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关于转债提前到期的法理探讨

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现在正邦的是脑洞大开,借口第四十六条威胁转债提前到期。



我有两个疑问:
1、现在有人去对正邦提出破产申请吗?如果有人提了,法院在10日内做出了受理破产的决定了吗?
2、法院如果受理正邦的破产重整,和破产申请受理是一回事吗?

如果以上两条的回答都是“否”,那正邦实在是太坏了,妄图自己纂改整个可转债的规则和根基。搜特转债虽然垃圾,但至少不坏。

我的理解:
破产重整: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协商或法院的介入,进行债务重组,以实现债务的偿还和企业的经营恢复。
破产申请受理:是指法院是否接受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阶段。

现在正邦的逻辑是 “受理破产重整”= ”受理破产申请“ 是我理解错了还是正邦错了?
发表时间 2023-05-25 23:14     来自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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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草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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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现在的情况,法院是否受理他作不了主,要申请破产是分分钟可以做到的事。
下修是股东的权利不是义务,是否下修股东要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
下修就能解决转债持有人的问题吗?第一下修股票还是要下跌,第二低价买的可能会回本,高价买的还是亏。
转债持有人现在无非就是可以阻挠破产或重组的进行,借以要求股东让利。就算下修了,只要转债还在交易,就会有人亏损,就会有人继续要求下修,还是解决不了问题。
2023-05-26 08:46 来自浙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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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xj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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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逃废债????
2023-05-26 06:28 来自四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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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x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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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号:2023—072 《关于召开“正邦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要求召开会议,讨论“正邦转债提前到期”问题。给出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问题一
翻遍正邦公告,并没有找到正邦被起诉申请破产的公告,请问正邦科技是否有应该披露而未披露的公告?是谁起诉申请正邦破产?

问题二
正邦目前只是公告法院可能受理其破产重整,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这里的”破产申请受理“和”破产重整受理“是否同一法律含义?如果是,请正邦出示法理依据。

问题三
”破产申请受理“和”破产重整受理“如果不是同一法律含义,请问正邦为何在历次公告中语焉不详,既然”破产申请受理“目前子虚乌有,正邦为何急急忙忙要求开会讨论转债提前到期问题?由此导致的投资人重大损失是否应该给予赔偿?由此混淆搅乱可转债整体规则导致投资者思想混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023-05-26 02:04 来自加拿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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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磊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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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有一个高法出的纪要
2023-05-26 00:22 来自山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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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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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正确,有的人就是坏,还说啥支持投票。

1、会议延期举行。
2、先下修,下修后再举行。
3、增加转债保护相关议案。
4、如不改期,先统一全部投反对票。
5、积极各个渠道举报,看我的回复,证监会、深交所、信访,江西证监局等等。
2023-05-25 23:32 来自广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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