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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2020年3月26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交易“*ST跨境”等23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4348.68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43216.8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3734.6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35747.44万元。
“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2020年3月26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交易“*ST跨境”等23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4348.68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43216.8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3734.6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35747.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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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处罚的情形是:
(a)A把自己名下的账户借给B操作;
(b)B把自己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给A的银行卡,然后入金A的股票账户;
(3)B通过B和A的股票账户对倒、哄抬股价;
所以,如果只有情形a(如代亲戚朋友操作)、情形a+b(如直系亲属之间)会不会被处罚?
不得不说,现在大数据分析太厉害了。
(a)A把自己名下的账户借给B操作;
(b)B把自己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给A的银行卡,然后入金A的股票账户;
(3)B通过B和A的股票账户对倒、哄抬股价;
所以,如果只有情形a(如代亲戚朋友操作)、情形a+b(如直系亲属之间)会不会被处罚?
不得不说,现在大数据分析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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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stone
有涉及*st的,有公司借员工炒股的(猜测是维持股价),也有买一百多万买完500多万的(热门股)。
都属于重点监控的股票,甚至都影响股价了。
里面根本就没有散户。
这个是查其他案子顺便查到的,还是特意查到的?很容易看明白。
有涉及*st的,有公司借员工炒股的(猜测是维持股价),也有买一百多万买完500多万的(热门股)。
都属于重点监控的股票,甚至都影响股价了。
里面根本就没有散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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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某等人违规出借证券账户案(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5、26号)。本案是一起违规出借证券账户的典型案例。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庄某、俞某将本人证券账户借予沈某使用,沈某利用二人账户违法交易“普丽盛”股票,庄某、俞某被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2021年3月至5月,无锡某公司按照实际控制人陶某伟的安排,筹措大额资金转入该公司借用的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的6个证券账户。上述5人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买卖2只股票,交易实际亏损由公司承担。证监会某派出机构对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5人违法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3. 王云燕、张蕾和李忠系石横特钢工作人员,按照石横特钢财务部安排,三人陆续自2015年及2016年开立证券账户并交石横特钢使用。账户银行卡和U盾由石横特钢出纳保管,账户资金是石横特钢自有资金,石横特钢财务部负责操作转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云燕、张蕾、李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2.2021年3月至5月,无锡某公司按照实际控制人陶某伟的安排,筹措大额资金转入该公司借用的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的6个证券账户。上述5人按照陶某伟指令操作各自账户买卖2只股票,交易实际亏损由公司承担。证监会某派出机构对华某帆、宋某、胡某、王某、杨某5人违法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3. 王云燕、张蕾和李忠系石横特钢工作人员,按照石横特钢财务部安排,三人陆续自2015年及2016年开立证券账户并交石横特钢使用。账户银行卡和U盾由石横特钢出纳保管,账户资金是石横特钢自有资金,石横特钢财务部负责操作转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云燕、张蕾、李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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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不移
看处罚决定书写得就比较清楚了,主要是资金流向。那么我平安无事,应该不是由于单一券商不超3个,而是资金流向毫无问题。我的账户主要是直系亲属,而且除了我个人的账户,其它几个几年了也没任何一笔资金的出入,如果这样也罚,那真的要大量销户,古灾恐怕不可避免,管理层绝不会干这种傻事。非直系账户,也只有我丈母娘的账户有资金出入,但我真的是代操作,资金流向与我一点关系也没有。至于单一券商不超3账户,虽然只是传说...一般都不会查,但是如果比方说你惹上麻烦了,比方说得罪政府了,得罪监管机构了,得罪券商了,就会比较麻烦。现在大数据这么厉害,你操作不同的账户,不可能不知道。你的IP地址,你的位置信息都可以查得到。上次有一个案例是一个券商的人员用他亲戚的账户就被通过位置信息查出来了。现在的人基本上都是透明的,你每天在哪里干了些什么其实都瞒不过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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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lule - 满招损 谦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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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了下新闻,成交量跨亿了,所以表面是 借用亲属账户,实际是 哄抬股价吧
什么时候新闻 出来 ,借用老婆账户,买了100万市值的股票 打新股打新债做做网格什么的,然后没收违法所得的话。
咱么就乖乖注销账户吧
什么时候新闻 出来 ,借用老婆账户,买了100万市值的股票 打新股打新债做做网格什么的,然后没收违法所得的话。
咱么就乖乖注销账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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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敏、郑力)
经查明,当事人周敏、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8月11日,“郑力”广发证券账户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泉路营业部。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郑力将“郑力”广发证券账户出借给周敏使用,累计买入股票561,800股,买入成交金额1,458,912元;累计卖出股票749,300股,卖出成交金额5,125,484元,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6,584,396元。前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与周敏存在密切联系,账户由周敏控制使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周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郑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这份处罚决定中涉及的金额并不大,而且借入和借出的人都被处罚了。
经查明,当事人周敏、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8月11日,“郑力”广发证券账户开立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泉路营业部。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郑力将“郑力”广发证券账户出借给周敏使用,累计买入股票561,800股,买入成交金额1,458,912元;累计卖出股票749,300股,卖出成交金额5,125,484元,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6,584,396元。前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与周敏存在密切联系,账户由周敏控制使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周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郑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这份处罚决定中涉及的金额并不大,而且借入和借出的人都被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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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不移
之前是说,单一券商不超过3个没问题,我也是这样做的,两家券商各3个账户,另一家1个账户,目前为止一直没事,就是不知道接下来是否依然太平无事。兄弟,你这司法解释太厉害了。国内有100多家券商,每个开3个,够武装一个营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是彻底废止了。
案例中的人,估计单一券商超3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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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lule - 满招损 谦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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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还好,可以理解为代为操作
旁系以外就不要搞了
旁系以外就不要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