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股东上市(90%以上的A股公司都是这样)的目的就是套现、把公司高价卖出,请问该如何应对?
借 @沮国浪子 的发言,我觉得这个思考不错,借他的发言,大家来讨论讨论?
我记得,有个人说国足,说每次买国足输,好像胜率不错
那么,关于大A,虽然不说大A铁定是熊市
但,就这样普遍很多公司的上市目的就是套现,那么,在这个市场上,是不是也有另外的投资思路?
表面上,直接融券做空就可以,只不过很难融得到
那么,各位怎么应对和思考呢?
借 @沮国浪子 的发言,我觉得这个思考不错,借他的发言,大家来讨论讨论?
我记得,有个人说国足,说每次买国足输,好像胜率不错
那么,关于大A,虽然不说大A铁定是熊市
但,就这样普遍很多公司的上市目的就是套现,那么,在这个市场上,是不是也有另外的投资思路?
表面上,直接融券做空就可以,只不过很难融得到
那么,各位怎么应对和思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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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就是抱着这个目的来的,监管也不会让他如愿以偿。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八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中国股市现在的状况,不是任何一个单一因素导致的。有点像男足,好像怎么弄都无解。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十一条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继续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条 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十八条 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中国股市现在的状况,不是任何一个单一因素导致的。有点像男足,好像怎么弄都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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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SAVEME
国资的“资金总额”应该超过10%了
但以“股东数目”这个来说,90%以上的提法应该是合理的;或者以“公司数目”来说,这90%以上也是合理的
我把题目改为“A股公司”了,这个就限定了以“公司数目”来讨论
你这个90%的大股东不成立,你看国资就不卖,国资难道才10%?有道理,题目不太严谨
国资的“资金总额”应该超过10%了
但以“股东数目”这个来说,90%以上的提法应该是合理的;或者以“公司数目”来说,这90%以上也是合理的
我把题目改为“A股公司”了,这个就限定了以“公司数目”来讨论