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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要是以证监会,交易所的结论为依据判决的。但是发行人没有钱,主要是要靠券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需要证明这些人有錯。
从“五洋债案”看债券投资者诉讼维权的另一路径

产
2021-07-19 09:20

一、前言
我国的债券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截至2021年上半年,我国债市违约债项数量总计达到817个,违约金额约5787.43亿元(数据来源:Wind)。
债券作为一种投资产品的特殊之处在于,债券发行人在违约的同时,往往会伴随有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虚假陈述行为,这意味着受损的投资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违约责任和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间二者择一,追究发行人的法律责任。然而,从我国过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截止到2020年底,我国债券领域的民事诉讼均集中于债券违约纠纷案件,而在虚假陈述侵权纠纷领域存在空白。
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就王放等487名原告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1民初1691号,以下简称“五洋债案”)作出了判决,不仅开启了我国债市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之先河,也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诉讼维权的又一路径。作为我国债权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诉讼第一案,五洋债案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示范和指导意义。故此,通过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厘清法院判决该类案件的思路,从而为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一定的指引。
二、五洋债案判决分析
(一)案件事实及判决简述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作为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和2015年9月11日,分两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3年期“15五洋债”(122423.SH)和5年期“15五洋02”(122454.SH),两者皆为无抵押信用债。前者规模为8亿元,票面利率为7.48%;后者规模为5.6亿元,票面利率为7.8%。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事务所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分别提供审计和法律服务,信用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五洋建设和上述债项都获得了AA的信用评级。
2017年8月14日,五洋建设和德邦证券分别发布《关于“15五洋债”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和《关于“15五洋02”违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宣告发行人违约。投资者随后将五洋建设等责任人诉至杭州中院,请求后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月19日,五洋建设发布公告称,其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及其董事长陈志樟就其发行中的财务造假及重大遗漏行为、虚假披露等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19年1月22日、11月11日,证监会又分别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德邦证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就五洋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损失包括到期本金及按票面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且除了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志樟外,证券服务机构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五洋债案的判决要求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对所有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分别就债务本息在5%和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五洋债案”看债券投资者诉讼维权的另一路径

产
2021-07-19 09:20

一、前言
我国的债券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截至2021年上半年,我国债市违约债项数量总计达到817个,违约金额约5787.43亿元(数据来源:Wind)。
债券作为一种投资产品的特殊之处在于,债券发行人在违约的同时,往往会伴随有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虚假陈述行为,这意味着受损的投资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违约责任和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之间二者择一,追究发行人的法律责任。然而,从我国过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截止到2020年底,我国债券领域的民事诉讼均集中于债券违约纠纷案件,而在虚假陈述侵权纠纷领域存在空白。
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就王放等487名原告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浙01民初1691号,以下简称“五洋债案”)作出了判决,不仅开启了我国债市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之先河,也为债券投资者提供了诉讼维权的又一路径。作为我国债权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诉讼第一案,五洋债案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示范和指导意义。故此,通过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厘清法院判决该类案件的思路,从而为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一定的指引。
二、五洋债案判决分析
(一)案件事实及判决简述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作为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和2015年9月11日,分两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3年期“15五洋债”(122423.SH)和5年期“15五洋02”(122454.SH),两者皆为无抵押信用债。前者规模为8亿元,票面利率为7.48%;后者规模为5.6亿元,票面利率为7.8%。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事务所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分别提供审计和法律服务,信用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五洋建设和上述债项都获得了AA的信用评级。
2017年8月14日,五洋建设和德邦证券分别发布《关于“15五洋债”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和《关于“15五洋02”违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宣告发行人违约。投资者随后将五洋建设等责任人诉至杭州中院,请求后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月19日,五洋建设发布公告称,其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及其董事长陈志樟就其发行中的财务造假及重大遗漏行为、虚假披露等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19年1月22日、11月11日,证监会又分别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德邦证券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就五洋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损失包括到期本金及按票面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且除了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志樟外,证券服务机构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五洋债案的判决要求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对所有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分别就债务本息在5%和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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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啸今生
搜于特的大股东,在转债违约前的两年内,依靠“被动减持”套现多少,感兴趣的可以统计统计。那阵子我持有这个转债,多少有点了解比如2021年1月,折价转让股份给邱大户,套现1亿多用来还债,等季报出来的时候,根本没这个邱大户.... 接盘方转手就卖了这些操作是否违规?搜特转债的苦主可以研究研究是黑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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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于特的大股东,在转债违约前的两年内,依靠“被动减持”套现多少,感兴趣的可以统计统计。
那阵子我持有这个转债,多少有点了解
比如2021年1月,折价转让股份给邱大户,套现1亿多用来还债,等季报出来的时候,根本没这个邱大户.... 接盘方转手就卖了
这些操作是否违规?搜特转债的苦主可以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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