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一个软件公司股票,套的没流动性,卖都卖不掉。今天突然收到短信,说公司要摘牌退市了。不过可以有异议股东股票回购。
打电话过去,证代说“回购价格参考近30个交易日均价和您的买入成本价”。我说了句,“现在交易价格很低而且还没流动性,参考意义不大吧。”对方马上回复说,“具体会协商”。
想问问有经验人士,这种情况我能保本出吗?或者最佳退出情况是什么。
7.21补充信息
该公司在上海,是做400电话业务的。21年的时候考虑转板上市,辅导流程启动我买入的,那时候北交所有预期,新三板的股票都炒的比较贵。买的时候估值20倍不到,我想着上北交所不亏,上创业板血赚。结果软件类公司上市政策收紧,同批许多公司都撤材料了。总体下来,21年买入成本40左右,期间三年股息合计约4元每股。
今天董秘打电话过来说,回购价18元。考虑到买入成本比较高,回购价20元。与证代说的基本上“参考我买入成本价”“具体协商”有较大出入,说“由于我买入成本高,所以回购价上浮2块”感觉有点牵强。无论如何协商,董秘意思是最高价顶多22元。始终与我预期的“补偿到买入成本价”相差甚远。感觉非常奇怪,所以来论坛追问。
公司摘牌退市具体原因不清楚,不过我认为21年那样好的二级市场,公司都没能上市,现在24年这样的经济环境,二级市场很多小公司估值不过15倍,哪怕公司A股上市了,估值又能给到多高呢?这么一想10倍PE回购又有一定合理性。
证代意思是新三板对分红有免税优惠,退市后可能不分红了,董秘没有这么说,董秘表示会选择合理方式回馈股东,会保证中小股东权益,也欢迎我继续当股东。另外,董秘表示,我的股份数量要是多一些,或许可以找老总吃顿饭聊一下,但是鉴于数量不大,就不大可能有“特殊待遇”了。(暗示“别人20,我也20。成本价别想了。”)
打电话过去,证代说“回购价格参考近30个交易日均价和您的买入成本价”。我说了句,“现在交易价格很低而且还没流动性,参考意义不大吧。”对方马上回复说,“具体会协商”。
想问问有经验人士,这种情况我能保本出吗?或者最佳退出情况是什么。
7.21补充信息
该公司在上海,是做400电话业务的。21年的时候考虑转板上市,辅导流程启动我买入的,那时候北交所有预期,新三板的股票都炒的比较贵。买的时候估值20倍不到,我想着上北交所不亏,上创业板血赚。结果软件类公司上市政策收紧,同批许多公司都撤材料了。总体下来,21年买入成本40左右,期间三年股息合计约4元每股。
今天董秘打电话过来说,回购价18元。考虑到买入成本比较高,回购价20元。与证代说的基本上“参考我买入成本价”“具体协商”有较大出入,说“由于我买入成本高,所以回购价上浮2块”感觉有点牵强。无论如何协商,董秘意思是最高价顶多22元。始终与我预期的“补偿到买入成本价”相差甚远。感觉非常奇怪,所以来论坛追问。
公司摘牌退市具体原因不清楚,不过我认为21年那样好的二级市场,公司都没能上市,现在24年这样的经济环境,二级市场很多小公司估值不过15倍,哪怕公司A股上市了,估值又能给到多高呢?这么一想10倍PE回购又有一定合理性。
证代意思是新三板对分红有免税优惠,退市后可能不分红了,董秘没有这么说,董秘表示会选择合理方式回馈股东,会保证中小股东权益,也欢迎我继续当股东。另外,董秘表示,我的股份数量要是多一些,或许可以找老总吃顿饭聊一下,但是鉴于数量不大,就不大可能有“特殊待遇”了。(暗示“别人20,我也20。成本价别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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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lcym - 做“基金经理”之梦
@债券小白
“退市后可能不分红了”,这句话对楼主很有利。新《公司法》(老公司法也一样)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只要这个公司是盈利的,但是故意不分红,楼主可以提起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之诉,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份。这个“合理价格”因为届时公司已经...谢谢。但是我为了回本也不至于等五年再去起诉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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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lcym - 做“基金经理”之梦
赞同来自: 梦想app
@haitun2011
所以,你说说:哪个更黑?主板的退市,尤其财务造假和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按理说,必须严格执行责任人赔付股民的条款,可是。。。不是一回事。我这公司经营依然稳健,今年每股还分2元红利。。跟财务造假,业务拉胯导致的退市完全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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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lcym - 做“基金经理”之梦
20块的理由公司给出的还有一个,就是年初也回购过一次,以不超过20元的价格回购了大概7千万。现在摘牌的回购价格要兼顾公平,所以不能比之前高太多。
我不知道这个是否合理。
我不知道这个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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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来自: edvintracy 、haitun2011 、pppppp 、zhenglonggeng 、newbison 、 、 、 、更多 »
手上退过接近十家企业,都是按照成本价和最近一期经审核报表公布的净资产孰高进行回购。这种情况打电话和公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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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lcym - 做“基金经理”之梦
@债券小白
先说结论,楼主没有博弈的筹码。我觉得确实我是没有什么话语权的,能拿回多少主要看公司的慷慨程度。我买的也不多,公司愿意让出多点钱让大家都体面是最好。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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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楼主没有博弈的筹码。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楼主购买的新三板股票要摘牌了,虽然挂牌公司说的是“异议股东回购权”,但是单纯从交易所摘牌并不属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份的情形。不好听的说,这次回购的机会是挂牌公司赏给投资者的,投资者没有博弈的筹码。
如果是因为满足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股东才要求行使异议股东回购权的,那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跟公司协商“合理”价格,协商不成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酌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楼主购买的新三板股票要摘牌了,虽然挂牌公司说的是“异议股东回购权”,但是单纯从交易所摘牌并不属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份的情形。不好听的说,这次回购的机会是挂牌公司赏给投资者的,投资者没有博弈的筹码。
如果是因为满足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股东才要求行使异议股东回购权的,那就可以放心大胆的跟公司协商“合理”价格,协商不成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