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这是短暂的减持吧?减持是否要提前公告的?作为散户在被告知限售股大量被借出,多空可能极不平衡的情况下还会买这个股吗?这种是信息不对称的交易公平吗?
还是有公布我不知道呢?
还是有公布我不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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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不懂就是这个了,证券公司的经理以前就告诉我,出借方可以提前收回股票。
特别是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时候,不可抗力,需要投票的时候,出借方可以无条件收回股票(转融通细则里应该也有这条,可以网上找找看),哪怕你和他签订了182天的融券期限,他也可以提前收回股票。(这里面涉及一个套利点,提前收回券,引发的股价大涨)
融资融券合同里好像也有,我回去找找看。合同我早扔了,但是我记得是有一条关于提前回收券的准则的。不管是普通的融资融券,还是专项合同,都可以找找看
特别是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时候,不可抗力,需要投票的时候,出借方可以无条件收回股票(转融通细则里应该也有这条,可以网上找找看),哪怕你和他签订了182天的融券期限,他也可以提前收回股票。(这里面涉及一个套利点,提前收回券,引发的股价大涨)
融资融券合同里好像也有,我回去找找看。合同我早扔了,但是我记得是有一条关于提前回收券的准则的。不管是普通的融资融券,还是专项合同,都可以找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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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问题。
即使先不考虑被融券卖出、被第三方转让所有权的情形,大股东股权出借,也跟质押、法院冻结等性质一样,暂时失去控制权,需要公告。目前为止我没看到过公告。
其次,出借后被第三卖出的部分,所有权此时已发生实质变更(已登记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投资者名下),无论持续三个月还是半年,都已经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应该公告。
再次,上述所有权发生了变更,买入了限售股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就拥有了投票权,那么原来的限售股东还有这部分的投票权吗?这又是“转融通”怪胎造出的新矛盾!一个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可以凌驾推翻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证券法》?
即使先不考虑被融券卖出、被第三方转让所有权的情形,大股东股权出借,也跟质押、法院冻结等性质一样,暂时失去控制权,需要公告。目前为止我没看到过公告。
其次,出借后被第三卖出的部分,所有权此时已发生实质变更(已登记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投资者名下),无论持续三个月还是半年,都已经影响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更应该公告。
再次,上述所有权发生了变更,买入了限售股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就拥有了投票权,那么原来的限售股东还有这部分的投票权吗?这又是“转融通”怪胎造出的新矛盾!一个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可以凌驾推翻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