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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发这个指导意见时,正值海航恶意逃废债,我用这个指导意见多次在证监会网站上举报海航。最后什么作用也没有。现在发这个指导意见,了无新意。
说个有点远的:恒大造假,会计审计发行单位共涉及6家中介机构,包括普华永道、中信建投、海通证券、中山证券、中诚信国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有一个有明确说法惩罚的吗?房地产一地鸡毛从背锅的角度也要有说法是不是?但是没有。。。。没有那么复杂,就是轮到它了。
以前和朋友说这个事:正值中美关系冲突严重之时,我说普华永道这种没有高科技又是美资背景,又撞上枪口,不拿他祭天还有更合适的吗?朋友笑笑说再看看。。。
行情和现实已经这样,还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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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通知顶多是喊口号,给股民看的。
我们需要的是提高证券虚假发行、陈述的量刑标准,目前的法定最高刑还是太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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