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退真的一点惩罚都没有吗?

最近面退击溃了转债的防线,公司上市捞了一笔钱,又无门槛退市,留下一地鸡毛。退市后,连仅有的不痛不痒的监管也逃脱了。如果在A股,公司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这不是在变相鼓励不良公司掏空本就脆弱的A股吗?即便说A股是融资市,我也能理解,毕竟自有国情在此,国家尚处高速发展阶段。但是,鼓励变相圈钱,这也是在破坏融资市场。

站在负责任的监管角度,今后可能的改进方向。
  1. 港股一样,控制人需要掏钱私有化,完成退市。
  2. 美国股市,造假退市需要赔偿股民
  3. 印度股市,对于强制退市,被退市公司必须以该价格回购股票,否则将面临惩罚
  4. 退市后,控制人的股份需要被稀释甚至被剥夺。
  5. 退市后,债权人可以要求立刻清算债务。
  6. 退市后,需要出具有审计意义的财务报表,清算资产。

以上仅是我有限的了解下的浅薄看法,不知大家有什么高见。
发表时间 2024-06-06 11:13     来自北京

赞同来自: 可期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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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

赞同来自: newbison

面值退市是市场交易行为,不存在惩罚问题。只有违规违法才需要惩罚。
试想一下,如果茅台跌破一元退市,持有者还不乐开了花,再也不用担心手抖误卖出了。
2024-06-06 14:59 来自福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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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律师

赞同来自: newbison

别的市场不了解,不能证伪。
但是日本股市(特指东京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如果没有欺诈、造假情节的,是不存在任何补偿措施的。

以下机翻自「有価証券上場規程(東京証券取引所)」

第二节 除名程序

(配合联交所决定退市适用性的义务)
第604条:上市公司应当是注册会计师等(包括注册会计师等),对第四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财务报表、审计证明等或者季度财务报表等进行中期审查,以确定上市公司发行的上市股票退市的适用性。 这同样适用于下一节。 如果您要求解释情况等,您将与之合作。
如果交易所要求注册会计师等根据前款规定说明情况,上市公司应立即提交一份文件,表明注册会计师等同意情况说明等。
 
(审查与除名有关的规定)
第605条:联交所应根据《上市管理指引》等第601条和第602条的规定规定必要的审查事项。

(申请除名)
第606条:上市公司拟申请上市公司发行的上市股份退市时,应当提交联交所规定的《退市申请表》。
 
(退市日期)
第607条:决定将上市股票等退市的,退市日期的处理由《执行条例》规定。
 
(指定受监管股票)
第608条:如上市股票存在退市风险,联交所可根据《执行条例》的规定,将上市股票等指定为受监管股票,以使投资者知悉该等事实。

 
(指定已清算的股票)
第609条:如决定将上市股票等退市,联交所可根据《执行规定》的规定,将上市股票等指定为清盘股票,直至退市日期前一天。
 
(删除原登记册)
第610条:交易所将上市股票等除牌的,交易所应当于除牌之日删除上市证券登记册内的所有信息。
2024-06-06 13:22 来自天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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