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和公司沟通过,公司会在6月18号申请注销股份,这个会议是在6月17号开始的;之前发过邮件给公司要求公司在注销股份之前完成清偿的,给的回复是6月14号截止,6月18号就要完成清偿,这个是不可能的事情,就算清偿人只有我1个或者单独完成我个人的清偿,中登那边也不会配合的,所以公司是想通过这个会议来避免一些违规或者违法的事情?而且注销股份本来就是要进行清偿或者增加担保的,而且会议的内容是【关于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且不影响债权清偿事项的议案】,个人觉得这个会议是没有必要召开的,事出反常必有妖。。。。

如果这个会议通过之后是什么结果:
1、多数人同意的话,那就是公司可以注销股份,债权人也可以清偿。但是根据公司法第177条,本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变成了需要通过会议来审议了?这就不合理了。。。
2、多数人不同意的话,那就是变成了债权人不同意公司注销股份了?而且不用进行清偿操作了?公司是回购股份超期,根据公司法是需要注销的,怎么变成了通过债权人会议来决定是否注销了?我不太明白这个意思。。。
怎么看这个会议都是违法的。。。。
这是之前我发给公司要求注销股份之前完成清偿的理由,是结合集思录网友给的,持有该转债的,可以打电话问问,要求公司注销前完成清偿。
邮件要求注销股份之前完成清偿的内容:
贵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发布《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本人要求提前清偿前述债券,资金可划付本人证券资金帐户,请贵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前支付前述债券本金及利息,从而避免出现再次违法的情况,如贵公司逾期支付,需按总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一并支付违约金。
请贵公司在6月19号注销股份之前完成前述债券的清偿,保障好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主要原因如下:
1、贵公司注销股份,代表减少注册资本,减资代表偿债能力的下降。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177条规定,公司在减资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并作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这是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终422号”案例给出的意见。
2、根据公司法的第177条内容看,债权人45天内,有权要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关键在于【内】字的理解,个人理解是这45天内,任何时间点都可以要求公司完成清偿的,而不是只处于登记状态,然后超过之后再进行清偿。
3、电话咨询了上交所,给的答复是先清偿后注销。
4、之前就和贵公司沟通过,一直都无法给出具体的清偿完成的时间节点,如果公司注销了股份,然后把债权人的权益一拖再拖,那么我们债权人的权益谁来保护呢?
5、根据贵公司的一季报披露的货币资金只有1.75亿,无法覆盖转债余额5.433亿,如果清偿金额大于公司货币资金余额时,公司又如何能及时筹措资金?又何时能完成清偿呢?
综上所述,要求贵公司在6月19号之前完成前述债券的清偿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合理的。请贵公司重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非必要的纠纷。
转债清偿参考案例:美锦转债是2023年12月22日清偿债权,2023年12月28日发公告注销股份。

Leon22
- 晚来天欲雪 能饮一杯无
和公司的董秘沟通完,前后大概40分钟,董秘的解释说债权人持有会议是根据募集书里面的条款发出来的,这个会议通过和不通过的意义都不大,根据公司法清偿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有法律保护的,发这个公告主要是为了避免程序上的小瑕疵,我建议是取消这个会议的,董秘说上交所也要求有这么一个会议,因为之前有太多的公司发布《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的公告,然后第二天又取消了,所以写了这么一个不伦不类的...昨天跟董办聊了一下,股东大会只是按要求履行程序,清偿转债没有问题,上交所同意提前下修,公司运营正常,总体看是机会吧。
今天又加了一个饼

赞同来自: chenhang422
一堆人,乱解读。。。。这个是合法的,募集说明书 说明了。减资必须要开会的。。脑子是个好东西。减资开会是正常的,但是里面的议题就很迷人了呀?开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置公司法于何地?今天问了董秘,这个会议只是解决程序上的问题,这个议题通过和不通过都意义都不大,还是得要根据公司法来搞,所以这个会议的意义何在?

赞同来自: 酱油面
这公司狡猾着呢你只要一投票,你就输了!你投赞成票,说明,你“认可”它给你赋予清偿的权利,这何须你认可?这本来就具备的。进而,只要你“认可”了,那他顺理成章的说,那我们按“规定”来,等待清偿。。。。拖。。。拖。。。拖。。。。。你投反对票,如果,还真反对通过了,他顺理成章的说“看,是你反对清偿的”这样搞,说不定参会费用公司都得报销哈,借用别人模板略做修改,大家看看哈
维权告知书
塞力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贵公司于减资之前清偿本人持有的债务,是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享有的权利。本人严正声明,绝不放弃此项权利,也不允许任何人代表本人行使或者处置此项权利。不论贵公司拟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的“塞力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何种议案、形成何种决议,均不得对抗本人依法要求贵公司于减资之前清偿本人持有的贵公司债务的诉求。否则,本人将依法采取措施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将要求贵公司赔偿本人因维权产生的所有合理开支。
维权人:

塞力斯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发布【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计划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资;2024年5月20日,在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的议案】,计划在 2024年6月18日注销股份减资;2024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塞力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计划审议【关于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且不影响债权清偿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发布减资公告后,债权人有权在45天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因为公司减资意味着偿债能力的下降,故此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也意味着,公司应当在实际减资之前清偿债务,否则,减资之后再清偿,就已经实际增加了债权人利益受损的风险,与立法本意不合。
所以,我认为塞力斯公司【关于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且不影响债权清偿事项的议案】是试图先减资再清偿债务,违反了【公司法】第177条。又因塞力斯公司2024年一季报披露的货币资金无法覆盖塞力转债余额,故我请求贵所对塞力斯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模板,在 @heng321 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润色。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是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代码:603716)的可转债(塞力转债,代码:113601)的持有人,我认为塞力斯公司在处理因公司股份注销减资而触发的债务清偿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向贵所提出投诉。
根据塞力斯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是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代码:603716)的可转债(塞力转债,代码:113601)的持有人,我认为塞力斯公司在处理因公司股份注销减资而触发的债务清偿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向贵所提出投诉。
根据塞力斯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 日发布的《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以下简称“减资公告”),公司计划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进行减资。之后塞力斯公司在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中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的议案》,计划在 2024 年 6 月 18 日注销股份减资。2024 年 6 月 1 日,塞力斯公司又发布了《关于召开“塞力转债”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会议议题为《关于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且不影响债权清偿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塞力斯公司发布减资公告后,债权人有权在 45 天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因为公司减资意味着偿债能力的下降,故《公司法》的此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也意味着,公司应当在实际减资之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否则,减资之后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就已经实际增加了债权人利益受损的风险,与立法本意不合。
所以,我认为,塞力斯公司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且不影响债权清偿事项的议案》是试图先减资再清偿债务,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也将损害广大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通过我之前和塞力斯公司的沟通,该公司一直无法给出完成债务清偿的时间点,且该公司 2024 年一季报披露的货币资金只有 1.75 亿元,无法覆盖可转债余额 5.433 亿元。
为了避免塞力斯公司以违法的方式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我请求贵所对塞力斯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塞力斯公司在 2024 年 6 月 18 日注销股份减资之前完成债务的清偿并取消“塞力转债”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附:转债合法清偿参考案例:美锦转债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清偿债务,2023 年 12 月 28 日发公告注销股份减资。
谢谢!
[投诉人姓名]:xxx
[联系方式]:xxx
[日期]:xxx
@heng321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是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代码:603716)的可转债(塞力转债:113601)的投资者,我认为塞力斯公司在处理公司股份注销而触发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向贵所提出投诉。
根据塞力斯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计划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进行减资。根据《公司法》第17...

赞同来自: chenhang422
并且他们不认为先注销后清偿违法。
@heng321
和公司的董秘沟通完,前后大概40分钟,董秘的解释说债权人持有会议是根据募集书里面的条款发出来的,这个会议通过和不通过的意义都不大,根据公司法清偿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有法律保护的,发这个公告主要是为了避免程序上的小瑕疵,我建议是取消这个会议的,董秘说上交所也要求有这么一个会议,因为之前有太多的公司发布《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的公告,然后第二天又取消了,所以写了这么一个不伦不类的...

投诉塞力医疗(603716)2024年6月1日关于召开“塞力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严重违法,侵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1.本身会议内容违法,违反公司发177条会议要求先注销公司股份,再进行清偿。塞力医疗这中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2.债券持有人清偿的清偿权益本身需在注销股份前完成。暨6月15日之前必须完成。在这次会议以后变为无期限,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塞力医疗如果这样违法会议能够得以召开,并且议案通过的话,必将使得整个债券市场大乱,信用全失
请上交所能够阻止这个严重违法会议的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国九条,维护市场稳定,保护全体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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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董秘说的,总之一句话,公司会议通过和不通过都没啥意义,但是公司会保障债权人清偿的权利。大家也可以打电话过去问问。目前我了解到的情况大概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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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会有用吗,投反对票才是真的行动起来。这公司狡猾着呢
你只要一投票,你就输了!
你投赞成票,说明,你“认可”它给你赋予清偿的权利,这何须你认可?这本来就具备的。进而,只要你“认可”了,那他顺理成章的说,那我们按“规定”来,等待清偿。。。。拖。。。拖。。。拖。。。。。
你投反对票,如果,还真反对通过了,他顺理成章的说“看,是你反对清偿的”

各位能人,能否提供投诉模板,及投诉方法,让投诉来得更有效。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是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代码:603716)的可转债(塞力转债:113601)的投资者,我认为塞力斯公司在处理公司股份注销而触发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现向贵所提出投诉。
根据塞力斯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计划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进行减资。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债权人在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之后塞力斯在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的议案》,并计划在2024年6月18日注销股份。那么按照《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塞力斯公司注销股份,代表减少注册资本,减资代表偿债能力的下降。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177条规定,公司在减资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并作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塞力斯在6月18号之前完成债务的清偿之后再进行股份的注销的。但是在5月31日,塞力斯公司又发布了《关于召开“塞力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其中议题是《关于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且不影响债权清偿事项的议案》。我认为该会议违法了《公司法》,塞力斯公司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试图剥夺了债权人清偿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该会议已经违法了。
通过我之前和塞力斯公司的沟通,该公司一直无法给出完成清偿债务的时间点,以及该公司一季报披露的货币资金只有1.75亿,无法无法覆盖转债余额5.433亿,为了避免塞力斯公司存在违约等违法行为,防范于未然,所以我请求贵所对塞力斯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塞力斯公司在6月18日注销股份之前完成债务的清偿以及取消【“塞力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转债清偿参考案例:美锦转债是2023年12月22日清偿债权,2023年12月28日发公告注销股份。
谢谢!
[投诉人姓名]:xxx
[联系方式]:xxx
[日期]:xxx

上交所的投诉路径是如何的?我周一确认这个会议的目的之后,我也去上交所投诉,要求取消这个会议http://www.sse.com.cn/aboutus/contactus/X36X找找投诉举报,

要求贵公司于减资之前清偿本人持有的债务,是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享有的权利。本人严正声明,绝不放弃此项权利。不论贵公司拟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的“塞力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何种议案、形成何种决议,均不得对抗本人依法要求贵公司于减资之前清偿本人持有的贵公司债务的诉求。否则,本人将采取措施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


赞同来自: heng321
公告的意思,我理解为:公司减资不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债券未来什么时候付息就什么时候付息,不会少你钱的,所以提前清偿,不存在的。
问题是,减资影响偿债能力是不争的事实,不是你说不影响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就不影响了。所以《公司法》才明确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能提出这样一份违法的议案,就应该给予相应管理人员处罚了,否则这些所谓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真的是知法犯法、无所顾忌。
建议持有塞力转债的同学多投诉。
附件1:
关于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且不影响债权清偿事项的议案
各位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注销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10,371,040股股份。
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系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回购股份作出的必要安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提请各债券持有人审议是否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不会因此影响债券持有人行使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债券持有人可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债权人自该公告披露之日(5月1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无论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效申报,均不会影响债券持有人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请各位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审议。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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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是“不会因减资影响债券持有人行使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后边还说了“无论债券持有人是否有效申报,均不会影响债券持有人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解释一下,潜台词就是,通过所谓的大会强迫塞力转债持有人同意“公司虽然减资但不会影响其针对塞力转的偿债能力”。这样一来,要求在减资之前清偿的依据就不存在了。总结而言,公司的想法就是,你们要求清偿可以,公司会配合,但既然大会代表你们同意减资不影响公司正常还债,就没有必要要求公司必须在减资之前完成清偿。说白了,还是想延后清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