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可通过柜台业务开办机构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应当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2、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和金融机构;
3、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与金融机构通过柜台开展债券回购、债券借贷、衍生品等交易时,可在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统一主协议基础上,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双边协议,也可直接一对一签订双边协议。
2、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和金融机构;
3、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与金融机构通过柜台开展债券回购、债券借贷、衍生品等交易时,可在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统一主协议基础上,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双边协议,也可直接一对一签订双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