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20日关于召开正邦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暨风险提示的公告里面的相关议案严重违法、违规,漠视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随意践踏相关证券法规定。正邦公司公告内容中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若南昌中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正邦转债”将于公司重整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我们认为企业法相关规定只是规定相关债务提前到期。而正邦公司偷换概念,单方面提出议案要求债权人投票通过。我认为于情于法都是不通的,理由如下:
第一,可转债的交易和转股权是证券法相法规定赋予投资人的权利,而正邦公司以企业法破产重整,债务提前到期名义,剥夺证券法赋予投资人的交易和转股权,同时设置各种投票障碍,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情的行为。
第二,如果终止交易和转股权是法律规定的话,投票有用吗,到底是法大还是投票大?
第三,既然投票可以决定什么时候终止交易和转股的话,说明相关法律就没有规定破关重整,可转债就必须终止交易和转股。按正邦公司说的为了免得收到判决书后突然停止交易和转股,所以申请投票延长15和30天的交易和转股权。那请问正邦公司为什么不投票延长三年或者延长到其可转债到期?
综上所述,按说正邦转债是不需投票的,债务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偿债,欠债还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传统。但鉴于正邦公司目前的现实困难,相信债权人也会愿意与正邦公司同甘苦,共渡时坚,静待公司重整成功。
我们认为企业法相关规定只是规定相关债务提前到期。而正邦公司偷换概念,单方面提出议案要求债权人投票通过。我认为于情于法都是不通的,理由如下:
第一,可转债的交易和转股权是证券法相法规定赋予投资人的权利,而正邦公司以企业法破产重整,债务提前到期名义,剥夺证券法赋予投资人的交易和转股权,同时设置各种投票障碍,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情的行为。
第二,如果终止交易和转股权是法律规定的话,投票有用吗,到底是法大还是投票大?
第三,既然投票可以决定什么时候终止交易和转股的话,说明相关法律就没有规定破关重整,可转债就必须终止交易和转股。按正邦公司说的为了免得收到判决书后突然停止交易和转股,所以申请投票延长15和30天的交易和转股权。那请问正邦公司为什么不投票延长三年或者延长到其可转债到期?
综上所述,按说正邦转债是不需投票的,债务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偿债,欠债还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传统。但鉴于正邦公司目前的现实困难,相信债权人也会愿意与正邦公司同甘苦,共渡时坚,静待公司重整成功。
0
按照法律,确实是法院裁定重整日,即暂停可转债交易,正邦的操作没问题啊。延长了交易和转股期,蛮好的!既然都到这个阶段了,10家意向投资人,大概率几个月内要正式重组了,转债单日暴涨20%的日子可以期待!
1
赞同来自: 三勾
@xuyongnn
如果真如公司说的开会是给15天和30天的缓冲,是好心?------那投票干啥? 这个需要投票吗? 如果是好心, 投票否决一样可以给啊, 好心还需要投票?------ 毫无疑问, 这个不投票直接剥夺转股权是有疑问的。 至少法律上没有那么明确,否则公司直接到期,如果想给15天还是30天公司说了算, 根本不需要征询转债持有人,也不需要开会投票。------ 反过来说,既然公司要开这个持有人大会来表决...转股权是以能到期偿付为前提的,否决这个议案,从法理上没有问题,就是可转债的债权人坚持要求到期偿付,如果重整方不能接受,就破产清算。但大股东掌握投票流程等资源,普通转债持有人难以形成合力,否则也可以这样赌一把,这条件也不一定没有重整方进入,退一步说,就算破产清算也认了。
5
赞同来自: windlike 、fengqd 、tim437126634 、redearth
正邦害怕直接到期,多出一大堆小额债权人。小额债权人,破产重整不签字同意,重整根本进行不下去。要不就小额刚兑。不是这个原因,正邦早就直接按破产到期走了。
0
对对对,企业破产了也不能阻止你们债权人讨债的权利,企业破产也要让你们拿着一个空壳转债就交易。
你们最大!
15天和30天的缓冲,如果被否决,那应该就是直接到期没有缓冲,而不是有些人以为的只要否决了,正邦转债就一直交易下去,不管正股是不是破产了。
你们最大!
15天和30天的缓冲,如果被否决,那应该就是直接到期没有缓冲,而不是有些人以为的只要否决了,正邦转债就一直交易下去,不管正股是不是破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