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证监局官网挂出2024年的“1号罚单”,罚单显示,“50后”大妈谢某娣借用多达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借用时长最长达2年3个月,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证券交易总额高达35.77亿元。谢某娣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那么,能不能借用他人股票账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证监局认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二是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的证券账户。
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下,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均指认,经张某介绍,账户借给谢某娣使用。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那么,能不能借用他人股票账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
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证监局认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谢某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二是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的证券账户。
广东证监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下,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均指认,经张某介绍,账户借给谢某娣使用。广东证监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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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条也不知道是哪个狗屁法律专家起草的,啥叫违反规定?而且监管部门你有法律的解释权吗?要么就别弄个这条,要么还不如狠一点直接写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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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tina52
矛盾化解到互不信任的最初始,不给被代持的任何保护。
就如同印度基金,有人说场外已经放开(雪球里的人造谣),之后又是朋友说的。哪里都有坏人,以及故意误导的。
脾气如果还是当年愤青,我封号也要骂他,现在不会多说话。
结果刚看到印度基金,黄了。乌鸦嘴。
之前一群人动不动就吓唬人借账户打新什么的一个账户就顶格50万的都来看看那种是兜底的处罚条例。参见房产借名买房,是不支持代持的。直接将代持风险扔给出资人。最好结果是无息贷款,如果过追诉期搞不好连起诉都不受理。
都这样了也才40万 小散怕个屁
矛盾化解到互不信任的最初始,不给被代持的任何保护。
就如同印度基金,有人说场外已经放开(雪球里的人造谣),之后又是朋友说的。哪里都有坏人,以及故意误导的。
脾气如果还是当年愤青,我封号也要骂他,现在不会多说话。
结果刚看到印度基金,黄了。乌鸦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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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广东证监会是故意想把水搅混啊,
能干点正事吗?
不用大数据查查那个几十秒疯狂制造恐慌的私募究竟这一年是怎么玩的,究竟有没有其他蛛丝马迹?
能干点正事吗?
能干点正事吗?
不用大数据查查那个几十秒疯狂制造恐慌的私募究竟这一年是怎么玩的,究竟有没有其他蛛丝马迹?
能干点正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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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小白
这明显是没找到违法的地方,按这个借用账户来,其实不算借用账户,是混合资金。
从情节上看,不属于单纯的“借用账户”,更像是代操盘,大妈与账户提供方约定一比二出资,大妈出的三分之一应该是给账户提供方提供的“安全垫”。代操盘是合法的,按比例出资应该不是借用账户,证监会这是打自己的脸了吧?大妈可以起诉证监局,主要是这点钱对于大妈来说太少,没必要得罪证监。
所以最适合的处罚是“非法经营”,而不是“借用账户”。
这明显是没找到违法的地方,按这个借用账户来,其实不算借用账户,是混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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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tina52
"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也就是5个账户,2年多的累计交易额, 其实2年多时间5个账户的累计股票+转债的交易额才4.9亿,多吗?
国债回购是天天做的, 500万账户资金1年就可以交易12亿,2年就是24亿。 2年多差不多就是30亿了。
这个跟借账户打新的资金量,以及交易量差远了(如果回购的话)
之前一群人动不动就吓唬人借账户打新什么的一个账户就顶格50万的都来看看这个也就是普通散户而已, 你以为35亿交易额很大吗?
都这样了也才40万 小散怕个屁
"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也就是5个账户,2年多的累计交易额, 其实2年多时间5个账户的累计股票+转债的交易额才4.9亿,多吗?
国债回购是天天做的, 500万账户资金1年就可以交易12亿,2年就是24亿。 2年多差不多就是30亿了。
这个跟借账户打新的资金量,以及交易量差远了(如果回购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