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们不发公告就表示不下修。
问:我知道,那是5天后董事会决定的事,我问的是今天怎么没有发布风险提示公告?你知道去年7月交易所出了一个新的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触发下修的当日开董事会讨论是否下修,并且提前5个交易日发布风险提示么?
答:我们看了交易所那个指引,不开会不发公告就是不下修。
问:但是我电话咨询了交易所,答复是不管5天后是否开会和发公告,今天必须要发风险提示公告。
答:我们的辅导老师(注:上市公司证代一般把交易所工作人员称作老师)给我们的指导是这两者是一体的,所以可以都不用发公告。
完了,我打电话的只是深交所客服电话,人家辅导老师是专门管他们的。所以我压不住他。
于是我又换了一个问法。
问:那如果你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下修,会提前5个工作日发提示性公告么?
答:那是当然。
问:所以说,你们今天不发提示性公告,就是5天后肯定不会开董事会讨论下修的事情咯?
答:是的。(意识到不对)不是,我不知道。
问:可是你刚才说,如果开董事会,一定会提前5个工作日发提示性公告的。
答:。。。
问:就是说,你们把5天后的一个重大事件,通过不发公告的方式,巧妙地提前泄露给了公众。而且根据上市公司规定,任何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都必须首先通过交易所平台予以披露,而你们显然违反了这一点。我会去交易所举报你们这种违规行为的。
此处,隐藏了上市公司名字,因为达到下修条件而不发提示性公告的上市公司太多了,很多还是去年7月新规以后才触发下修条件的公司。这些公司要靠大家一个一个举报起来才会逐步走上正轨的。
关于健帆今天的这个预告,也是有疑问的:健帆那个证代就欠打,多打几次就老实了。自己不懂规则还瞎解释,要交易所老师教她做人。
1、早就满足15天了,为何现在才发预告?(它发的预告中也明显说了已经15天满足条件),按理说昨天(甚至更早)就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了。
2、既然之前早就该发预告,而没有发,按规则,是不是后面就不允许下修了?
我打了公司电话,看来他们也是有很多不同理解的;
1、上市公司认为,一定要数满30个交易日,而不管之前是不是早已经满足15个交易日了。这一点,鉴于之前有其它...
1、早就满足15天了,为何现在才发预告?(它发的预告中也明显说了已经15天满足条件),按理说昨天(甚至更早)就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了。
2、既然之前早就该发预告,而没有发,按规则,是不是后面就不允许下修了?
我打了公司电话,看来他们也是有很多不同理解的;
1、上市公司认为,一定要数满30个交易日,而不管之前是不是早已经满足15个交易日了。这一点,鉴于之前有其它公司也是类似的计数方法,我们就不多做争论了,这属于规则上不够精确的地方。到明天就数够30交易日了,到时候看看吧。
2、但有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如果到明天算30交易日,那它今天发这个预告就是明显延误了,因为要提前5个交易日。对此,电话那边的人没有异议。那么,既然5天前该发未发,是不是就不允许下修了呢? 对方的回答是,是否预告与是否开董事会没有必然关系,意思是不预告它也可以开会审议。她还说,各个上市公司都有不同理解,还称之前就有类似案例(我反正是不知道有)
我只能再次感叹,交易所规则的执行细则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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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转债没有这条规则,满足下修条件后,随时可以决定开下修董事会。
这条规则诞生,是上市公司提出的吗?显然不是,没有这个动机,只可能是转债投资者提出的,要求对下修和不下修都更详细些,要有更多提示,这样可以避开很多明确不下修的转债,也可以在下修前得到提示,提高资金利用率。
那么上市公司为什么对此无异议呢?因为这对上市公司也有好处。不公告即默认不下修,而明确了不下修,就能大大减少被投资者骚扰;下修的话,只不过提前多发一条即将满足条件的公告而已,都提醒你了,就不要再来抱怨突然下修了。
监管层呢?当然也开心。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开心了,监管层的被骚扰量当然也会大量减少。
因此诞生了这么一个多赢的规则。
楼主也说了,上市公司都是有证券公司人员指导的,指导人员上面也是有监管层的老师的,包括交易所的,可能也有证j会的。大量公司不发公告来默认不下修,并不是一个私自的行为,而是经过指导人员向上确认,向下鉴定后的行为。这是符合该规则初衷的。
试想,如果一开始规则就是以楼主目前的要求来,该规则还会诞生吗?不可能呀。
楼主拿出了交易所短信截图,似乎就是铁证,而且是尚方宝剑。那么为什么现在甚至连交易所都开始转变初衷了呢?
从这个帖子里,也许就可以看出最可能的原因,至少是主因之一,就是楼主甩出的“提前泄密”这顶大帽子。
这是一顶谁都不敢戴的大帽子,谁戴就能把谁压死。
再来推演一下,按照楼主要求执行的后果。
大部分发行转债的上市公司会遇到符合下修条件的状况,要仔细数天,数次,每次还要公告,还可能持续数年,必然怨声载道。
而大量转债投资者也得不到任何好处,规则不但形同虚设,还大大增加了数次麻烦,必然也是怨声载道。
那么,交易所和证j会耳边就会一直嗡嗡了。
此外,既然是下修的必须条件,那么所有转债说明书的下修条款里,都必须对此做出补充修改。
请问,这样的话,转债步权证和分级基金后尘,还会远吗?
楼主信誓旦旦说,要让某公司发公告,要使其下修,从而在其身上大赚一笔。
就算被逼出公告了,不下修还是不下修呀,怎么就能大赚一笔呢?恐怕是一厢情愿吧。
就算按你的要求执行了,公司也真的下修了,你也真的大赚一笔了,可是从此鲜见新发转债,甚至不再有转债了,影响那么大,你就开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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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药是明牌,投诉不投诉意义不大。那天我投诉亚药是因为那个接电话的一口浙江腔,讲话特别快,像倒豆子一样,噼噼啪啪讲了一大堆,好像她多有理似的。我估计是因为那天给她打电话的投资者太多,她以为我跟其他投资者一样好糊弄。本来只是善意想提醒一下她,结果反被她一顿数落,一生气才去深交所投诉的。这种投诉纯粹是浪费电话费,解气罢了。但是我主帖里的这家上市公司可不是亚药,而且投诉它的意义很大,我也是花了相当的心思...哈哈楼主很刚啊,支持。
《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仅语文不好,数学不好,看图识字也不行。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
图也给你贴了,装不识字是吧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修正转股价格的,应当及时披露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修正前的转股价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修正转股价格履行的审议程序、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上市公司不修正转股价格的,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本次触发修正条件的次一交易日重新起算。
@cgle9169 @我来鸟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按规矩必须法公告的如果不发也要说明缘由这才是“应当”,你可以不发但不能沉默啥都不说。说明什么缘由呢?说不下修,因此不公告?那不公告不就说明不下修了嘛。干嘛一定要脱裤子仿皮呢?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这句就已经清楚解释了“应当”,不是“必须”。
这个“起算”,没有进一步说明,引起了歧义。我认为“起算”后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下修,而有的人认为“起算”就是每15/10/30算一次。老天,如果一家公司转债刚上市就符合下修,中间都不打算下修,直到最后一年才决定下修,这样算次要算5年左右,这有任何意义吗?而如果按楼主说的还必须每次公告,你还去盯着他,烦都烦死了,有什么实际意义?任何制定规则的原则都根本不允许这么搞啊。
交易所的短信表明,他们自己也对规则搞不清楚。交易所和ZJH的人对某些规则自己也搞不清的先例,又不是没遇到过。我就记得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发的企业债被当作公司债,代码和归类搞错(大股东名称和上市公司名称一样,后缀的集团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这里有人提出后,负责债的中金反应不过来,还开会研究了老半天。交易所恐怕也是被搞昏头了。
说到现在都是对规则的歧义,具体的清楚表明“必须公告”的规则呢?
健帆生物:楼主怎么说你呢,又犟又不肯学习
自 2023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低于
当期转股价格的 85%。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这个公司也乱来了。从4月24日至6月5日,公司明明有28个交易日低于当前转股价的85%,他们胡扯有15个交易日,...
赞同来自: cile
自 2023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低于
当期转股价格的 85%。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这个公司也乱来了。从4月24日至6月5日,公司明明有28个交易日低于当前转股价的85%,他们胡扯有15个交易日,这下怎么数日子?都15个交易日了,怎么还用“若”这个词?
这样的公司还没打疼。大家继续打。。。
赞同来自: 小廖
希望楼主能把你说的必须公告的规则贴出来,那就没有任何异议了。
个人认为,交易所短信出现公告“晚”这个歧义,还是牵涉到了@showhand说的那个问题,即:如果在10/30没有公告,而在11/31公告,算不算晚了?是否需要重新算“次”?
随便复制一条下修规则: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
个人认为只要符合这个下修条件即可,不用重新算次。
当然,如果确实规定必须公告,那么肯定有“次”,就必须严格计算,晚一天就得重新算次。
我认为应该不可能会有这条“必须公告”的规则,如果有的话,是规则制定者严重的失误,把一个多赢的规则变成了多输。
语文数学确实都不好,但并不想冒充大神的人,给你找来了公告,6.1的:说明投诉有效了,这下上市公司乖了。。。她要敢再晚一天发我还投诉她
四、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
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6月1日,公司股票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6.00元/股的85%,即5.10元/股的情形,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若触发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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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我投诉亚药是因为那个接电话的一口浙江腔,讲话特别快,像倒豆子一样,噼噼啪啪讲了一大堆,好像她多有理似的。我估计是因为那天给她打电话的投资者太多,她以为我跟其他投资者一样好糊弄。本来只是善意想提醒一下她,结果反被她一顿数落,一生气才去深交所投诉的。这种投诉纯粹是浪费电话费,解气罢了。
但是我主帖里的这家上市公司可不是亚药,而且投诉它的意义很大,我也是花了相当的心思要在它身上赚一笔的。所以暂时隐去公司名。等深交所答复给他们谴责之后我再公布答案。
大家不要被某些人带歪了,这些人不是语文不好,也不是数学不好,而是人心已经黑了。某些人就不要冒充什么大神在这里解读规则了,看看交易所是怎么答复的:给大家看之前的一条短信: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的关注,对于您反映亚太药业(002370)的问题,我所第一时间要求公司自查并提供书面说明。因公司证券办工作人员疏忽,造成公司于5月12日收盘后才披露《关于亚药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信息...哈哈转债投资者还是挺猛的
交易所:你下修吗?亚药答:下修。交易所:下修的话,是得公告,可是你被投诉公告晚了。亚药:我自查,这次就先不下修了。
交易所给你发那条短信。
6.1亚药出公告,还是得下修呀。
补充:本人不想冒充大神,自知能耐有限不可能,也不想成为大神。只是在JSL年头长,扯淡多罢了,混了个脸熟罢了。
第十五条 【修正转股价】上市公司应当在触发转股价格修
正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
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
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
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四、关于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具体说明
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6月1日,公司股票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6.00元/股的85%,即5.10元/股的情形,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公司拟于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 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同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未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召开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四、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亚药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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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就不要冒充什么大神在这里解读规则了,看看交易所是怎么答复的:
给大家看之前的一条短信:
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的关注,对于您反映亚太药业(002370)的问题,我所第一时间要求公司自查并提供书面说明。因公司证券办工作人员疏忽,造成公司于5月12日收盘后才披露《关于亚药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的情形。我所对公司予以口头警告,督促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处理好投资者关系,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再次感谢您的关注。
这只是晚了一天披露的后果,而我打电话的这家上市公司一直拖到今天还拒不披露公告,我在耐心等待交易所的答复。
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一直未发公告,一直长期保持符合下修条件的状态
有的人认为一直保持此状态,还是属于“本次”,这是错误的。如果状态一直保持下去还是算“本次”的话,大多数烂股岂不是不可能下修了。
“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就已经是“本次”了,本次不下修,不影响之后的下修。
在一个长期连续符合下修条件的状态下,@showhand认为要再把它按每30或20个交易日分成若干“次”。规则对于这一点的确没有明确说明,但是请问,这么做有什么必要?任意时间只要公告已经15日或25日满足条件,再过5天开董事会,就可以了呀,这样并不违反规则呀。
@聪明的柚子树
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这句话的意思很明确呀,不公告代表不下修。所以前面用的词是“应当”,而不是必须。
有一点我是说错的,规则里没有“至少”。一旦决定开下修董事会,那么5日前必须有公告。若没有公告,则属于“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即使私自开了董事会,也“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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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上市公司大股东是不是要每天发布一个公告说我近期没有减持的计划呢?显然不需要。
上市公司在首次满足下修条件的时候,发了一次公告,然后过了一两年,突然开董事会说要下修。这时候楼主又要叫了,这样不行呀,哪能这么突然,董事会前5天必须要有公告。但是,公司是完全符合规则的呀,至少提前5日,人家没犯规呀。我有不同意见,他提前100天预告的确是满足了“至少”提前5天,但它很有可能违背了另一个规则(为什么是可能,因为规则上没说清),那就是: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设想100天以前预告了可能会满足,那么95天前应当就已经满足,如果不发任何公告的话,那就代表“那一次”不下修了。那么,下一次又重新开始计数了是不是得算成新的一次?还要不要发预告? 一次预告是否允许跨越多个条件周期?这个规则可没说清楚。
考虑到我们的每一次下注的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我们的确希望:每一次下修的前5天(不能更长),一定要看到预告。如果有公司预告之后5天无公告,100天却突然下修,这样打破5天约束的坏处就是增加了我们的判断难度
2.发了提示性公告,投资者自己斟酌判断。
楼主是想每次满足都让上市公司发一遍,那岂不是一年要发几十遍了,上市公司累,投资者更累,搞不懂啊,这是双输局面!现在的情况不是很好么,要像你说得做,博下修根本无从下手啊!
如果大股东正面挽救,积极解决转债,谨慎谋划,那么净资产降到合适位置,起码阶段性向100接近是大概率可以实现的。至于最终结果如何,那就是又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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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责怪公司“不发提示性公告,就是5天后肯定不会开董事会讨论下修的事情”,“把5天后的一个重大事件,通过不发公告的方式,巧妙地提前泄露给了公众”。
熟悉我的人知道,我就经常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来做到三知道,“巧妙地提前泄露给了公众”这样的事情并非难得一见,而是经常有。只不过大多数人由于缺少认知,缺少逻辑的串联,缺少对规则的熟悉,所以无法做到让自己知道。
再如,前期有个帖子问,为什么帝欧转债如此大幅下跌。其实公开数据明摆着的,数据虽然不会开口说话,但实际上已经什么都说了。
再如鸿达正股跌破净资产,实际上就相当于打开了转债大幅下跌的大门,这是再清楚不过的关键环节呀。鸿达如果23年报来个大幅亏损,使净资产下降到一定程度,无需下修就反而能使转债价格上涨到接近100。这都是明摆着的嘛。
与“把5天后的一个重大事件,通过不发公告的方式,巧妙地提前泄露给了公众”所对应的,是如果一家已经处于符合下修条件较长时间的公司突然决定下修,则必须先发公告,那么同样“巧妙地提前泄露给了公众”呀。(这样让你知道的实例,之前已经有过,具体是哪个转债我记不清了)
再来看看,如果真的按楼主的要求做,会发生什么:
上市公司在首次满足下修条件的时候,发了一次公告,然后过了一两年,突然开董事会说要下修。这时候楼主又要叫了,这样不行呀,哪能这么突然,董事会前5天必须要有公告。但是,公司是完全符合规则的呀,至少提前5日,人家没犯规呀。如果你要求董事会前5天必须要有公告,那么之前的公告何必发布呢?麻烦了公司,你又得到了任何好处吗?
如果上市公司股价始终在符合下修条件的区间徘徊,公司按楼主的要求,每次符合条件都公告,一年公告了几十次。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上市公司,你愿意这么脱裤子放屁吗?作为转债投资者,你又得到什么好处了吗?非但没有好处,甚至比脱裤子放屁更糟糕,本来可以让自己知道即将下修,现在成了“狼来了”,你根本无从知道了。
上面有的人说,既然不想下修,就直接公告时间长一些,比如一年内不下修。上市公司其实也常常要靠天吃饭的,下修会稀释股权,当然不愿意轻易下修,可是市场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提供机会,比如产业风口,产品大幅涨价,莫名撞上概念等,当机会可能来临时,如果被不下修公告限制着,你说冤不冤?
难道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规则里“应当”的意思,就是不能随便下修,要至少提前5天说明。所以楼主说公司违规,根本不成立呀。我当初看到这条规则感到很开心,真没想到居然会有人要把这个多赢的规则破坏,真是吓坏我了。
像小卡这样能够看清事物本质,并从多个角度,与上市公司进行有理有利有节,争取共赢结果的人很稀少,建议大家多看看小卡的文章,多学习他分析思考的方法。对市场有什么看法和建议,希望大家先在JSL说说看,听听不同意见,不要自说自话就去怼上市公司或上书Z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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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按规矩必须法公告的如果不发也要说明缘由这才是“应当”,你可以不发但不能沉默啥都不说。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你要贴要贴全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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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发风险提示公告,触发下修5天后是否可开董事会?我的理解是不可以。
2.触发下修日以后是否随时可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5日后开董事会讨论是否下修。按道理应该可以,实际上好像也可以。
实际上只要规定开下修董事会前提前5日公告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