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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欺诈发行,今天就有个新鲜出炉的例子:思创医惠(300078.SZ)日前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思创医惠案是注册制下首单再融资欺诈发行案件,也是注册制实施后深交所首次限制上市公司融资资格。深交所对参与此次欺诈发行的“关键少数”实施顶格处罚,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经查明,思创医惠及公司时任董事长等高管存在多项...果然,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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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300078.SZ)日前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思创医惠案是注册制下首单再融资欺诈发行案件,也是注册制实施后深交所首次限制上市公司融资资格。深交所对参与此次欺诈发行的“关键少数”实施顶格处罚,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
经查明,思创医惠及公司时任董事长等高管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首先是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0年,思创医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申请获批,发行规模达8.17亿元。
但在其披露的财务数据中,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收约3493万元,虚增利润约3302.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2020年1-9月累计虚增营收约6096万元,累计虚增成本约628.8万元,虚增利润5237.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6.81%。
此外,思创医惠还在2019年—2020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包括上述2019年累计虚增的营收、利润,以及2020年通过全资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提前确认收入成本等方式累计虚增营收约9646.9万元,累计虚增成本约922.82万元,虚增利润约8394.1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
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多条规定;
思创医惠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未能有效管控子公司,知晓并授意相关员工实施前述虚增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王凛全面负责思创医惠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秘孙新军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深交所决定,对思创医惠给予五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以及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章笠中给予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并对章笠中、王凛、孙新军、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汪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另外,对于上述处分,深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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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业务,虽然中间的原始权益人(保理什么的)可能是民企,但人家就是过到手,最终的实际债务人全都是国企、城投、各种局,还能勉强一做,因为我只需要对资产的真实性负责,不用管债务人的信息披露(特别负面信息[失信被执行人]还是要查一下的)。
至于IPO,因为目前上市的绝大多数都是民企,那可乐子大了,中介机构跟发行人简直就是《史密斯夫妇》,天天疑神疑鬼、勾心斗角、斗智斗勇,饭局上借着酒劲“你要是骗了我大家得一起进去”都说出来了。
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因为几乎没有任何企业是完全干干净净的,多少都有点黑历史,或者是故意违法犯罪(行贿)或者是不懂法导致的低级错误(程序瑕疵)。要是全披露出来,可能老板觉得面子上不好看,或者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认为其实是很简单的事但是不好解释(各种巧合导致的,但是这种解释没人信),往往就不愿意主动说,只能中介机构从蛛丝马迹中发现问题,顺藤摸瓜一点点逼问出来。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变成了形式主义,只要完成了足够多的规定动作,搜集了足够全的工作底稿,将来发行人就是欺诈发行了也不能说我没有勤勉尽责,发行人是故意欺骗。
对于严格惩治欺诈发行我是坚决拥护的,如果发行人能高度重视、有所收敛,我的工作也会简单一些,但总拦不住故意要违法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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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家荡产、牢底坐穿”这句算是严厉谴责吗?
严重损害,具体的定义谁来贴一下看看,记得以前看见过,找不到了。
记得财务造假有BUG,一年造假,一年洗澡即可规避,或者小公司连续造假不满5亿也可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