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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2020年2月可转债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是未按规定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也未督促发行人及时完成披露信息的更正或补充工作;
三是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公告文件版本与内核审核版本不完全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认真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5月10日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于特)2020年2月可转债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是未按规定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制定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也未督促发行人及时完成披露信息的更正或补充工作;
三是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公告文件版本与内核审核版本不完全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八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认真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