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药业限售股原值申报问题

大家关注下一下,宏源药业原值申报有问题。我经历了不少限售股原值申报,之前我最终的持仓成本都是按最后买入的几笔确认的,也没出现不对的情况,但这次宏源药业,我的申报成本是9.9不到,然而会计师事务所给我们确认的却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他们算出来的是7.9这样,这导致我解禁后每股要多交税金0.4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我已向宏源公司提出异议:他们事务所的依据是一个文件说对于分次取得的股份是按照加权平均计算成本的。没错,这个是对的,对于分次取得的股权的成本,当然是按照加权平均计算。但是他们没有理解这个分次取得股权的含义,对于已经早就抛掉的股份根本就不能算在分次取得的股份里边,之前已经抛掉的股份这部分的盈利与亏损都与之后的持有股份无关。我之前持有的股份在之后按照中登公司的股份过户规则(先进先出法)早就已经转让给了其他股东,这部分的盈利与亏损是我在新三板实现的,他是无需缴税的。真正要计算的成本是我还没有转让的持仓,也就是最后买入的几笔,这几笔的加权平均就才是我的持仓成本。申报原值的会所坚持认为对于转让的股份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成本,不承认先进先出法,这种情况大家有什么建议么?
发表时间 2023-06-28 21:59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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