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8号买入红相转债,2023年5月12号全部卖完,共亏损3168.82元。
红相处罚:
第一是2017 年—2022 年连续六年财务造假;
第二是股票定增涉嫌欺诈发行;
第三是可转债涉嫌欺诈发行。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亏损的钱可以提索赔?但有没有先例?请集友们转告,事成后金币感谢。
红相处罚:
第一是2017 年—2022 年连续六年财务造假;
第二是股票定增涉嫌欺诈发行;
第三是可转债涉嫌欺诈发行。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亏损的钱可以提索赔?但有没有先例?请集友们转告,事成后金币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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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索赔,但不一定能成功。如果你能证明亏钱是因为财务造假造成的,肯定要赔。而下跌到底是因为财务造假还是因为市场正常波动很难说清。如果有律师愿意风险代理,那赢面比较大,如果没有律师愿意风险代理,就没有必要折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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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模板: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我是贵公司转债的持有人,本次来信是针对因为公司被立案调查,造成本人红相转债交易损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也希望公司针对中小投资者的诉求,成立专门赔偿沟通机构,对接相关事宜。
有以下事项于需要和公司沟通
1、本人的交易情况
(隐藏了细节)
本人于2023年3月28日,分批买入红相转债30张,成交价格117.190元。
2023年3月20日,买入红相转债张,成交价格元。合计成交金额元。
2023年5月12日,卖出红相转债张,成交价格元。合计成交金额元
损失合计:**元
本人申明,2023年至今,本人及***在红相转债上的交易记录仅以上3笔。
本人认为,所有买入时间点均在2023年5月11日,公司立案调查之前,卖出的时间点均在立案调查之后,符合索赔的范围。
2、本人诉求
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已出,相信公司已经可以根据既往的案例做出合理的赔偿的方案。
我希望公司成立专门的赔偿沟通机构。对接包含通过诉讼渠道,监管部门协调渠道,以及中小投资者独立维权渠道的各类投资者。
本人希望公司以最大的诚意去承担本次立案事件引发的善后事宜。以相对便捷的渠道去对接包含本人在内中小投资者的诉求。
本人希望在我们中小投资者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交易资料后,直接签订赔偿协议。但所有的条款均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
同时我个人只能代表我个人的诉求,希望公司以我的诉求做蓝本。并认真接待后续类似问题的其他中小投资者,前提是他们的索赔的诉求真实合理。
3、请公司借鉴其他公司的方式处理好中小投资者关系
公司作为国家呼吁“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后,首例虚假发行的可转债,处罚结果发出后,大多中小投资者并不满意,我们认为既然监管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需要“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作为首个案例,就这样罚钱了事。无助于“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远大目标。
我们将保留继续向监管部门诉求的权利,要求在现有处罚的基础上,追加处罚,要求将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涉案人员,兑现监管部门“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承诺。
我们也理解,监管部门暂时愿意给予公司机会,没有做出更加严厉处罚的初衷。
我们希望公司可以效仿其他上市公司,在对中小投资者进行赔偿时,用更加高效、便捷的方式去缓和双方的关系,弥补我们的合理损失。从而度过本次危机,实现涅槃重生。
我们不希望公司在后续沟通中,出现设置障碍,拒不担责的情况发生,因为会造成中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更大的割裂,并导致更加不确定的后果。
依然要强调,本次邮件只针对本人的诉求,但是这不是一个个人的诉求,后续必然有衍生同类问题发生,具体的数额尚不确定。
一个可转债投资者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我是贵公司转债的持有人,本次来信是针对因为公司被立案调查,造成本人红相转债交易损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也希望公司针对中小投资者的诉求,成立专门赔偿沟通机构,对接相关事宜。
有以下事项于需要和公司沟通
1、本人的交易情况
(隐藏了细节)
本人于2023年3月28日,分批买入红相转债30张,成交价格117.190元。
2023年3月20日,买入红相转债张,成交价格元。合计成交金额元。
2023年5月12日,卖出红相转债张,成交价格元。合计成交金额元
损失合计:**元
本人申明,2023年至今,本人及***在红相转债上的交易记录仅以上3笔。
本人认为,所有买入时间点均在2023年5月11日,公司立案调查之前,卖出的时间点均在立案调查之后,符合索赔的范围。
2、本人诉求
公司的行政处罚结果已出,相信公司已经可以根据既往的案例做出合理的赔偿的方案。
我希望公司成立专门的赔偿沟通机构。对接包含通过诉讼渠道,监管部门协调渠道,以及中小投资者独立维权渠道的各类投资者。
本人希望公司以最大的诚意去承担本次立案事件引发的善后事宜。以相对便捷的渠道去对接包含本人在内中小投资者的诉求。
本人希望在我们中小投资者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交易资料后,直接签订赔偿协议。但所有的条款均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
同时我个人只能代表我个人的诉求,希望公司以我的诉求做蓝本。并认真接待后续类似问题的其他中小投资者,前提是他们的索赔的诉求真实合理。
3、请公司借鉴其他公司的方式处理好中小投资者关系
公司作为国家呼吁“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资本市场后,首例虚假发行的可转债,处罚结果发出后,大多中小投资者并不满意,我们认为既然监管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需要“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作为首个案例,就这样罚钱了事。无助于“建设以投资者为本”的远大目标。
我们将保留继续向监管部门诉求的权利,要求在现有处罚的基础上,追加处罚,要求将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涉案人员,兑现监管部门“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的承诺。
我们也理解,监管部门暂时愿意给予公司机会,没有做出更加严厉处罚的初衷。
我们希望公司可以效仿其他上市公司,在对中小投资者进行赔偿时,用更加高效、便捷的方式去缓和双方的关系,弥补我们的合理损失。从而度过本次危机,实现涅槃重生。
我们不希望公司在后续沟通中,出现设置障碍,拒不担责的情况发生,因为会造成中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更大的割裂,并导致更加不确定的后果。
依然要强调,本次邮件只针对本人的诉求,但是这不是一个个人的诉求,后续必然有衍生同类问题发生,具体的数额尚不确定。
一个可转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