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破产重整,都是威胁债权人转股减轻偿债压力,也都是股票打折的很厉害,要股东折让债权人达成共赢。
可是正邦却反其道,要剥夺转债持有人的转股权力,这咋看起来很奇怪。实际是非常阴险的招数,借此打压可转债价格,逼迫转债折价,以达到转股目的。
最搞笑的是说保留15天或者30天的转股权力。这明显是压迫转债持有人转股。那么为什么是15天和30天,可不可以是300天,1万天?
正邦在创造历史,创造践踏中小投资者权力的历史,如果证监会连这都不管,干脆解散算了。
正邦此举如果成功,那么其它公司可以有样学样,必然导致可转债市场重估,伤害上亿投资者利益。
可是正邦却反其道,要剥夺转债持有人的转股权力,这咋看起来很奇怪。实际是非常阴险的招数,借此打压可转债价格,逼迫转债折价,以达到转股目的。
最搞笑的是说保留15天或者30天的转股权力。这明显是压迫转债持有人转股。那么为什么是15天和30天,可不可以是300天,1万天?
正邦在创造历史,创造践踏中小投资者权力的历史,如果证监会连这都不管,干脆解散算了。
正邦此举如果成功,那么其它公司可以有样学样,必然导致可转债市场重估,伤害上亿投资者利益。
2
赞同来自: 乐在其中2018 、wdwonderone
@草草说说
我代表转债投资人支持你!不过证监会好像没有法院大,你最好如果成法院院长,另外有可能法院也没有制定规则的权力,你最好如果得再大几级。在破产重整是否受理这件事上,证监会有一票否决权。你不会连这点常识都不懂吧?:)
25
赞同来自: steven1521 、tctzff 、YmoKing 、憔悴损 、汪汪1 、 、 、 、 、 、 、 、 、 、 、 、 、 、 、 、 、 、 、 、更多 »
这不就是平常的做法吗?债还不了了,要么打折还你,要么你转成股份,以时间换空间。让你做个选择。
债转股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债权价值打折,一方面要对股权价值按破产企业重新定价。这就需要各方去博弈。
转债没转股之前就是个债,跟其他债权人没有本质不同特殊一点就是本来就有转股的权利而已。
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债不转股就等清算。现在有人入场重组,一般会提高债权的清偿比例。不转股可能提前拿到钱,当然是打个折。转股,有可能股权被稀释得所剩无几,也有可能像盐湖股份一样咸鱼翻身。
无论如何,破产案中要消除可转债这个不明确的因素,才能推进重组进程。这也是设定转股期限的原因。
这种情况下,选择持有债券还是转成股权,有没有价格博弈的空间,是个复杂的决策。幸好我没买,看看戏比较轻松。
债转股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债权价值打折,一方面要对股权价值按破产企业重新定价。这就需要各方去博弈。
转债没转股之前就是个债,跟其他债权人没有本质不同特殊一点就是本来就有转股的权利而已。
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债不转股就等清算。现在有人入场重组,一般会提高债权的清偿比例。不转股可能提前拿到钱,当然是打个折。转股,有可能股权被稀释得所剩无几,也有可能像盐湖股份一样咸鱼翻身。
无论如何,破产案中要消除可转债这个不明确的因素,才能推进重组进程。这也是设定转股期限的原因。
这种情况下,选择持有债券还是转成股权,有没有价格博弈的空间,是个复杂的决策。幸好我没买,看看戏比较轻松。
3
@mingmingniu
我认为正邦这个方案已经是和交易所,甚至证监会,商量过的了。正邦不太未经监管同意抛出这个方案的。整个破整的安排,包括转债的处理,都应该过监管的所以不存在证监会管不管,而这正是监管的意见如果我是证监会领导,就定一条规则:所有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受理前必须先解决转债问题,因为这涉及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若解决不了转债问题,证监会就不出无异议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