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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正邦·深交所股票·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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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ST正邦 公告编号:2023—103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7月20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邦科技”)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01破申49号】,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赣01破16号】,南昌中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因南昌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
(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7月2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正邦”,证券代码仍为002157,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4、南昌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2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天利”“天利公司”)出具的《破产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锦州天利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及法院裁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77)。随后,公司每月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0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01破申49号】,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金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锦街5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粮食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粮油仓储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船舶代理,
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装卸搬运,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7月20日
裁定书案号:(2022)赣01破申49号
3、《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申请人正邦科技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注册登记机关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属于上市公司,本院对正邦科技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正邦科技对在清偿期限内未能偿还申请人天利公司债权的事实无异议,故申请人天利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有权提起本案申请。被申请人系上市公司,根据其对外公开的财务情况显示,正邦科技负债金额庞大,资产流动性不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临时管理人调查和协助,正邦科技具备重整价值,有一定可行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2023)赣01破16号的主要内容
2023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2)赣01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郑建军、魏忠、叶芳、杨斌、黄薪豫、叶子祥、邹小琴、毛雯茹、朱亦、罗林森、王学军、郑晓锋、王成杰、顾丹妮、万敏、张文慧、张月秋、廖宁、万磊、胡治群、姚洁、张坤峰、张易芝、焦祖严、谭娟、谭钰宁、黎安琪、曹洁,其中郑建军、魏忠、叶芳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郑建军、魏忠、叶芳
(3)联系方式:zbkjglr@163.com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在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7月21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正邦”,证券代码仍为“002157”,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期间管理运作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运作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3、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4、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0条、第9.4.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昌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赣01破申49号;
2、南昌中院《决定书》(2023)赣01破16号。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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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ST正邦 公告编号:2023—103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7月20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邦科技”)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01破申49号】,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赣01破16号】,南昌中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如公司2023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因南昌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
(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7月2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正邦”,证券代码仍为002157,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4、南昌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2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天利”“天利公司”)出具的《破产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锦州天利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及法院裁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77)。随后,公司每月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0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赣01破申49号】,南昌中院裁定受理锦州天利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金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锦街5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粮食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粮油仓储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船舶代理,
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装卸搬运,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7月20日
裁定书案号:(2022)赣01破申49号
3、《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申请人正邦科技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注册登记机关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属于上市公司,本院对正邦科技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正邦科技对在清偿期限内未能偿还申请人天利公司债权的事实无异议,故申请人天利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有权提起本案申请。被申请人系上市公司,根据其对外公开的财务情况显示,正邦科技负债金额庞大,资产流动性不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临时管理人调查和协助,正邦科技具备重整价值,有一定可行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锦州天利粮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2023)赣01破16号的主要内容
2023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2)赣01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郑建军、魏忠、叶芳、杨斌、黄薪豫、叶子祥、邹小琴、毛雯茹、朱亦、罗林森、王学军、郑晓锋、王成杰、顾丹妮、万敏、张文慧、张月秋、廖宁、万磊、胡治群、姚洁、张坤峰、张易芝、焦祖严、谭娟、谭钰宁、黎安琪、曹洁,其中郑建军、魏忠、叶芳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二)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郑建军、魏忠、叶芳
(3)联系方式:zbkjglr@163.com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在南昌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3年7月21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正邦”,证券代码仍为“002157”,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期间管理运作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运作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3、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4、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9.4.10条、第9.4.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昌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赣01破申49号;
2、南昌中院《决定书》(2023)赣01破16号。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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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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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前,法院出重整公告。受理和不受理。不会再推迟了。如果不受理,公司完了。如果受理,重整人公布。可以重整人提前公布。下周是决定正邦生死存亡的时候了。转债可能剧烈波动。30元——130元。
但愿平安落地。
但愿平安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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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oloo
http://bond.sse.com.cn/data/statistics/Statistics/debtstock/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查正邦是深交所的…我也没找到深交所的转股数据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