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3〕15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维护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三、本通知所称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所称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
五、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以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为基准,但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计算在内。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本通知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本通知执行。
七、2023年8月27日前,股份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或已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减持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八、相关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通知的,本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通知
深证上〔2023〕92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四、本通知所称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所称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股票收盘价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分别向后复权计算。
六、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以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为基准,但净利润为负值的会计年度不计算在内。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本通知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本通知执行。
八、2023年8月27日前,股份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或者已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减持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九、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通知的,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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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股东减持会是一个问题?因为打压了股价。所以说,全流通发行上市才是唯一的办法,但,那是不可能滴。。。
为什么股价会被大股东的减持打压?因为高估,所有人都知道股票不值这个价。
所有人都把股票当成筹码,玩的是博傻游戏。结果筹码最多的那个人不玩了,其他玩家的愤怒可想而知。
这是又是一场人定胜天的闹剧,注定是一地鸡毛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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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规范发布后是否就能成为正式规章制度呢?不行的。2006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付出了对价,实现全流通,是中国股市重大成就之一。减持新规实际上是开历史倒车,动了权力资本的根本利益,注定受到猛烈的反扑。上届那位批判野蛮人,结局如何?限制减持,那是某某公敌,且看吧。。。国务院调迁陈华平从深交所党委书记到证监会当副主席。且看我的预感明年3月换届时是否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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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资本市场缺少了一些顶层设计,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阶层严重不对等,后续的补救措施也是聊胜于无,所以时不时管理层不得不出来救市和打补丁。
改革再难,也是需要一些人站出来。不然勤奋和不辞劳苦的人民的血汗迟早要被一些人吸干,通过股市房事,私下勾当等等;有困难时,它们逃之夭夭,留下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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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的对象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A股2021年有174家无实控人,目前约有321家公司无实控人,到明年看这个数字会不会增加。应该很快就会看到:新上市的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份,只比2、3股东多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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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后门怎么开
1处罚级别低,减持20亿,罚5000万,我想只要读过小学的都不难算出该如何选择。
2 8月27号钱质押的股票,这些股票都是可以按违约处理,违约处理减持又是正当的。
3 转融通,把股票高位转融通卖干净,然后把企业搞破产,再以低廉价格买入。
4 关联交易,比如像2023年的9月,昆仑万维收购8月份成立的公司,反正董事要么是自己人,要么就是吉祥物,至于证监会监督,呵呵。
5 搞代持,只要比第一大股东少一股,那么理论上他可以毫无顾忌的减持乃至清仓。至于怎么做到,这个非常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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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等级是:证券法 > 规章规范 > 临时规范 > 窗口指导意见
这个文件的效力等级是临时规范,就是说,减持按交易所以前的规章制度都是合规的,现在交易所临时修改规章,变不合规了。所以交易所也不能出台什么处罚措施,只能是“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上次东方时尚减持,处分就是自律监管措施,即回购+道歉。新规后的减持案例仅此一例,处罚还有待观察。(东方时尚董事长被抓,应该与减持无关,罪名是涉嫌操纵市场,那是违反证券法了。我乐家居减持,按以前的规章就是违规的,所以能实施纪律处分,罚了2倍。)
总的来说,违规处分没有形成管理闭环,是有缺陷的。但不管怎么说,限制减持比不限制进步多了。
限制减持是关小了出水口,至于市场没反应,我认为是入水枯竭了。一是房地产衰退,信用货币创造不出来;二是经济形势不好,居民手头没钱;三是外资持续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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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后还有漏洞,相信也会跟着堵上的,要看到监管的决心,不是以前搞脑筋急转弯那个初级阶段了。
至于处罚,力度不会低,有我乐这个案例在,没有哪个大股东还敢违规减持的,你要提前披露计划,明显钻漏洞的,很容易被发现、被叫停。
都做成上市公司大股东了,不是租房子敲键盘的,不会不懂在特定的时间一定要讲政治的道理。
关注这个帖子下面的回复,越是悲观,底部的成色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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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感觉还是有漏洞,估计以后还要打补丁。对于长期破发的股票,大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抽屉协议,用质押爆仓实现变通减持。
七、2023年8月27日前,股份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或已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减持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就这样了吧 - 没事多看动物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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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寄希望于外部给人渣加约束,不如直接不跟人渣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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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2021年有174家无实控人,目前约有321家公司无实控人,到明年看这个数字会不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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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似乎对任何利好都钝化了,没人讨论了限制减持、卖出、做空在此阶段属于利空。
我估计应该是市场底部了
市场化改革倒退造成的衰退预期是本轮熊市的主要原因。
限制减持、卖出、做空强化了衰退预期。
尤其是限制减持,加剧了大股东和散户的利益冲突,大股东会更频繁地通过多元化投资等变态的方式套现,同时不可避免地损害公司价值,造成更进一步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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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发行不再与控股股东利益一致
亏损企业、没有利润分红的控股股东要想着把企业做好,而不是把股价炒高
控股股东恶意把估值做高的意愿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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