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筑转债加速到期基本宣告重整成功,这对转债来说有喜有忧,喜的是重整基本宣告成功,加上大有数字昨作为重整方的想象力,正股应该有一段强烈的上涨预期,忧的是转债加速到期,没了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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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
转股期限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71号”文核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筑股份”)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发行了38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全筑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8,400.00万元人民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8号”文同意,公司38,4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5月19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全筑转债”,债券代码“113578”。
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受理预重整通知书》,受理全筑股份预重整一案。同日,法院 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 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 受理时视为到期”,若法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则未选择转股的 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全筑转债”将于公司破产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因《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未对重整程序中转股期限及交易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且法院是否受理公司 重整及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全筑转债”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 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 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全筑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 “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 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全筑转债”的转股期限至重整
受理之日起第30个自然日的下午15:00时,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特此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全筑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 年 9 月 15 日附件三:
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
交易期限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71号”文核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筑股份”)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发行了38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全筑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8,400.00万元人民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8号”文同意,公司38,4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5月19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全筑转债”,债券代码“113578”。
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受理预重整通知书》,受理全筑股份预重整一案。同日,法院 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确定上海市方达律 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 受理时视为到期”,若法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则未选择转股的 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全筑转债”将于公司破产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因《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未对重整程序中转股期限及交易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且法院是否受理公司 重整及受理重整的具体时间(即“全筑转债”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 此,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全筑转债”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 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全筑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全筑 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 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全筑转债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
受理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的下午15:00时,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
特此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全筑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 年 9 月 15 日附件四: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上海全筑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签名并盖公章: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年 月 日附件五: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于本次会议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委托有效期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备注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提案名称
该列打
编码
勾的栏
目可以
投票
《关于推选“全筑转债”受
1
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
√
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
议案》
《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
2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
后转股期限的议案》
《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
3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
后交易期限的议案》
委托人姓名及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码:委托人持有债券数量(面值100元为一张):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
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
转股期限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71号”文核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筑股份”)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发行了38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全筑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8,400.00万元人民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8号”文同意,公司38,4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5月19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全筑转债”,债券代码“113578”。
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受理预重整通知书》,受理全筑股份预重整一案。同日,法院 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确定上海市方达律师 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 受理时视为到期”,若法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则未选择转股的 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全筑转债”将于公司破产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因《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未对重整程序中转股期限及交易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且法院是否受理公司 重整及受理公司重整的具体时间(即“全筑转债”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无法及时行使转股 权利而造成损失,为可转债的转股保留较为充分的流动性缓释时间与空间,达成 可转债的风险处置目的,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全筑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 “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的转股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 议提议:若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全筑转债”的转股期限至重整
受理之日起第30个自然日的下午15:00时,自第30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债券持有人不再享有转股的权利。
特此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全筑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 年 9 月 15 日附件三:
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
交易期限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71号”文核准,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筑股份”)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发行了38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全筑转债”“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8,400.00万元人民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8号”文同意,公司38,4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0年5月19日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全筑转债”,债券代码“113578”。
2023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受理预重整通知书》,受理全筑股份预重整一案。同日,法院 作出(2023)沪03破申508号《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确定书》,确定上海市方达律 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 受理时视为到期”,若法院正式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则未选择转股的 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全筑转债”将于公司破产受理之日提前到期。
因《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未对重整程序中转股期限及交易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且法院是否受理公司 重整及受理重整的具体时间(即“全筑转债”到期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 此,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全筑转债”持有人提供流动性的风 险缓释空间及时间,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全筑转债”持有人会议,确定“全筑 转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的交易期限。现特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 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保留全筑转债的交易期限至自公司重整
受理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的下午15:00时,自第15个自然日的次一交易日起,不再交易。
特此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全筑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 年 9 月 15 日附件四: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上海全筑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持有人签名并盖公章:
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年 月 日附件五: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筑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于本次会议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委托有效期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表决意见与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效力视同表决票。
备注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提案名称
该列打
编码
勾的栏
目可以
投票
《关于推选“全筑转债”受
1
托管理人并授权参与公司预
√
重整及重整程序(如有)的
议案》
《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
2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
后转股期限的议案》
《关于确定“全筑转债”在
3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
后交易期限的议案》
委托人姓名及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码:委托人持有债券数量(面值100元为一张):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至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