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1日,红相股份被立案调查后,我在网络上发帖,我说我会在调查结果出来后,尝试给中小投资者探索一条便捷的索赔攻略。
所以,当2024年2月底,红相股份确认财务造假,被下达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公司,要求公司成立机构,由专人对接中小投资者索赔诉求。以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调解,解决投资者小额赔偿事宜。
对于我的诉求,很多投资者都很意外,因为投资者的认知中,这样索赔需要通过律师通过法院的判罚来进行,这种由中小投资者自行协商的机制至少在公开的渠道是没有听说过的。
那么我先说说为什么准备做一件没有先例的事情,然后我再说说,当前的进展以及未来的计划。
第一:中小投资者的索赔困境就是资本市场未来的困境。
随着监管力度增大,市场中被立案调查的公司数量大增,我们拍手叫好的时候,最该问的问题是,那些因为上市公司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重大损失的中小投资者,他们的权益受到了保护了吗?
从历史来看,即便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但是过程漫长且艰难,有很多集体诉讼甚至会设定一个门槛,他们会建议受损金额不大的投资者放弃诉讼,因为性价比太低。
所以在违法犯罪的事情出现后,对于中小投资者,尤其是资金量不大的投资者,通过法律讨回一个公道的方式,实际操作难度是极大的。
可是这些小金额,对于很多资本金本就不大的中小投资者,却是一笔占比不低的损失。最终的结局,往往是最无辜的中小投资者,承担了所有的损失,在一句骂娘声中退出了中国股市。
如果我们再把数据聚焦在可转债这个投资品种上,我们会震惊的发现,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例可转债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案例,无论金额多少。
2018年4月20日,被行政处罚的辉丰股份,时隔六年多后,所有的辉丰转债投资者依然没有任何人收到半毛钱赔偿。
这样的结果当然是不对的,最近的一段时间,我们看到资本市场的重大变化,监管层对于违法乱纪者不再姑息。大量的处罚出现,造成中小投资者在短期承担了更大的压力。但是这样严格执法,才是未来中国股市走牛的基础,是不该停,也不能停的措施。
只是与之对应的是中小投资者的索赔困境,甚至可以说,当前市场小市值投资者在索赔过程的保护措施形同虚设,只有重视这个问题,资本市场才有更好的未来。
第二:为什么是红相转债
2024年2月28日,红相转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第一个交易日,红相股份和转债双双涨停。
而当天可转债等权指数下跌2.19%,这个跌幅是自2023年以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的第二大跌幅,几乎打平了1月22日的2.21%年度跌幅记录。
我们当然不能把市场暴跌和红相的表现划等号,但是当天的中小投资者交流群中,充斥了悲观的声音。
很多投资者把暴跌归咎于全市场唯一大涨的红相转债,因为这样的处罚结果,仿佛又回到了投资者最熟悉的剧本,造假责任人带着大量的套现资本,优雅的活着,企业依然正常经营,而大量投资者将陷入漫长的司法纠纷,最悲剧依然全市场最弱小的小市值投资者,他们最终只能用放弃的方式去承当本不该由他们承担的责任。
如果当前资本市场的现状是充满着不公平,我们当然应该尝试着改变点什么?
红相转债有很多典型的特征。
1、它是新主席上任后的第一例可转债欺诈发行。如果对于造假的追究需要一个新老划断,显然红相是适合的。
2、红相股份正股经营正常,可转债造成的损失有限,上市公司自身有负担的能力,不会蔓延到券商和会计事务所,可操作性强。
第三:为什么要有先例?
我们都知道,建设投资者为本的市场,是未来国家发展最重要的一个国策。但是我们大A在前期的融资的过程中,积累了太多历史遗留问题。
所以现状是,国家下了很大的决心,但是市场并没有立即爆发,因为每个人都看到了国家对抗资本市场收割中小投资者这种乱象的决心,大家可以预见到的是,中国的资本市场会变的越来越好,但是从不好到变好需要一个刮骨疗伤的过程。
在没有赔偿保障的制度的背景下,只会有很多很多中小投资者站在股市的门口,犹犹豫豫的不敢进门,因为大家都不愿意成为股市改革这场阵痛中的牺牲品。
而做好投资者赔偿工作,我们也不仅仅只依靠政府的推进,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去自行解决索赔问题,也是重要的。
如果能够通过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协商去解决一部分中小投资者的赔偿问题,尤其一部分损失较小,不具备诉讼条件的投资者赔偿问题,将有助于提升整个市场信心。
在我们的国家,发生债务违约时,常常有小额刚兑的出现,这是一种国家性质决定的对小额损失的投资者保护行为,所以我认为我们也需要在中小投资者赔偿中推行小额刚兑的工作。
我们希望红相股份成为一个开端,一个先例。
说说当前的进展以及未来的计划。
第一步:和上市公司的沟通
我于2月底便和上市公司做了沟通,表达了相关诉求,要求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红相转债的小额赔偿工作。
目前上市公司没有明确拒绝,也表示重视投资者赔偿工作,但是因为年报和摘帽工作需要牵扯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需要时间做决策。
所以我个人会持续和红相股份保持沟通,继续推动落实这个工作,同时我们关注到年报时,公司大股东承诺,拿出八千万资金承担连带赔偿工作。
我认为上市公司有一定的诚意去解决投资者赔偿问题。
和上市公司沟通时,卡叔也吹了一个牛,我认为公司曾经发生过,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事件,认真妥善的处理过往的问题,有助于改善公司的形象,本次若公司愿意真诚对待小额赔偿问题。可以坦诚的对待投资者诉求,我将发动低风险投资领域的大V们称赞公司行为,公司用本来就应该发生的小额赔偿,做一次正面的宣传是一件非常值得的工作。(当然,如果公司觉得这样宣传会导致压力,我可以不宣传。)
第二步:证监会的法律援助
虽然和公司沟通中,对方没有明确拒绝,但至今也没有明确的方案出现,以卡叔卓越的维权经验来看,上市公司存在拖着不解决,等风头过去,最终不了了之的想法。
所以我第一时间联系了证监会下属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和中证资本市场法律中心。
工作人员很认真的听取了我的想法,最终他们答复,愿意以我作为样本,由中证资本市场法律中心出面对我个人进行法律援助,由他们组织我和红相股份做调解。
若双方达成一致,后续投资者将可以参照执行。
但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这种调解是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上市公司存在拒绝调解的可能性。
我非常感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我们中小投资者提供援助的做法。但是我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1、因为上市公司一直没有明确答复索赔事宜,本次请服务中心出面,也是希望官方机构协助试探出上市公司的真实态度。
2、若上市公司拒绝证监会下属机构官方出面的协调,未来我们在第三步和第四步工作中,便可以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打脸监管的行为,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罚。
3、这里卡叔又吹了一个牛,未来卡叔将发动大V们,重复重复再重复的赞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出面协助我们维权的行为。
咦,卡叔怎么到处吹牛呢
第三步:申请特别代表人诉讼
目前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出面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在国内只有两个案例,一旦投服中心决定参与,所有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获得足额赔偿。
这是针对红相股份索赔问题,最难实现也最不愿意实现的一种方式。我个人理解如下:
1、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对造假上市公司的打击是巨大的,即便上市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也会由承销券商等机构垫付。这是一个人人叫好的制度,但是难以大面积推广,因为以现有的处罚来看,若短期内,集中大量实施,会对上市公司、承销券商等机构造成毁灭性打击。
当前国家对股市造假行为处于严打的阶段,大量历史问题暴露,若短期大量的推行,对现有投资者伤害过大,反而是有尺度的处罚,对态度好的上市公司保障其正常经营,更容易保障现有和曾经遭受侵害投资者的权益。
2、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将会成为未来资本市场重要的制度,我认为一旦严格执法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常态,将会有效的震慑上市公司不法行为,当造假和违规行为成为小众行为时,这个制度将成为投资者保护的神器。所以在法律建设的推进期,我们中小投资者要积极作为,也是一种法律的互补。
3、鉴于以上两点,当前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案例无法申请,是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自选,他们会依据案例的特征、舆情关注度来选择。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关注到红相转债造假第一债的独特性,卡叔知道入选的难度很大。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明确不愿意解决问题,卡叔将最大的努力去推动这件事。
4、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在普通诉讼立案的基础上加入的,所以即便实施也还要有一段时间。
5、红相股份目前处于正常经营期,如果进展到第三步和第四步,请现有的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四步:违法的代价
若前三步都无法完成,作为投资者,卡叔自然不愿意放弃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我们将法律诉讼的方式去完成索赔。
但是作为投资者,如果牵扯我们这么多时间精力才能完成合法权益的获得。
我认为造假责任人也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我将会以这个案例作认真分析,形成报告上书证监会。建议监管部门出台政策,将造假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与是否积极赔偿的态度挂钩。
所以,红相股份只有两个结果,要不成为好的典型,好不成为坏的典型。
但是第三步和第四步都难度不小,需要大家一起团结去推进。
这里要说明一下,为什么诉求只是转债的赔偿问题,且只是小额。
因为我个人只持有转债,所以站在我的立场和个人有限的能力只能推动相关工作,而且对于一个没有先例的事情。让上市公司用小的代价去实现可操作性更强。
我们有胜算吗?其实我不觉得做事情需要用胜算来衡量,失败又怎么样呢?五年前,《公司法》177条,也没有上市公司理会的,可是现在不就在一次次胜利和失败中,慢慢的推动成功了吗?
所以对小额赔偿这事,我的原则就是做下去,认真的做下去,团结的做下去。
可能很多投资者都知道了,卡叔因为索赔红相这事遭遇了人身威胁。
后续怎么样了,我因为在出差的路上收到了恐吓私信。后续雪球对其进行禁言操作,我准备去派出所备案时,收到了他重新注册小号在其他平台道歉留言。卡叔认可了对方的道歉,最终也选择了原谅。
其实我红相转债买的很少,且卖出的价格也不算低,所以损失只是数千元,也就是各种索赔维权都懒得搭理的那种金额。
虽然中国的资本市场常年在3000点徘徊,但是我是标准的资本市场受益者,2015年,我还在为家人的医药费发愁,到了2023年底,我已经出现在某上市公司可转债十大持有人名单里,虽然只是一个小市值公司。从钱的金额上,我远达不到财务自由的程度,但是以我对物欲追求程度,我可能已经财务自由了。
我从来没有进行过流量变现,我的收益全部来自于对资本市场的认知。红相转债的损失,其实对我来说,影响极小。
我从内心感恩中国的资本市场,它让我更加有能力承担责任,它让我改善了生活,我对当前监管部门严肃执法的行为非常认可。也希望用自身的行为,让他们进展的更加顺利。
我认为以自己对制度和规则的了解,我甚至有能力,利用不完善的资本市场规则去获利,但是这显然是不对的,作为国家的一份子,我们当然需要一个更加长久均衡,让大多数都获利的市场。
所以我认为即便充满着风险和几乎没有收益,以及可能浪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我也会为了它的更加美好出一份力,这就是我做此事的初衷。
我知道推动此事很有难度,所以我期待有能力的投资者都能够参与和关注此事。媒体、监管沟通、公司沟通都需要有人去参与。
如果有这样的一个先例完成,不管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都是资本市场的大利好,也能够成为未来监管严厉执法的一种互补,同时推动上市公司自主赔偿,也可以节约监管层更多的精力,让中小投资者重获信心。
我知道每个人都能力有限,但是无数个有限,便会汇集成一个无限可能。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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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这个中投服就是做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机构,只是这个特别代表人诉讼不能申请,由中投服自选。但是一旦中投服参与 中小投资者索赔难度就会很低,一般就是点一下申请,报一个身份证,自动计算赔偿钱就到账了。
大概有如下沟通:
1、他们认真评估后,认为从红相股份案例从社会影响力、企业被执行的能力以及特殊性等方面是比较有意义的案例。
2、后续中投服会就此事发公告,希望我们投资者看到公告了,参与后续的宣传工作。(我之前夸过海口,他们只要参与,我就召集各路网友,重复重复再重复的赞美他们。)
3、具体细节不方便透露。但是监管部门已经做了讨论。
4、本次应该不止是小额可转债索赔问题。虽然卡叔作为可转债投资者只能申请转债赔偿。但是作为官方机构,会顾及股票投资者权益。甚至可能包含大额投资者。
5、未必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因为中心参与维权的形式是多样的。
6、工作人员强调了一个关键词,就是避免企业通过诉讼恶意拉长时间。所以理论上可能是有垫付和速赔的可能性。这条不确定,卡叔瞎想的。
7、太多细节我也不方便去问。所以以上理解也可能存在一些误解,后续进展也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也闲聊了关于可转债二十年来从来没有一个胜诉获赔案例的问题。中心也表示确实关注到辉丰六年还在二审的问题。
卡叔会持续和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做沟通。
有仓位的一起行动,发了邮件,一起维权。
据了解,红相已经计划赔钱了。
深交所邮箱:电话,把文件发深交所,电话投诉
电 话:0755-88668888
电子邮件:cis@szse.cn
恳请深交所督促思创医惠下修转股价或者按到期价格回购欺诈发行的思创转债
思创医惠(证券代码300078) 欺诈发行可转债,目前已经收到了证监会的正式处罚,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下面是相关法律条款:
证券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3.1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重大事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十二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12.1 本所对本规则第 1.4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提供相关备查文件或者材料;(三)要求聘请保荐机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 表意见;(四)约见有关人员;(五)调阅、查看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六)发出规范运作建议书;(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八)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九)其他措施。
诉求如下:
1、深交所作为监督管理机构,由于欺诈发行,我们转债持有人损失惨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证监会、深交所的处罚并没有就欺诈发行事情责令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要求公司回购可转债。
2、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审计机构进行处罚。
保荐机构:
单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代表人 马齐玮、徐峰 电话 0571-85783771
思创医惠公司发行公告:发行公告
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承诺函
3、公司就欺诈发行,触及募集说明书里面的重大事项,应该召开持有人会议,对如何处理转债问题进行说明。
4、作为投资者,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实现双赢,希望深交所督促公司与投资者达成和解,希望公司在下次符合条件时候,再次下修转股价,并且下修到底。公司转债将在6月7日再次计时下修。
5、公司欺诈发行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各种承诺。
希望深交所能督促公司,尽快把转债彻底都转股了。或者强赎了。
思创转债持有人
易尔奇 - 安待久 渐息散
赞同来自: 那些杜鹃花
今天红相电话给我。有以下的沟通结果:1、公司后续派专人和我持续对接,沟通关于中小投资者提出的赔偿诉求。当前阶段将先行收集投资者诉求。2、双方将共同协商“针对可转债欺诈发行造成投资者小额损失的赔偿问题。”3、公司后续将制定统一方案,以调解的方式对小额损失的投资者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金额的大小,对赔偿的认定,后续公司会将形成方案上报监管部门,同时告知投资者。4、公司将积极面对赔偿问题,可能会产生较...最高法院这一两年一直在推进枫桥经验;
倡导中国特色诉前调解,成本低效力高。
全国各地法院司法局均有配套机构人员,
看能不能请公司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牵头处理此事?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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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的沟通结果:
1、公司后续派专人和我持续对接,沟通关于中小投资者提出的赔偿诉求。当前阶段将先行收集投资者诉求。
2、双方将共同协商“针对可转债欺诈发行造成投资者小额损失的赔偿问题。”
3、公司后续将制定统一方案,以调解的方式对小额损失的投资者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金额的大小,对赔偿的认定,后续公司会将形成方案上报监管部门,同时告知投资者。
4、公司将积极面对赔偿问题,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工作量,所以需要一定的时间。
后续卡叔要做什么呢
1、因为卡叔时间有限,所以不能代理投资者做集体索赔。但卡叔会持续和上市公司保持沟通。在公司制定好详细方案后,及时的将有关内容和索赔的途径传达给大家。由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直接对接索赔事宜。
2、将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拿到相关部门的数据支持,简化索赔流程,让小额投资者便捷得到赔偿。
当时相关问题还有不少不确定性,所以还需要努力推动进展。但是如果顺利。或许这将成一个非常有象征性意义的事件。
因为针对个债对上市公司索赔,从来不是我真正的目的。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违规造假后,我们市场中最基层的投资者,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中小投资者因为金额损失不大,参与诉讼的性价比极低。甚至很多律所是不愿意接待小金额索赔的投资者的。而漫长的诉讼和等待也让很多小额投资者最终只能放弃。
但是这些小额损失的投资者,往往覆盖整个市场中最需要保护的群体,他们可能是相对的低净值人群,他们可能因为年轻而投入较小。他们损失金额小,但是对家庭的打击却不一定小。他们没有能力也没有精力参与诉讼。他们是最不该被漠视的群体。
我一直希望选择一家有可操作性的公司做一个开端。所以如果本次和红相共同推动小额赔偿的工作顺利,我将总结其中的得失,未来推动很多的上市公司重视小额赔偿问题。
我认为让违法违规行为受害的投资者得到赔偿,这才是中国股市最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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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间意识到,我在红相公司已经火了。
聊几句进展:
1、我的文章公司领导都看了,他们一直关注我。
2、公司表示:因为公司在摘帽期间,也希望尽量减少一些新闻,平稳的走摘帽流程。 3、对于索赔诉求,公司表示是重视的,年报时,大股东承诺的8000万索赔。也是有诚意的。但是希望摘帽后进行。
表达了几句意见:
1、摘帽和索赔不冲突,积极赔偿有助于摘帽。
2、公司口头表达了和解诚意,但是只有普通工作人员,也没有具体方案,对此事,我们谨慎乐观。
3、希望公司成为先进案例。
后续我会持续跟踪这事,但是公司的最终态度,也是取决于投资者的诉求和外部的压力。最终是敷衍的方案还是诚恳的方案都取决于我们的作为。
我期待:1、有损失的投资者积极参与和上市公司的沟通。要求拿具体方案。
2、当前还是友好协商阶段,发泄情绪不重要,表达诉求最重要。
3、舆论支持很重要,目前和一些媒体沟通过。应该会有新闻,后续期待更多的媒体关注,也期待有相关资源的网友支持。我其实关注的不是索赔红相这个具体案例。真正应该关注的是违法违规行为后。受损的小额中小投资者几乎要完全承担相关损失。没有可操作性强的索赔途径,诉讼既没人愿意接,也费时费力性价比不高。但这显然是不对的。
红相索赔一直是我希望的突破口,最希望达成的是我们从一个有赔偿承受能力的公司入手完成此事。如果真不行也要用它扬刀立威,以便推动其他案例。
易尔奇 - 安待久 渐息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1月22日施行)增加了对虚假陈述“重大性”认定的规定,一看是否属于法定的重大事件,二看是否对市场产生明显影响。后者是认定重大性的必要条件,如果一个虚假陈述行为的内容属于法定的重大事件,但未对市场产生明显的影响(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是否有明显变化),则该虚假陈述行为仍然不具备重大性。也就是说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和投资者...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群魔乱舞,
而中小散户束手待宰的现状,
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的司法重点,
可以只放在虚假陈述构成与否,
一旦构成,即推定为恶意造假,
类比刑事诉讼中的行为犯处罚,
所谓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之抗辩,
可影响公司赔偿散户数额大小,
不应成为造假者不赔偿的理由。
虽然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平等,
但现实中上市公司远强于散户。
古人治理国家强调乱世用重典,
吴清上任时强调资本市场的人民性和政治性,
强调金融监管零容忍,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司法实践应该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
也就是说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和投资者损失之间不是必然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经过严格的论证。
举个例子,一只无人问津的新三板股票,就算他的业绩虚增了1000%,但是年报出来后市场一点反映都没有,股价还是如以前一样,成交量也几乎没有变化,则虚假陈述不构成重大性,与投资者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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