合,那就需要债权人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转让或者转股。
所以这次公司公告不知道是不是深交所或中登授意而为的。如果是,恐怕我们也没有什么办法阻止。我们只能尽力推动公司尽快下修,并且在公司连续跌停之前能解决掉转债。
这次债权人会议正好是我们表达诉求的契机。我建议所有持有人能借这个机会去给公司打电话,发邮件,尽力而为吧。说老实话我们手里的牌也不多,最好能和公司双赢。

摘自正邦转债的募集说明书《公司法》法律条款的定义是:债权到期,不是债券到期,而且特别注明了计息停止,没有注明转股权停止。 对于转债来说不仅仅有债权,还有转股权。
1.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针对本次发行可转债,本公司聘请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进行资信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字[2019]468号),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

如果只接受强赎一直投反对票的结果就是没有这个一个月的优待,转债变成普通债权,和其他债权人一样被疯狂打折。我觉得我们对《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条款的理解有比较大差别。 而且从前面帖子看深交所也已经给了比较明确的答复,也就是重整会导致债权到期计息停止, 但是重整不影响转股权,以及转债持有人可以继续行使转股权, 不存在强制终止转股权的法律。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最坏的结果出现——转债变成普通债权,债券都打折处理了,上哪里找什么转股权。
更值得思考的应该是找到和公司双赢的结果,而不是一味只考虑转债人利益。
如果说上次正邦不下修是担心面退,那么说服公司重整受理前如果没有面退风险就应该下修到底是不是更好,另外也许把转股时间延长至比如...
所以,你真以为公司是好心给你1个月期限?个人认为, 那是公司想利用信息不对称,走转债持有人大会来达到持有人放弃转股权的目的。因为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来让转股权终止,唯一办法是转债持有人大会通过这个议案。

修心齐身2021
- 80后
还是正常到期,赎回110算。这两个都有政策支持。正邦他肯定想按照100加利息算。个人觉得是不合理。因为转债一直都是非常低的利息,正邦转债三年付的利息也才三个点,才会有后续的那个补偿到期赎回110这个价格。
看一下正邦正常借款途中的利息有多高?350亿的负债中,每年的利息支出就有14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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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正邦转债丧失了“转股权”,那正邦转债将和普通债权毫无差异。
丧失了“转股权”的正邦转债的价格,大家愿意给它多少钱的定价呢?我出20
一旦议案通过,可预见的情况就是,在限定的剩余转股期内:正邦转债的价格≤转股价值 倒逼转债持有人全部转股。
如果正邦正股持续坚挺稳住或上涨,那转债持有人还有逃命的机会。
如果正股承受不住11.8亿的转股量,有一定概率把正股拉下来,引起踩踏,一地鸡毛,甚至像搜特一样,即便-20%的溢价率,你敢转股吗?转股的后果就是被套住跑不了。
转债持有人和公司两败俱伤。
但对重整投资人而言,这就是好事啊,因为重整成本更低了嘛。
正邦这是起了个“坏”的开头。恶意的揣度,这就是重整投资方想赖账的手段。
**因此坚决要投“反对”票。
只要"转股权“在,一切皆有可能,未来涨到200不是梦,没了“转股权”屁都不是。
**



我是一个host
- ST,周期和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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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转债持有人意见一致,一直投反对票, 公司唯一的办法就是强赎解决。如果只接受强赎一直投反对票的结果就是没有这个一个月的优待,转债变成普通债权,和其他债权人一样被疯狂打折。
从法律上来讲,这个转股权并不因为重整而终止。 从转债合同来讲一直延续到2026年, 只要无法在债券人大会通过, 公司没有其他办法解决转债,除非强赎。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最坏的结果出现——转债变成普通债权,债券都打折处理了,上哪里找什么转股权。
更值得思考的应该是找到和公司双赢的结果,而不是一味只考虑转债人利益。
如果说上次正邦不下修是担心面退,那么说服公司重整受理前如果没有面退风险就应该下修到底是不是更好,另外也许把转股时间延长至比如两个月是不是更合适?毕竟重整受理的那天开始,一般就是ST股票的一个涨停高潮期

1.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针对本次发行可转债,本公司聘请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进行资信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评字[2019]468号),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实施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结合公司法的视为到期,是不是转股期限也到期?我觉得有争议的一点是,到期后要付本息,如果不付,不计息有规定,但转股权利没规定,所以开会决定。

这已经是公司优待。如果按照破产法,法院受理之日起,全部债券到期,停止计息。转债也自动到期,自然也就没有转股权利了。建议好好看看募集说明书,转股权利只是在债券存续期内,债券都到期了,转股权利自然消失了。请教个问题,按公司法是视为债权到期,如果一直没给本息,这段时间是算债券存续期还是不算的?存续期以什么标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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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都是利益使然。例如,在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层面,大家都争着说:可转债是普通债,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而这次在破产重组层面,大家却争着说:可转债不是普通债,不能按照法律执行!大家前后的嘴脸不一致。严格按法律执行,重整到期是债权,以及计息停止。 但是转债除了债权,还有转股权,现在公司为什么开持有人大会?正是因为讨论的不是债权,而是转股权,公司终止转股权是不合法的。转股权按法律并不会终止,而是按合同到2026年,所以公司才用钓鱼的方式开持有人大会,想通过这种方式终止转股权。
前面网友贴的深交所的回复已经很好说明了问题: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根据现有规则,发行可转债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并不直接影响可转债的转股期安排,也不影响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利。
感谢您对我所工作的支持!
深交所投资者服务部
深交所服务热线: 40080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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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面值以下强赎
公司可以面值以下强赎
相当于明目张胆违约,这居心?
可能已经抢了很多转债投票权了。
最底线也应该是有选择权:提前到期并即时赎回权和继续交易权可自选,具体条件比如
回售通道开通,5个交易日关闭,5个交易日赎回价110到账;
30个交易日可交易;
45个交易日可转股。
这个提前到期权受法律保护的,不受债权人大会投票结果限制。到期还不出110就是违约。
实际上,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日期是个话术,可以拖很久,参见花王。可以申请暂停受理或不受理此次重整,直到转债问题解决再重新受理。
搜特只是强退,还未违约,转债的各种玩法已经开始了。开个所谓债权人大会就可以决定一切违约问题的尝试先来了。不可以操弄违约的定义,最后搞得赎回价以下还钱都不叫违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