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鄙人折戟阿里,今早已割。因为今年大幅加仓了港股,除了离岸的一些资金,又在A股通过ETF持有了不少的港股基金,比如恒生医疗啊,香港红利,恒生高息,港股创新药等等。
现在有一个想法,因为有红利税的原因,高息部分是不是尽量在港股券商购买。而成长部分(即分红很少的那些)尽量通过港股通持有会更好?
即卖掉原本通过港股券商持有的腾讯,恒生生科等,转而通过港股通在国内买入恒生医疗。
然后卖掉a股的恒生高息等基金,转而在港股买入香港平安高息etf。
我自己都有点晕菜。里面有没有啥坑?
现在有一个想法,因为有红利税的原因,高息部分是不是尽量在港股券商购买。而成长部分(即分红很少的那些)尽量通过港股通持有会更好?
即卖掉原本通过港股券商持有的腾讯,恒生生科等,转而通过港股通在国内买入恒生医疗。
然后卖掉a股的恒生高息等基金,转而在港股买入香港平安高息etf。
我自己都有点晕菜。里面有没有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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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rourou
我来提一个小小的隐忧。如果您的税务居民身份是中国居民的话,来源于境外机构(例如香港)的股息红利所得,并非是免税的。香港的确免征资本利得税,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政策公告第一条第五款:“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涨知识了,境内居民的境外红利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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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港股通28%的红利税率就是10%的境内企业分红税率叠加余下9成部分20%的境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即10%+90%*20%=28%。合规上来说,境内居民个人通过港股通或离岸账户持有港股、港股基金,并没有税收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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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y21557900 、大蘑王 、泸州老窖 、Penny
我来提一个小小的隐忧。
如果您的税务居民身份是中国居民的话,来源于境外机构(例如香港)的股息红利所得,并非是免税的。香港的确免征资本利得税,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政策公告第一条第五款:“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二条第三款: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及第七条: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简单说,您的来源于香港的红利、股息是需要自行向所在地税务局进行申报的。当然有人说不申报不也没事嘛,只是开户时的港股经纪应该已为您进行了CRS的认证,此后每年都是要向中国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的,算是一个小小的隐忧吧。
如果您的税务居民身份是中国居民的话,来源于境外机构(例如香港)的股息红利所得,并非是免税的。香港的确免征资本利得税,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政策公告第一条第五款:“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二条第三款: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及第七条: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简单说,您的来源于香港的红利、股息是需要自行向所在地税务局进行申报的。当然有人说不申报不也没事嘛,只是开户时的港股经纪应该已为您进行了CRS的认证,此后每年都是要向中国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的,算是一个小小的隐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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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方面,机构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港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免红利股息税。
目前境内公募基金通过港股通渠道持有港股,股息红利税同散户投资者,但是通过QDII渠道持有港股等同于境外投资者。
如果个人投资者拟长期持有红利类港股,在有离岸账户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使用离岸账户持有。
个人透过港股通渠道持有红利类港股,也可以通过股权登记日卖出,其后再买回的方式避税。
从上述避税的角度看,境外投资者避税的动力不大,公募基金不会去避税,其他机构投资者长持超过一年免税,不会有避税动作,所以仅有港股通个人投资者有强烈的避税动力,但是港股通个人投资者的力量其实甚微,同时港股分红到账的滞后性非常严重,滞后个把月都是正常现象,所以对于流动性还可以的港股,上述避税行为无须过度担忧填权效应。
当然了,上述避税操作,也可以自己去实测填权效应究竟如何。
目前境内公募基金通过港股通渠道持有港股,股息红利税同散户投资者,但是通过QDII渠道持有港股等同于境外投资者。
如果个人投资者拟长期持有红利类港股,在有离岸账户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使用离岸账户持有。
个人透过港股通渠道持有红利类港股,也可以通过股权登记日卖出,其后再买回的方式避税。
从上述避税的角度看,境外投资者避税的动力不大,公募基金不会去避税,其他机构投资者长持超过一年免税,不会有避税动作,所以仅有港股通个人投资者有强烈的避税动力,但是港股通个人投资者的力量其实甚微,同时港股分红到账的滞后性非常严重,滞后个把月都是正常现象,所以对于流动性还可以的港股,上述避税行为无须过度担忧填权效应。
当然了,上述避税操作,也可以自己去实测填权效应究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