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洞维尔转债的后续行情
上周四维尔转债的下修公告,点燃了部分投资者的愤怒,市场走势也表映了大家在用脚投票,一时之间,维尔如过街老鼠。同时也有部分投资者持相反态度,认为维尔的做法无可厚菲,属正常范畴,赞同维尔的投资价值。周末的论坛好不热闹,双方各自论战。
究其原因,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维尔是否在刻意避免回售?这样做合不合适?于是乎,大家甚至忘了维尔其实是一个投资品种,它现在有没有投资或投机的价值呢?
要说维尔是否有价值,首先应研究它的信用风险,笔者大致查了以下几点①负债率58%,大股东质押49%,②业绩22、23年连亏共7亿多,③22年报收问询函,④主业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⑤评级A+,⑥22、23年商誉大额计提、虽年报亏损却年年分红,⑦23年底3.735元转6%+给国资,国资背景股东持股14%,⑧机构持仓35%+等,根据笔者的认知判断,信用风险KK。
分析了维尔的信用风险,脑洞一下维尔后续发展的几种情况:
①正股窄幅震荡,15交易日后,公司再次宣布下修,若下修到底,石头落地,若只象征性,估计监管部门会接到雪片投诉,不敢想象再来两次、三次,回售是早晚的事,中间过程不好猜,只要正股不涨,结果大差不差,在现在的监管氛围下,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②正股大涨,原因可能有很多,正股涨破3.6(转股价值70),现价溢价率36%,转债涨不涨?正股涨至前期平台4块左右呢?涨的更高呢?
③正股偶尔涨破3.6,总是数不够30天;
④公司暴雷,大跌,出现违约风险;
⑤…
不同的判断,会有不同的结果。
最后,请问大家个问题:是谁把维尔砸到95.381的?
声明:本人原来曾经重仓维尔,后小亏轮出,此次周四开仓,晚上看到下修公告,也很生气,上次下修我就在场,而且重仓,但周五仍加仓,不过只是观察仓,后期也不准备重仓。本人水平有限,观点仅供自己参考,不做投资建议,盈亏自负。
上周四维尔转债的下修公告,点燃了部分投资者的愤怒,市场走势也表映了大家在用脚投票,一时之间,维尔如过街老鼠。同时也有部分投资者持相反态度,认为维尔的做法无可厚菲,属正常范畴,赞同维尔的投资价值。周末的论坛好不热闹,双方各自论战。
究其原因,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维尔是否在刻意避免回售?这样做合不合适?于是乎,大家甚至忘了维尔其实是一个投资品种,它现在有没有投资或投机的价值呢?
要说维尔是否有价值,首先应研究它的信用风险,笔者大致查了以下几点①负债率58%,大股东质押49%,②业绩22、23年连亏共7亿多,③22年报收问询函,④主业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⑤评级A+,⑥22、23年商誉大额计提、虽年报亏损却年年分红,⑦23年底3.735元转6%+给国资,国资背景股东持股14%,⑧机构持仓35%+等,根据笔者的认知判断,信用风险KK。
分析了维尔的信用风险,脑洞一下维尔后续发展的几种情况:
①正股窄幅震荡,15交易日后,公司再次宣布下修,若下修到底,石头落地,若只象征性,估计监管部门会接到雪片投诉,不敢想象再来两次、三次,回售是早晚的事,中间过程不好猜,只要正股不涨,结果大差不差,在现在的监管氛围下,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②正股大涨,原因可能有很多,正股涨破3.6(转股价值70),现价溢价率36%,转债涨不涨?正股涨至前期平台4块左右呢?涨的更高呢?
③正股偶尔涨破3.6,总是数不够30天;
④公司暴雷,大跌,出现违约风险;
⑤…
不同的判断,会有不同的结果。
最后,请问大家个问题:是谁把维尔砸到95.381的?
声明:本人原来曾经重仓维尔,后小亏轮出,此次周四开仓,晚上看到下修公告,也很生气,上次下修我就在场,而且重仓,但周五仍加仓,不过只是观察仓,后期也不准备重仓。本人水平有限,观点仅供自己参考,不做投资建议,盈亏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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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尔利破坏市场生态,30个交易日内下修两次,恶意规避回售
尊敬的交易所、证监会:
上市公司维尔利(代码300190)利用其发行的可转债条款里的漏洞,恶意剥夺转债投资人应有的回售条款的权利,情况如下:
根据募集说明书里面的回售条款: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 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 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 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
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维尔利于2020年发行可转债,其可转债于2020年4月13日开始计息。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条款,可转债投资人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回售给公司。所以从2024年4月13日开始可转债进入回售期,在其可转债已经连续27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离触发可转债投资人回售权利3个交易日时,维尔利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发布公告称向下修正其发行的维尔转债。维尔利公司下修可转债转股价的目的是利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回售触发日重新计数”的条款,将可转债投资人回售权利触发日往后推迟至少30个交易日。
目前,维尔利在2023年5月23日下修转股价后,6月14日再次提议下修,将在7月2日股东大会再次下修转股价。
维尔利公司的目的很明确,利用可转债回售条款中下修转股价后投资人的回售权利的触发日需重新计数的漏洞,不断推迟投资人的回售权利的触发,完成利用募集说明书里的漏洞恶意剥夺投资人回售权利的效果。
在进入回售周期最后两年的时间,短短不足30个交易日内,通过连续2次下修,规避了回售。严重侵犯了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存在主观上恶意利用下修规则,破坏回售条款。
这无疑是践踏证券法、无视监管、挑战整个资本市场,将成为资本市场的笑话。资本市场本来就是诚信为基础,公司如后续恶意破坏,希望证监会、交易所,把公司此种行为计入诚信名单。
后续禁止公司再次融资,对相关人员利用下修操纵转债价格,无视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罚。
可转债的回售权利是可转债发行前募集说明书里约定好的,是投资人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维护自身权益的条款和权力,也是可转债发行方应尽的义务,不应被维尔利这样的发行方利用合同漏洞恶意剥夺。维尔利公司恶意剥夺投资人回售权利的行为及其恶劣,有悖诚信,其行为和新“国九条”中“资本市场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相悖。维尔利的行为给资本市场开了很不好的头,此行为的出现在未来必然会引起大量不良公司效仿,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利益被侵害、权利被恶意剥夺,使得我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难度加大。
根据证券法: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3.1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重大事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十二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12.1 本所对本规则第 1.4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提供相关备查文件或者材料; (三)要求聘请保荐机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 表意见;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调阅、查看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六)发出规范运作建议书; (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八)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九)其他措施。
诉求:
1、希望监管能约谈公司,对公司进行监管询问,下发关注函或者监管函,督促公司本次在7月2日下修到底,杜绝后续再次利用下修来恶意规避回售。就是否恶意规避回售,和回售问题,责令公司进行公开回应。回售问题,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里面关于转债的其它重大事件。
望监管部门能帮助投资人堵住投资人可转债回售权利被剥夺的漏洞,取消现有的和未来“下修转股价可使回售权利触发日重新计数”的条款,以保护投资人合理利益,防止再次被侵害。修改对应的监管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的条例。
3、对维尔利公司恶劣的行为给与严惩,以儆效尤,防止类似侵害投资人权益事件不断被其他公司效仿。如维尔利公司通过此种方法,一颗老鼠屎,整坏整个可转债市场的生态,将使后续其它公司通过下修规避回售,甚至产生后续逃废债的后果。
此前,国盛EB交换债,就是通过1分钱下修,挑战了整个市场,后续同样被约谈,开启了回售。
4、维尔利以上行为,无疑是涉嫌违反证券法、深交所监管规定,希望深交所、证监会,保护我们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尊敬的交易所、证监会:
上市公司维尔利(代码300190)利用其发行的可转债条款里的漏洞,恶意剥夺转债投资人应有的回售条款的权利,情况如下:
根据募集说明书里面的回售条款: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 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 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 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
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维尔利于2020年发行可转债,其可转债于2020年4月13日开始计息。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条款,可转债投资人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回售给公司。所以从2024年4月13日开始可转债进入回售期,在其可转债已经连续27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离触发可转债投资人回售权利3个交易日时,维尔利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发布公告称向下修正其发行的维尔转债。维尔利公司下修可转债转股价的目的是利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回售触发日重新计数”的条款,将可转债投资人回售权利触发日往后推迟至少30个交易日。
目前,维尔利在2023年5月23日下修转股价后,6月14日再次提议下修,将在7月2日股东大会再次下修转股价。
维尔利公司的目的很明确,利用可转债回售条款中下修转股价后投资人的回售权利的触发日需重新计数的漏洞,不断推迟投资人的回售权利的触发,完成利用募集说明书里的漏洞恶意剥夺投资人回售权利的效果。
在进入回售周期最后两年的时间,短短不足30个交易日内,通过连续2次下修,规避了回售。严重侵犯了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存在主观上恶意利用下修规则,破坏回售条款。
这无疑是践踏证券法、无视监管、挑战整个资本市场,将成为资本市场的笑话。资本市场本来就是诚信为基础,公司如后续恶意破坏,希望证监会、交易所,把公司此种行为计入诚信名单。
后续禁止公司再次融资,对相关人员利用下修操纵转债价格,无视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罚。
可转债的回售权利是可转债发行前募集说明书里约定好的,是投资人在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维护自身权益的条款和权力,也是可转债发行方应尽的义务,不应被维尔利这样的发行方利用合同漏洞恶意剥夺。维尔利公司恶意剥夺投资人回售权利的行为及其恶劣,有悖诚信,其行为和新“国九条”中“资本市场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相悖。维尔利的行为给资本市场开了很不好的头,此行为的出现在未来必然会引起大量不良公司效仿,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利益被侵害、权利被恶意剥夺,使得我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难度加大。
根据证券法:
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3.1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重大事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十二章 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12.1 本所对本规则第 1.4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提供相关备查文件或者材料; (三)要求聘请保荐机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 表意见;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调阅、查看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六)发出规范运作建议书; (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八)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九)其他措施。
诉求:
1、希望监管能约谈公司,对公司进行监管询问,下发关注函或者监管函,督促公司本次在7月2日下修到底,杜绝后续再次利用下修来恶意规避回售。就是否恶意规避回售,和回售问题,责令公司进行公开回应。回售问题,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里面关于转债的其它重大事件。
望监管部门能帮助投资人堵住投资人可转债回售权利被剥夺的漏洞,取消现有的和未来“下修转股价可使回售权利触发日重新计数”的条款,以保护投资人合理利益,防止再次被侵害。修改对应的监管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的条例。
3、对维尔利公司恶劣的行为给与严惩,以儆效尤,防止类似侵害投资人权益事件不断被其他公司效仿。如维尔利公司通过此种方法,一颗老鼠屎,整坏整个可转债市场的生态,将使后续其它公司通过下修规避回售,甚至产生后续逃废债的后果。
此前,国盛EB交换债,就是通过1分钱下修,挑战了整个市场,后续同样被约谈,开启了回售。
4、维尔利以上行为,无疑是涉嫌违反证券法、深交所监管规定,希望深交所、证监会,保护我们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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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J078090283
触发回售不可避免。公司净资产36.9亿,2024.5.31收盘市值25.4亿,因为下修不能破净值,那么下修到底也就是刚好多每股净资产的位置。25.4/36.9(等同于股价/转股价)=68.9%,刚好打破70%的关口。及时拉台下股价,避开了回售,因为下修不能破净,短期内也很难把转股价值拉伸到100附近,只能等待遥远的到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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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heqiaoqiao
一直不理解维尔管理层的操作,现在是自拨脏水。若没特殊原因,3月那次别修,这次修到接近转股价值70左右,利用股价避免下修,是不是会好一点?还有破净下修,如果开了先例,将成正面典型,不知管理层是咋想的?有人会说,难道就不考虑小股东的利益,问题是这样做小散乐意吗?早晚要砍,愿挨一刀还是十刀,一旦情绪暴发,形成股债双杀,悔之晚矣。既使银行授信在手,但别忘了银行只喜欢锦上添花,做为上市公司,市场形象也是无形资产,比如GH转债,正如卡叔担心的,如果正股形成一致性抛压,结果真不好说,上市公司最大的价值在融资,维尔一番操作,二次市场融资应该会难度增加吧,即使成行,成本也要高出一些。笔者只所以建仓维尔,还是在国资这心存希望,否则,也会避而远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