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个月,监管趋严是好事,但资本市场有造假嫌疑的股票跌得惨不忍睹,里面的中小散是最大的买单者。市场上风声鹤唳,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信心,不知道哪天哪颗雷就会掉到自己的头上!从国家的初衷来说,打造资本市场的清明正气固然是好事,但树立投资者信心这个事情更重要。窃以为只让前几年野蛮上市的上市公司退市不是好办法,是重塑资本市场信心过程中市场难以承受之重!
首先我们要认定谁是上市公司造假的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谁造假罚谁保护中小投资者信心才是关键,所以我抛砖引玉,认为有关管理者应尝试做好以下几条:一、民事责任,建立中小投资者赔偿基金,资金从哪里来: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2、上市公司高管;3、中介机构(券商、律所、会所)法人代表、总裁(或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及其实控人;二、刑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2、上市公司高管;3、中介机构(券商、律所、会所)法人代表、总裁(或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及其实控人。
否则光罚上市公司是中小投资买单,而现在考虑金融安全更不可能让券商担负所有责任。以上抛砖引玉,不妥之处,请集友们批评指正!
首先我们要认定谁是上市公司造假的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谁造假罚谁保护中小投资者信心才是关键,所以我抛砖引玉,认为有关管理者应尝试做好以下几条:一、民事责任,建立中小投资者赔偿基金,资金从哪里来: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2、上市公司高管;3、中介机构(券商、律所、会所)法人代表、总裁(或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及其实控人;二、刑事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2、上市公司高管;3、中介机构(券商、律所、会所)法人代表、总裁(或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及其实控人。
否则光罚上市公司是中小投资买单,而现在考虑金融安全更不可能让券商担负所有责任。以上抛砖引玉,不妥之处,请集友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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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一下吧,反正又没啥用:
A股不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市场里面制约力量太少,大环境也不愿意支持鲶鱼式存在。
就像当年的万科股权大战,既然个人认为是低估的,那就买成大股东,直接就入主董事会,拆分改组公司,变卖资产设备,解散管理层,拿到估值差额作为收益,为什么不行,看看万科现在那个熊样,公司管理层就是一帮蛀虫。
到现在为止,股市的定位还是重融资,轻回报,拿股民的钱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可惜从来不要求实体经济回馈股民。什么大局稳定,就业稳定,税收稳定,这些跟股民有什么关系,能赚钱就分,不能赚钱就滚,这才是健康的股市。
一家企业能IPO上市,所有的链条上的人都会开心的要死要活,超高价发行,无底线炒作,无良基金经理高价接盘,剩下二级市场股民基民跟风进去,然后一地鸡毛的被连根割起。
最后也想说一下,股民的钱也是有成本的,也是需要有收益的,可惜连股民自己都不认为自己的投资的钱需要公司给出一定的回报,公司一句我们还处于发展期,就让人兴奋的不能自已。
A股不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市场里面制约力量太少,大环境也不愿意支持鲶鱼式存在。
就像当年的万科股权大战,既然个人认为是低估的,那就买成大股东,直接就入主董事会,拆分改组公司,变卖资产设备,解散管理层,拿到估值差额作为收益,为什么不行,看看万科现在那个熊样,公司管理层就是一帮蛀虫。
到现在为止,股市的定位还是重融资,轻回报,拿股民的钱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可惜从来不要求实体经济回馈股民。什么大局稳定,就业稳定,税收稳定,这些跟股民有什么关系,能赚钱就分,不能赚钱就滚,这才是健康的股市。
一家企业能IPO上市,所有的链条上的人都会开心的要死要活,超高价发行,无底线炒作,无良基金经理高价接盘,剩下二级市场股民基民跟风进去,然后一地鸡毛的被连根割起。
最后也想说一下,股民的钱也是有成本的,也是需要有收益的,可惜连股民自己都不认为自己的投资的钱需要公司给出一定的回报,公司一句我们还处于发展期,就让人兴奋的不能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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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ahelloa 、hantang001
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维权通道一直都是开放的,举报、报案、XF、起诉都可以。
但是面值退市可能会产生“附带伤害”,对投资者不够友好。
有没有一种办法可以既惩戒造假者,又保护投资者呢?
有啊,那就是金融机构出问题之后经常会被采用的“接管”。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为 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同属明天系的包商银行、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天安财险、华夏人寿等就分别被同业的国企所接管。
金融业因为具有风险外溢的风险,大而不能倒,所以大家普遍能够接受政府对其接管。
但如果将接管的范围扩大到普通的民营上市公司,是否会产生“国进民退”“强取豪夺”等其他问题呢?
但是面值退市可能会产生“附带伤害”,对投资者不够友好。
有没有一种办法可以既惩戒造假者,又保护投资者呢?
有啊,那就是金融机构出问题之后经常会被采用的“接管”。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为 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同属明天系的包商银行、新时代信托、新华信托、天安财险、华夏人寿等就分别被同业的国企所接管。
金融业因为具有风险外溢的风险,大而不能倒,所以大家普遍能够接受政府对其接管。
但如果将接管的范围扩大到普通的民营上市公司,是否会产生“国进民退”“强取豪夺”等其他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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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应该不被推崇但也用不着完全禁止,投资者理应知道,炒股就是击鼓传花,在过程中获取利润的游戏。
应设立分级制度,允许造假的股票应该戴上标记,上市公司在期限内自主选择是否戴标记,只有开通权限的投资者可以购买带标记的造假股。其余股票不允许造假,如果发现造假,实控人的全部股票立即平分给所有其他股东。
应设立分级制度,允许造假的股票应该戴上标记,上市公司在期限内自主选择是否戴标记,只有开通权限的投资者可以购买带标记的造假股。其余股票不允许造假,如果发现造假,实控人的全部股票立即平分给所有其他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